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還在為上公車抗爭:制度歧視與障礙者文化資訊權

◎張恒豪 /台北大學社會學系

這陣子同志成家權利的議題,引發許多論戰。有趣的是,同志成家議題也在障礙者倡議社群中,大量討論,有人為了怕被貼上「護家盟」的標籤,而不敢參加障礙者的文化資訊權遊行,有人為了參加「護家盟」的遊行,而無法參與障礙者的文化資訊權的遊行。同志成家權障礙者文化資訊權,這兩者在反歧視與維護作為人的基本權利上的相似處,反而被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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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30千障權益行動聯盟為資訊與文化平權,走上街頭】 

資料來源:incuaffirmative.blogspot.tw/2013/11/1130-20131130-11302-ncc-2009514121015.html

反對同志成家的論述常圍繞著:「我們不歧視同志,同情同志的處境,但是,家庭倫理不容挑戰」。問題是什麼是歧視?歧視(Discrimination),教育部的國語辭典網站被定義為輕視,以不公平的態度相待」。不公平的差別待遇是多層面的,而制度性歧視(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則是常被忽略的議題。所謂制度性歧視指的是「社會上已經存在的習慣性做事方法(包括那些尚未被挑戰的規則、政策和日常慣習),它妨礙了、限制了少數族群的成就,並且造成他們處於次等且不利的位置。(Ferrante 2008258)

換言之,歧視不僅僅是態度上的,也是實質上造成少數團體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同志被剝奪成家的權利,就是一種針對身分差異的差別對待,這就是制度性歧視。

◎身體損傷不會形成障礙,障礙是社會文化造成的

已故的台灣障礙者權利運動先驅劉俠,在她的回憶錄中就曾提及,1971年,他坐著輪椅要參觀建國60年經濟發展成果特展時,被警衛拒絕入內。負責人說「對不起,因為正好有重要人物參觀,你們這樣進去不好看」,這樣的被歧視經驗促使她投入障礙者權利運動(劉俠2004)。障礙者面臨的不只是這種態度上的歧視,更多時候是被認為理所當然的制度性歧視。台灣的社會文化已經習慣了障礙者因為身體損傷而「不參與」,卻忽略那是因為社會性的障礙,導致障礙者無法參與的制度性歧視。

障礙者經常面臨歧視的修辭,例如:「我們不歧視XXX,只是一般人的@#$%更重要」,「我們不歧視障礙者,只是機車跑進公園、校園怎麼辦?」;「我們不歧視障礙者,只是其他學生的受教權更重要?」;「我們不歧視障礙者,只是其他人的觀感怎麼辦?」

如同性/別研究區分生理性別(sex)和社會性別(gender)(參考廖珮如的[性別101的四堂課]),障礙研究也區分了身體損傷(impairment)和社會障礙(disability)。前者指的是生理上,身體功能的缺損,後者泛指各種社會結構、制度、文化上對個人社會參與上所造成的阻礙。換言之,損傷或是身體功能的差異,不一定會形成障礙,障礙是受各種社會文化因素所影響的。舉例來說,對輪椅使用者而言,有輪椅坡道的公共建築就不對她/他產生障礙,雖然身體損傷依然存在(張恒豪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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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Santa Barbara機場的無障礙無性別廁所】

 

同志運動的成果讓同志身分成功的去醫療化,同樣地,障礙者權利運動也要求去醫療化障礙者。障礙者不是病人身心障礙基本上是無法治療的狀態,因此社會應該以多元文化的觀點來看待障礙者,而不是將障礙者視為需要被治療、回復健常身體的人able-bodied)。在這樣的框架下,障礙者的反歧視公民行動要求,任何人不應該因為生理障礙而被剝奪作為一個公民的權利。因此,公共場所障礙者不得而入,是一種歧視,無法取得一般人可以獲得的文化傳播資訊也是一種歧視,無法受到一般國民應有的教育,也是一種歧視。任何一個現代國家,不應該以障礙者身心差異為理由,剝奪障礙者和一般公民同等的權利。

◎黑人為坐公車前座而抗爭,我們卻是為能上公車而抗爭

美國的障礙者反歧視公民運動,主要受美國黑人民權運動影響。在論述上,他們把障礙者的社會隔離和黑白隔離做類比。以倡議標語為例:「黑人為了要坐公車的前座而抗爭,我們卻為了要能坐上公車而抗爭」(Scotch, 2001),就很清楚的把障礙者的隔離和種族隔離做類比。

1973的復健法案,在法律地位上將視障礙者視為少數族群,其中的第504條的反歧視條款,規定接受聯邦政府經費的所有機關,不得歧視障礙者,而建築物的環境障礙被視為是對障礙者的歧視1977年卡特政府上台後,認為復健法的第504條要求「所有接受聯邦政府補助的機關、場所,都要有無障礙環境」,將會造成龐大的財政負擔,因此打算修改該法案,而這卻促成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障礙者團體結盟與抗爭。障礙者倡議團體先在華盛頓 D.C 佔領美國健康、教育與福利主席的辦公室 28小時,更在舊金山佔領健康、教育與福利辦公大樓25天。在抗爭的封鎖線內,有些依賴藥物的障礙者,冒著生命危險而進入被封鎖的大樓內,當時美國黑人人權運動的「黑豹黨」對此運動加以聲援,並實際運送物資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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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504法案,障礙者在舊金山健康、教育與福利辦公室前抗爭】

資料來源:www.wherevertheresafight.com/node/483

 

 這次的抗爭也促成了跨障別障礙文化的興起。在封鎖線內的一次跨障別聚會分享中,某位障礙者談到:「我一直以為我知道我想要什麼。我希望變成美麗,不要有殘障。但是,現在,我是美麗的,我們都感覺自己是美麗的、有力量的,不論我們是智能障礙者、視障者還是聾人。大家走出來,都感覺我們都是美麗的、有力量的、強大的,我們是重要的」(Shapiro, 1994。此段話,一方面說出了某種無奈,也就是過去的社會希望把障礙者治癒好成為「正常人」的無奈,但同時也是開始重新肯定自己的障礙身分,邁向創造障礙文化的可能。

1970年代之後,障礙者文化、以障礙者為傲(Disability pride)、障礙藝術(Disability Art)逐漸在世界各地、不同領域中展開。自立生活運動的倡議者Steven Brown更創立障礙文化中心,認為障礙文化是:「障礙者已經形成群體的認同。我們共享受壓迫的歷史以及抵抗的歷史。從我們與障礙共存的生命經驗中,我們產生藝術、音樂、文學,以及其他表現我們的生活方式與文化的展現方式。更重要的是,我們以身為障礙者為榮。我們驕傲的宣稱,障礙是我們認同的一部份。我們知道我們是誰,我們是障礙者」(Brow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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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504法案,障礙者在舊金山健康、教育與福利辦公室前抗爭】

資料來源:www.sunrisegroup.org/disability-rights-history-supporting-504/

在障礙文化的框架之下,聾人文化的倡議者指出,聾不是一種障礙,是一種文化,聾人是被壓迫的使用手語的少數族群1988年美國著名的聾人學校(Gallaudet University)出現聾人治聾校的抗爭,後來學生迫使學校董事會選出聾人校長。美國手語在美國的許多州已經是被正式承認的第二外國語。聾人文化可以說是從多元文化觀點理解障礙文化最成功的例子。障礙者的集結與聯合,也進一步推動了1990年美國障礙國民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號稱全世界最先進的障礙者權利保障法案[1]

 

◎障礙者的文化資訊權

台灣障礙者面臨的歧視是多面向的,過去對障礙者權利的倡議多放在健康、照顧等生存權,文化資訊權經常容易被忽略。聯合國於20061213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在第30條就明訂:國家應該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讓身心障礙者有權利跟其他人一樣,在平等基礎上參與文化生活。締約各國確認,所有身心障礙者有權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參與文化生活,並應當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一)可以獲得以無障礙形式所提供的文化材料;(二)可以獲得以無障礙形式所提供的電視節目、電影、戲劇和其他文化活動;(三)可以進出文化表演或文化服務場所,例如劇院、博物館、電影院、圖書館、旅遊服務處所,並盡可能地可以進出在本國文化中,具有重要意義的紀念碑和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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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者文化資訊權的聽障者歧視處境漫畫】

資料來源:陳志榮

 

        文化資訊權看似微不足道,影響的層面卻是廣泛的。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文化資訊權是非常根本的權利,但卻容易被忽略。例如行動不便者無法進入文化藝術展演場所,或是進入電影院只能被迫選擇第一排「仰天折頸」,或最後一排,從其他觀眾頭頂細縫間看電影。更全面困境的是聽障者,聾人視障者無法獲得和一般人一樣的資訊,結果可能是受到不完全的教育,以致於無法和一般人一樣在職場上競爭。而視障者在特教學校常受到霸凌或性侵,但難以請求適切的協助,他們的就業,除了按摩外,不容易進入其他就業市場。智能障礙者或者老人,常無法理解過多複雜且充滿專有名詞的健康照顧與服務資訊,使得服務沒有人使用,甚至產生醫療糾紛。

為什麼文化資訊權是必要的?障礙者在台灣的社會文化理解中,一直是社會的依賴者,福利提供的對象。然而,障礙研究的先驅Oliver2009)就指出,障礙者之所以變成福利體制的依賴者,根本是國家體制製造出來的。當社會構成的障礙讓障礙者無法和其他人一般參與社會時,障礙者就只能成為福利依賴者。換言之,障礙者變成福利依賴者,是障礙者的基本權利被剝奪的後果。

 

◎對障礙者的優惠政策是逆向歧視嗎?

        在反歧視的倡議中,最容易被質疑的是逆向歧視指控(reverse discrimination)。所謂逆向歧視是指,針對弱勢族群的積極性差別待遇政策(Affirmative action),它違反基本的平等原則。逆向歧視的討論以美國針對黑人在就業、就學上的優惠為主,特別是亞裔族群在美國申請大學上的劣勢,也引起廣泛的爭議。以台灣的視障者按摩業特殊保障為例,大法官認為該條例違反一般人選擇職業的自由,也無法促進視障者的實質平等,因而廢除該保障條例。法律學者孫迺翊就認為,這個判例沒有顧及障礙者的社會處境,有違反障礙者人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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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為美國地鐵的「博愛座」,寫的是根據法律,前面座位必須讓位給老年人或是障礙者。後者為日本高鐵的優先席,讓座原因是障礙者或老年人的不同生理差異,因此不會有逆向歧視的指控。這和台灣「博愛座」的思考邏輯很不同。

 

社會運動的倡議者多認為,積極性差別待遇是為了保障弱勢者的權利,所以有存在的必要。也有論者指出,積極性差別待遇並沒真的保障到弱勢,例如,真正處於貧窮的黑人,很難透過積極性差別待遇提升地位,而過渡的積極性差別待遇則可能會有複製歧視的效果。然而,逆向歧視爭議是否成立的前提是,積極性差別待遇是否違反一般人的權利。以同志成家為例,同志成家並不會導致異性戀無法成家,所以不足以構成逆向歧視的條件。同理,障礙者的文化資訊權並不會使一般人喪失該有的文化資訊權,也沒有逆向歧視的問題。

◎障礙是每個人都會面臨的狀態:從同志成家權到障礙者權利

同志平權與障礙者平權議題,有相同,也有不同。同志成家面臨更多的是倫理、意識型態的歧視與排斥。障礙者平權運動雖然比較容易得到道德上的支持,卻更容易碰到實際資源分配不足的問題。再者,家庭是當代社會的重要組織,因此同志不希望因為同志身份而被排除成家的權利,但家庭對障礙者來說是複雜而多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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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每個人都會成為障礙者】

資料來源:www.nlpi.edu.tw/public/publish/bookboom/086/86-24-03.jpg

對許多障礙者來說,特別是心智障礙者與精神障礙者,家屬的代言是倡議上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另一方面,在強調家庭責任的台灣福利體制之下,缺乏以個人權利保障的障礙者支持體系,障礙者的生活一直是家庭的責任。實務上,我們看到家庭的過度保護,有可能成為阻礙障礙者自立的枷鎖,例如以保護之名與照顧方便之名,無視於障礙者的意願而將其絕育,甚至有障礙者家長因不堪長期照顧的壓力,而虐待障礙者或是選擇一起自殺的情況;也有家長領了障礙者津貼,卻沒有盡到照顧責任。當我們支持同志成家權利時,我們同時該想想,我們是不是賦予家庭太多責任與義務而忽略國家的責任。由此來看,目前多元成家的推動,似乎應該對台灣現行體制下家庭的權利與義務,有更多與細緻的討論。

障礙研究先驅Zola1989)提出普同化原則,並指出,「障礙是每個人都會面臨的狀態,只是發生的時間點不同而已。」特別是當我們面臨高齡社會的來臨,聽力、視力、行動功能、智能的損傷將不再是少數人面臨的問題,而是每個人及家人都可能面臨的狀態。一些人常以多數利益之名,而認為犧牲少數是必要之惡,卻沒看到每個人都會成為少數。因此,當我們在討論歧視時,不應該只是口頭上的接受與不排斥,而是深入的檢討制度性歧視的社會排除效果,才是真正的反歧視。如果你支持同志成家,你應該也要支持障礙者的文化資訊權。如果你支持障礙者的文化資訊權,你也應該支持同志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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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杏林子,2004,《俠風長流--劉俠回憶錄》。台北:九歌。

張恒豪、蘇峰山,2012,〈第一章:西方社會障礙歷史與文化〉。收錄於王國羽、林昭吟、張恒豪編《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頁11-41。台北:巨流。

Brown, S. E., (2003). We are who we are…So who are we? Pp. 77-86 in Movie Stars and Sensuous Scars: Essays on the Journey from Disability Shame to Disability Pride, edited by S. E. Brown. New York: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Press.

Joan Ferrante. (2008). Sociology: A global perspective, seventh edition. California: Thompson Wadsworth.

Oliver, Michael. 2009. Understanding Disability: From Theory to Practice (2nd Edition).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Scotch, R. K. (2001).From Good Will to Civil Rights: Transforming Federal Disability Policy. Philadelphia, P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Shapiro, J. P. (1994). No Pity: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Forging a New Civil Rights Movement. New York: Times Book.

Zola, I. K.(1989). Toward the Necessary Universalizing of a Disability Policy. The Milbank Quarterly, 67(2), 401-428.

 


[1]可參考張恒豪、蘇峰山,2012,〈第一章:西方社會障礙歷史與文化〉。收錄於王國羽、林昭吟、張恒豪編《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頁 11-41。台北:巨流。

在〈我們還在為上公車抗爭:制度歧視與障礙者文化資訊權〉中有 14 則留言

  1. Reblogged this on mysophobia 潔癖 and commented:
    剛剛好今天我也談到同性戀人權與障礙者人權的相似性。文章很好,大部份同意,只有一個小小點。「當我們支持同志成家權利時,我們同時該想想,我們是不是賦予家庭太多責任與義務而忽略國家的責任。」我認為相反,我認為讓同志家庭合法化,就是國家可以對少數族群盡到的責任之一,因為他們將會受到更多法律上與社會上的保障。更寬廣地說,我認為家庭與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代,就一直都是息息相關、彼此定義維持特定意識形態與社會秩序(Engles 1972; Ortner 1996 The State and The Virgin),而並非單純的一公一私。這與國家應該要多給予正向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並不衝突。不過,這一論點的確很重要。我們的多元人權的基礎建設與人力資源完全不夠,太多都是由家庭來負擔。

  2. 感謝好文。上次看公共電視台,剛好看到手語節目中要教導一系列關於「愛滋病」的手語。題材是用「別再叫我外籍新娘」裡面的一景,真是不錯!想不到,手語的「愛滋病」竟然是「愛死病」與「男同性戀病」、「女同性戀病」,讓我一瞬間不知道該如何是好。主持人也很認真地用手語重複「因為大多數得愛滋病的人是同性戀者」。手語的基礎建設真的需要國家多投入一些,不然原本可以共同奮鬥的少數族群,卻在語言上默默歧視。「愛滋病=同性戀病」這樣的說法,簡直就好像在說「地球上並不存在非洲」一樣。可悲的是,到現在美國、台灣與各國常民界還是常常出現的conventional wisdom。有的人隱而不談,有的教會界人士則喪心病地要除魔斬妖,還在大肆宣傳這種觀點。

  3. 其實全文很好但是有張圖我有點想法「瘖啞」一詞其實是比較優雅的詞彙,雖然說他們希望怎麼配合,我們都可以做到,但是還是有點想知道為什麼他們會覺得「瘖啞」一詞侮辱了他們。

    1. 因為他們是聾人不是啞巴 這是錯誤的稱呼

  4. 回樓上訪客:他們多數是聽覺障礙,他們會說話也能發生。用一個完全不正確的名詞來稱呼一整個族群,如果是您會喜歡嗎?對於一整個族群有錯誤的認知,難怪歧視障礙重重。

  5. 同性戀團體扯遠了!!我不會歧視障礙者,但我就是歧視同性戀…成家就是一男一女,這種形式的存在是必然的,也唯有才能正常繁衍,人類才必然不會滅亡!!如果歧視同性戀要跟障礙者比較,那就代表同性戀有病,需要矯正需要醫療…這也是必然的!!

    1. 人類如果會滅亡,絕對是因為我們的惡念造成,彼此的對立以及衝突,不尊重其他生命而生。百分之百不會是因為這世上只有一些人無法繁衍造成。所以一些,與其一直強調繁衍後代,還不是設想是否這個地球上面的人,有著絕對的智慧與慈悲,不會讓我們的地球不再適合人類生存了。

    2. 照你這說法
      「身障者更是有病,而且完全是看的到、檢查的到的病,也應該被矯正
      且不應擁有結婚、領養和成家的權力
      小孩有權要求有身體完整的父母
      身體不完整的父母會使小孩在社會上受到歧視」

      ————-

      我想這種人根本就不是真正了解平等的意義,
      因為他有機率會變成身障者,所以他才會不敢迫害身障者。

      而又竊喜自己不會成為同性戀,所以覺得迫害同性戀的權益不會影響到自己。
      這種人也會竊喜自己不是猶太人且當時沒住德國。

      ————-
      當納粹黨來抓共產黨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
      當納粹黨來抓猶太人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當納粹黨來抓工會的人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的人;
      當納粹黨來抓天主教徒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是基督徒,不是天主教徒;
      當納粹黨來抓我的時候,已經沒有人站出來為我說話,因為他們都被抓走了。

    3. 照你這說法
      「身障者更是有病,而且完全是看的到、檢查的到的病,也應該被矯正
      ——————————————————————————————-”
      這就是本文給我的感覺,拿身障者和同性戀比較真的怪怪的
      身障者受限人的眼光和資源照顧及許多傳統想法(作了什麼壞事生下或碰上不幸的事成為障礙者),因此很多人視為麻煩,其實是照顧者不知所錯的反應,這在越開化的國家,醫療水平及民智漸開後已經慢慢改善, 身障者所受到的不當待遇甚至是從小就顯而易見的,和同性戀不同, 同性戀的成因仍在討論(我認為先天後天因素都有),在現在的文化中,他們也很少是直接被岐視的(想想身障者從小所受到的惡言對待),被丟到孤兒院,或是是精障者,終其一生在教養院中,沒人看顧.本文的類比實在有點怪怪的,同性戀者主張婚姻平權就是因為除了性傾向外,他們和一般人沒什麼不同,身障者要突破的除了人心本來就有的偏見,還有就業岐視,資源照顧的歧視,對弱智者來說還根本不敢談婚姻平權的問題, 我家有精障者,精神病會遺傳知道嗎,這也是精障家族結婚與否的壓力.不能因為同性戀問題拿來類比,每個人都有不同的人生問題,如何解決,如何在法律上取得協助,如何在公民社會中保障少數取得多數諒解共同在大家所愛的家園共同生活,比互相拉扯好吧

    4. 我喜歡本文對於身障者的介紹及捍衛多元成家的觀點,但若你看完後感到不悅甚至發表激烈言詞或許也是很正常的,畢竟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社會背景,亦會形塑不同的人格、偏好。

      然,我想表達的是,你個人的喜惡不應該透過制度化變成歧視少數人的惡果。今天有一件事情已經被辯證認為是一項”歧視”,而非實質上應給予的差別待遇(或許是當初制法時的疏漏、或許是隨著時代演進,社會終於出現這樣的聲音)時,即使這件事情(以多元成家為例)會對你造成反感,也不應該一味發表個人化情緒性的字眼。應當做的事情應該是尋找更多佐證或理論、案例來證明你所言甚是,如此才是社會進步的原動力吧。

      針對你所說的”成家就是一男一女,這種形式的存在是必然的,也唯有才能正常繁衍,人類才必然不會滅亡”,請問這樣的形式是”必然”的原因為何?已有許多國家開放同性婚姻,但也沒有因此造成社會亂象,請味”必然”何來?若是肇因於宗教或個人背景的因素,或許你可以再多做思考一下,並非每個人都信仰基督教或都與你有相同看法,是否能因此而斷言婚姻形式的必然呢?再者,”人類一定要繁衍才不會滅亡”固是實情,但一定要將”繁衍”做為人生目的嗎?若人生目的如此狹隘,是否扼殺作為人的可能性了?如此說來,那些不婚主義者、頂客族、不孕者是否也應受法律限制不得結婚?但實際上並沒有,說明最初法意上即不以生育作為婚姻的前提。

      至於”如果歧視同性戀要跟障礙者比較,那就代表同性戀有病,需要矯正需要醫療…這也是必然的!!”想先對您不當的言詞發表惋惜,看來您並沒有細讀上述的文章。首先,很多障礙者並不是真的”病”,很多時候是因為所謂”正常人”的歧視造成社會制度、建築設計、文化慣習上忽略了障礙者,才造成障礙者被”障礙”了。即使在台灣,大眾還是認為障礙者有病,需要接受治療變成”正常人”--可能連障礙者本人也如此認為。但若社會真的建立完善的無障礙空間,障礙者也不需要苦惱購買輔具、手術、醫療等問題了,到時還需要認為障礙者是要被”矯正”的嗎?以Stella Young為例,她認為社會造成的障礙比生理或心理造成的障礙來的大多了,因此障礙者要被稱作”障礙者”。並且,考量到社會結構的問題,我認為將非異性戀者與身障者作比擬是蠻恰當的。在早期同性戀尚未從DSM中刪除時,被認為是一種精神疾病。但經過醫生的診斷與測試後,最後還是除名了,認為性傾向並非構成精神疾病的要素,但同性戀備受汙名的狀態仍延續至今(至少在台灣)。這與障礙者的相似處在於兩者皆需要對抗社會機器才能將不平等的現況獲得提升,且都受到壓抑與迫害。

      最後,我想以身為同性戀者的身分發言。當看到你的留言時,其實是備受傷害的。或許你不在意你的發言會造成什麼影響,但請問身為非異性戀者想追求婚姻是不合常理的嗎?我想與我的伴侶共度一生,但卻無任何名分,甚至要遭受迫害、歧視的眼光,這樣沒有侵犯到我身而為人的尊嚴嗎?還是您認為這並不屬於人權的基本價值之一?希望大家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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