不負責的司法

王金壽/成大政治系・中山社會系

在二十幾年前的法院,資深的老法官跟庭長最常教導年輕新進的法官說「這樣做你才會沒有責任」。一位年輕剛分發的法官,心裡不爽的說「幹,我若要不必負責,我來當法官幹嘛!」當時這位年輕法官面對的是,科長比法官大、庭長院長是直接把法官叫到辦公室關說的年代,曾一度揚言乾脆去開計程車好了。

這位年輕法官還好沒有那麼衝動辭掉法官去開計程車。但這樣願意負責的法官雖然在現在的司法界不算是少見,但還不算多數。大部分的法官或是檢察官的心態,還是不願意負起責任。而整個司法制度的設計不良,也導致權責不分。

先討論檢察體系部分。我們就來看一個刑事案件如何被檢察官與法官處理的。一個案子本來由偵辦檢察官負責,但在偵辦中,檢察長有時會介入督導。同時,案子要提起公訴時,一般要經過檢察長同意。如果檢察長不同意的話,檢察官以自己名義將案子提起公訴,雖然在法律上這樣的起訴還是有效,但偵辦檢察官會被行政處分。2004年花蓮地檢李子春檢察官偵辦「頭目津貼案」就是一例。那這案子到底是偵辦檢察官負責還是檢察長負責?誰才有最後決定權?偵辦檢察官是主要偵辦案件的人,照理他應該有最後決定權,但在檢察長對他有行政監督與打考績等權力,很難不說檢察長對於案件是有影響力的。

接著案件到法院了。案件的負責人變成「公訴檢察官」。大部分的案件,偵辦檢察官不是公訴檢察官。假設一審判決出來,檢方不服的話,那到底誰有權力決定要不要上訴?一般是公訴檢察官決定是否要上訴,但如果他不願意上訴,偵辦檢察官也可以決定上訴。但都要經過檢察長同意。但到二審時,到庭的公訴檢察官又換人了,既不是一審的公訴檢察官也不是一審的偵辦檢察官。同樣的,到了第三審負責的檢察官又換人了。[1]

我們先不管法院的情況,就先假設法官都是對的(我們後面會討論法官部分)。假如有一個人被檢察官起訴,但一、二、三審都被判無罪。他一定覺得很無辜、或是覺得很不爽,那他要追究責任,或是我們人民要追究檢察官辦案不力,那個檢察官該負責?

在現有制度運作下,我們找不到一個明確可以負責的檢察官。第一種情況是偵辦檢察官可能很辦案不力。第二種情況是,偵辦檢察官辦案精實,但他是受到檢察長的干涉才辦不出來。第三種情況是,公訴檢察官搞砸案件。這有兩種可能。第一、公訴檢察官並沒有如偵辦檢察官如此瞭解案件,所以他無法在法庭內作最有利的攻防。其次,公訴檢察官也很有可能跟偵辦檢察官意見不一。簡而言之,公訴檢察官很有可能無法完全正確表達偵辦檢察官的意見。也就是,很可能發生一種情況,偵辦檢察官案件辦得相當精實,但公訴檢察官在法院攻防時表現不力(例如該拿出來的證據忘記拿出來),而導致敗訴。也很可能是,偵辦檢察官本來就辦案不力而敗訴,完全跟公訴檢察官的表現無關。

這完全是一個權責不明的體制,也導致要明確追究責任幾乎不可能。最明顯的案例,是「高鐵減振案」。我們先不論這案子偵辦公平與否或是判決是否正確。此案件主要被告是2004年當時的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謝清志不僅被羈押,同時被台南地檢求刑十五年併科罰金三千萬。謝清志自認清白,所以對這件事當然很痛恨。他後來在2008年出書痛罵當年偵辦這案件的檢察官王森榮跟高峯祈以及公訴檢察官簡光昌。[2]比較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書中對於當時台南地檢檢察長朱朝亮,不僅著墨不多也幾乎沒有任何責難。很顯然的,謝清志當時認為朱朝亮雖然身為檢察長,但不是這案件主導者。

但不久之後,謝清志把箭頭指向朱朝亮,特別是指控朱朝亮曾說:「檢察官辦案不一定是要當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3]這裡要討論的重點並不是要討論朱朝亮是否真的有講出這一句話,而是這凸顯出一件事—-身為被告的謝清志(以及社會大眾),並不清楚到底這個偵辦、公訴檢察官和檢察長各要負怎樣的責任。

我們接著來看法院部分。一般刑事案件會有一個合議庭,有三位法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4]一般先由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所以他會比審判長和陪席法官更瞭解案件。照理,合議庭的表決是票票等值(都有相同的決定權)。但實際運作並不是如此。第一、因為資訊不對稱的關係,受命法官比起審判長和陪席法官更瞭解案情,也因此可能相對地對案子的最後結果有更大的影響力。而陪席法官經常是最不瞭解案情的人。而司法院的行政管考將一個案子算在受命法官身上[5],也導致其他兩位法官不會像受命法官一樣投入案子。[6]第二、審判長經常由庭長來擔任,而庭長可以對他的庭員打考績以及比其他庭員來的資深,在這種權力不平等結構下,庭長會有更大的影響力。

除了票票不等值的問題外,現有制度另一個問題是,我們不知誰最後主導了案子。以一審為例,有三位法官,那評議的結果到底是3:0或是2:1,外界並不知道。我們也無法得知到底這三位法官各投了那個決定。講好聽一點是,這三個法官一起負責,講難聽一點是,沒人負責。評議簿會記載表決結果,但必須等到裁判確定後,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才可以聲請閱覽評議意見。很少人會在多年訴訟後,去申請閱覽評議簿。不過這不是法院判決不負責最誇張的地方。最誇張的例子是,參與審判的法官因為不想參與案子最後的決定,故意在評議時請假缺席,改由其他法官代理出席評議。

這不是唯一法院判決不想負責的地方。另一個經常看到的案例是,當發生重大案件時,地院不同意羈押被告,而檢察官上訴到高院時。高院法官面對社會壓力,是希望羈押被告,但他們又不願意負起責任的自為裁定羈押被告,而是將案子發回給地院,希望地院同意檢方的聲請羈押。最有名的案例,就是開車衝撞總統府自殺抗議的張德正案。檢方聲請羈押五次,地院都駁回,檢方也五次抗告。高院前四次發回給地院,但地院就是不押人。高院最後沒辦法才駁回檢方的抗告。

這樣權責不清的制度,說好聽一點是榮譽共享,但同時也是毀辱同擔。有時候,也可能導致無辜法官受連累。2010年最高法院將女童性侵害案發回更審時,引起社會大反彈,導致白玫瑰運動的出現。隔年,馬英九提名最高法院庭長邵燕玲出任大法官。報紙後登出邵燕玲為女童性侵害案的庭長,引發爭議,最後導致邵燕玲主動要求免予提名大法官。我們確定的是邵燕玲是審理該案的庭長,但我們無法得知的是,該判決的評議結果是5:0、4:1或是3:2。我們也無法得知,邵燕玲是否藉由庭長職位行使不正當影響力。更重要的是,我們無法得知邵燕玲到底他個人對這案件的投票決定和理由為何。如果這個判決是應該被批判的話,在現有制度下,那只批判邵燕玲一個人對他是不公平的。如果要批判的話,那參與這案子審判的五位法官都應該接受批判。

目前的司法體系看似分工負責,結果卻是將責任分而化之,除了他們自己以外,外部是無法了解誰要負最大責任。外部找不出誰要負責,那就是誰都不用負責。外界也同時無法得知,到底誰干預了審判,因為外界連誰要負責都看不出來。在這種情形下,就只能聽任流言蜚語、新聞媒體、法界八卦(法治時報)來捕風捉影。看準風向就可以批鬥誰!反正當事人(人民)連找誰算帳都不知道。只好找「司法」、「恐龍法官」這些稻草人算帳,幹瞧一下,平反心情。

 

法官和檢察官權責不清的現象,不僅表現在制度上的運作,也表現在司法文化上。一個很明顯的例子是,只有檢察官和法官可以參與的「檢察官論壇」和「法官論壇」,許多的法官和檢察官只願意用匿名發言,而不敢用真名對其發表言論負責。法官和檢察官是行使公權力的人,不僅決定了司法正義,也會影響人民的自由、財產、權利、甚至是生命。他們掌握了相當大的權力。不願意或是不敢負責任的人,或許不該繼續當檢察官或是法官,而是去開計程車。但可別忘了,計程車司機對於乘客與社會大眾的行路安全也要負很大的責任。

 

參考資料

[1] 除了權責不分之外,這樣會衍生出一個問題。就是,被告一直是同一人,但是原告一直在換人。並不是每個接手的檢察官都可以很瞭解案情,這也導致檢察官敗訴的機率增高。

[2] 謝清志、彭淋淞,2008,《謝清志的生命振動》,台北:玉山出版社。

[3] 這句話後來變成羅生門。朱朝亮後來在經過相當長一段時間被攻擊之後,在報紙上投書正式回應,他從未對減振案相關被告說過這一句話,而如果謝清志可以提出相關事證,朱朝亮不僅願意自動請辭,同時歡迎將他移送監察院彈劾他。謝清志再公開回應,朱朝亮的那一段話來自於『今週刊』記者林尚雲的報導。然而細讀那一篇報導,是有檢察官表示在會議上朱朝亮曾這樣說過。該篇報導並沒有說哪一位檢察官這樣說,也沒說明訪問了那位檢察官。朱朝亮跟謝清志後來似乎都沒有進一步動作,去追問該名記者到底是哪位檢察官說出那一段訪問。

[4] 本節摘錄自王金壽、魏宏儒,2012,〈台灣地方法院裁判評議制度之實證研究〉,《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八十八期:127-69。

[5] 這又是另一個違反常理的地方,如果案子是由合議庭法官共同決定,那為何只對受命法官管考該案子?

[6] 曾經有一個很爭議判決導致社會批評時,一位擔任陪席的法官說,為何只擔任陪席還被罵成這個樣子。

 

 

 

在〈不負責的司法〉中有 5 則留言

  1. 而且計程車司機姓名照片都要在車內貼出來,公車司機姓名甚至還公布在車尾

  2. (1). 消費者選擇 → 買味全牛奶或者買東海大學牛奶。
    (2). 如果買了味全牛奶 → 東海大學牛奶可能不加僱新員工、或者舊員工可能失去工作。
    (3). 那麼 → 到底是味全牛奶的員工比較無辜呢? 還是東海大學牛奶的(新/舊)員工比較無辜?
    (4). 因此 → 消費者在經濟市場上的自願購買,並不涉及 [傷害無辜員工] 的道德難題。

    (5A). 所以我們 [無期限抵制頂新] 並沒有所謂 [傷害無辜員工的生計] 的道德問題。
    (5B). 還有,我們把消費額給予比頂新較有良心的商人,這是自由市場 [消滅黑心商人] 且同時 [鼓勵良心商人] 的動力。如此,這個社會將有越來越多的良心商人。

  3. 檢察官並沒有責任要確保被告不會被判無罪定讞,即使是”假設法官都是對的”情況下。事實上,”假設法官是對的”這說法也十分可笑。以刑事案件來說,世界上除了三尺之上的神明,和當事人自己,沒有人能知道案發當時真正的狀況是甚麼,究竟誰撒謊。法官和檢察官的責任充其量只是在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之下,盡力還原事實,並在合理的範圍下適用法律而已(雖然此處合理的定義有很多辯論,但約略會有一個多數人能同意的範疇),並不可能賦予他們”發覺絕對的事實”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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