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個體與現代社會:現代性的兩難

劉名峰 /國立金門大學閩南文化研究所

當我們用毒品當關鍵字,在Google的新聞網頁裡簡單搜尋一下,很容易會發現毒品是如何聲名狼籍:一方面,它跟娼妓、偷竊、搶劫,黑幫…等等犯罪有關,而另一方面當出現對抗毒品的行動時,卻可得到盛重的讚賞,像是舉報自己親人用毒時的「大義滅親」,毒品使用者的「痛定思痛」、「改邪歸正」等等,彷彿毒品真是十惡不赦、罪無可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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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的反毒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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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當從學術的角度思考毒品的之際,恐怕附著在它身上的「罪惡」,就不是那麼容易講得清楚了。就以直接與毒品之「罪惡」有關的法律來說,我們可以問的是:吸毒為什麼有罪?如果是因為吸毒損害身體健康,那麼別說傷害自己的行為比比皆是,就是推到極致,傷害的也是吸毒者自己,在沒有影響他人的情況下,法律為什麼要介入?如果說,使用毒品會使人容易犯罪,那麼法律的介入也應該在犯罪行為發生之後,如搶劫、竊盜等等,並以這些行為論處,而不必對沒有發生其它犯罪行為的吸毒,予以處罰。簡單地說,從現代法學的角度出發,如果吸毒不影響他人,不應該予以課刑;而如果吸毒影響了他人,也就具體地以發生了的犯罪行為來論處,而不是吸毒本身。

但是,這個「不影響他人」的原則,似乎並沒有體現在毒品防制的法律上。世界各國普遍都有禁制毒品的法律,某些國家甚至還會動用死刑?簡單地說,是什麼樣的原因,使得毒品的禁制在法理上說不過去,但在現代世界裡卻可看到龐大的資源,在向毒品的宣戰中流失,其中不僅有警察、監獄、司法,甚至是教育、宣傳等單位的人力與資源,也有那些因為吸毒、販毒而在暗處躲藏,或牢裡渡過的歲月。據此,我們可以問的是:到底是什麼原因,讓人們覺得毒品是「社會法益」、「公共道德」的重大威脅,以致會讓現代法律在不清不楚的地方,卻那麼地義無反顧?這也就是社會學上場的時刻,而這篇文章也希望能在最後,具體地帶到如下的問題:為何吸食大麻的房東要泣求原諒,歐巴馬卻可當上美國總統?

「理解」的第一層意義:社會學面對毒品時的姿態

然而,就像「毒品」的概念並不是單一的,而研究毒品的社會學家,也不是個均質的群體。也就是說,從社會學的角色來理解毒品,其實會有許多不同視野,並也跟著對毒品有不同的看法。不過,為了不讓社會學在這麼關鍵的問題上,失去了切入的機會,我們應該要在討論「對毒品有什麼不同的看法」之前,得先問的是:那些不管是天然或化工,具有改變人們精神狀態,而被當作是「毒品」的物質,之所以被當作是「毒品」的社會情境是什麼?簡單地說,什麼會被當作是「毒品」?

在這個問句裡,毒品不是個規範性的概念,而是個社會建構的範疇。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可以將這文章,具體地帶到前述的問題上:房東二人得因吸食大麻,要聲淚俱下地開記者會,並向社會大眾道歉;但同樣也抽大麻的歐巴馬,卻可以選上美國總統,甚至在荷蘭,還能公開、合法地在咖啡館裡呼麻引伴?又或者,是什麼原因讓鴉片,這曾經在清末民初華人上流社會的高尚癮品,在今日卻被歸入一級毒品,甚至在中國還會因持有2.2磅的鴉片而被判死刑。從這裡我們可以說的是:毒品的定義不單單會因為不同的空間,而有不同的內容,並引起不同的反應,就是同樣的空間在不同的時期裡,人們也會有不同的態度。其實,正也因為不同的時空,對於什麼是毒品有著不同認知與看法的這個「社會事實」上,是社會學切入毒品之研究的起點,並因此也有不同的理論。茲即先簡單地介紹目前對毒品的研究,已累積的一些主要的看法,及成形的理論。

【鴉片吸食,曾經是華人上流社會的娛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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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始說明社會學如何理解「毒品」之前,先在的條件是「毒品」這概念已經存在了,而它要成為一個概念或範疇地存在,不單單需要法律上的禁制,其禁制的理由還與「對人體之健康」有影響,才成其作為「毒品」的要件。而滿足這些條件的時空,最早也需等到廿世紀初的美國。不過,對嗎啡及鴉片之藥性的臨床醫療研究,其實在1877年的美國就已先出現了。當時它們被認為是「現代科學的奇蹟」。然而,在大約十年的研究之後,科學家們注意到了這些「藥物」,如果未加管制地使用,很可能會造成「可待因中毒」的現象,也就是對此一藥物產生依賴,即「上癮」。醫學界在1900年之前,即已認同對此類藥物應受管制地使用;1920年代,當時的美國學術界則廣泛地接受此一藥物在非醫療用途,也就是「娛樂性質」(recreational use)的使用,是有害的、危險的,並因此是病態的。

「毒品」的概念也就在此時逐漸形成,而當時的社會學界並沒有挑戰這樣的看法,差別只在於社會學界並不同意這些藥物帶來的傷害,是單純地來自於毒品使用的行為本身,並且這些活動也不受社會的力量所中介。其實,特別關注於行為與社會間的關係,也就是社會學所提供的視野。第一個有系統地對於毒品使用行為的社會學調查,則在1920年代的芝加哥展開。當時在芝大社會學系裡的學者們自認為承擔著「改善社會的道德責任」,並帶了種自由主義、啟蒙性格的改革理念,試圖為種種「社會解組」(social dis-organization)現象,如「犯罪、精神失序、家庭失功與酗酒等社會問題」,尋找解決方案。此即芝加哥社會學派所處的社會脈絡,而與毒品及其它「偏差行為」相關的「同儕壓力」(peer pressure)理論,也在此時發展出來。Bingham Dai 於1937年出版的《芝加哥的鴉片癮,Opium Addiction in Chicago》,是這領域裡第一本出版的專書。該書指出了毒品使用者經常處於「邊陲」的社會位置:失業、貧窮、不存在或相當脆弱的家庭關係,並且在使用毒品之後非常高的犯罪率。而且,「邊陲性的社會位置」還有「空間化」的現象,也就是毒癮者所在的鄰居、社區,對於這類失序的行為經常視而不見,甚至還會鼓勵這些失序、犯罪的行為—這也就是「同儕壓力」理論的雛形—因而使得「這些跟我們一樣的人們」,因為「處於一個變遷社會之中,不幸的空間區位」,而沾染上了毒癮。

然而,相較於Dai的理論所表現出來的「社會決定論」,隨後在1947年提出毒品研究的Alfred Lindesmith,則採用了比較微觀的研究方法,他認為毒癮者初始使用毒品的動機多是出於「樂趣」(pleasure),但有了毒癮之後,生理及認知的機制則令其無法脫離毒品的藥理作用。此一研究強而有力地挑戰了當時美國的毒品防治政策,即如果毒癮者無法為其行為負責,那麼其行為的結果也就不能算是種罪行,之後對毒品去刑化的辯論,及將毒癮者當作是病人的看法,即與他的理論有著密切的關係。Howard S. Becker在60年代還進一步地延伸Lindesmith的研究策略,並提出了「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來解釋包括吸毒在內的「偏差行為」。其實,不管是Dai理論裡所帶有的「社會決定論」,或是Lindesmith與Becker等人的研究,不會像醫學那樣地將吸毒的「病態」,歸諸於個人,而認為毒癮的發生有其社會的因素,並因此而較能同情地理解(sympathize)毒品使用的意義—這是社會學對於毒品之研究的姿勢。

第二層次「理解」:從毒品研究裡看到「主流邊陲」的道德鬥爭

在「同儕壓力」的研究典範提出之後,隨後的研究逐漸地聚焦在「同儕」的特質與「壓力」的強度等問題上,即其研究的重點變成是在標定吸毒、販毒者的特質,試圖掌握怎樣的人群或人格特質,更容易親近毒品。於是,這些理論的應用,不單單帶了種標定毒品之流動與使用網絡的目的,在配合了社會的偏見與標籤之後,它還具有「強化他者」的效果:使用與流通毒品的網絡,經常也被認為是處於「邊陲」的社會位置,像是移民、貧民、失業者、有色人種,或是失功的家庭成員,甚至還跟著還認定了這些人群也有「邊陲」的人格特質:脆弱、不穩定、難以信任……等等。誠然,這些發現與Bingham Dai的原始理論之間,並不會差得太遠,但其不僅少了原始理論在與醫學研究對比之際所特別強調的「社會因素」,同時還失去了「理解」的意向與姿態,並帶著污名的效果。於是,「同儕壓力」理論逐漸地變成了一種帶有「問題解決」(problem-solving)之氣質的視野,因為它不僅欠缺對毒品使用者所在脈絡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它將毒品當作是個「問題」,並且不單單是「研究的問題」,還是「威脅社會秩序的問題」與「他者所帶來的問題」。於是,吸毒與販毒者在研究者筆下所呈現的,是種「他者化」了的「邊陲」,而研究者則隱隱地成了「主流的我群」。

其實,隨著典範的精鍊,在「同儕壓力」理論因為「技術化」而失去批判能量之際,以符號互動論(symbolic interaction)為基礎的理論也逐漸生成,繼續提供理解吸毒者處境的視野,而Howard Becker即是其中的旗手。在他一系列有關大麻的研究裡,除了寫到如何成為大麻「圈內人」的歷程,也提到大麻的使用者如何在社會控制的規範底下,被標籤化為「圈外人」的過程。這些過程,一來得具體地參照互動的情境,及所在的社會文化特質;再者,其中的互動又往往會發生諸如Stanley Cohen提出來之「道德恐慌」的現象。

此理論的幾個重要觀點,可簡述如下:首先,它們並沒有在第一時間接受了「吸毒」是「偏差」的行為,而是將「偏差」的概念當作是個社會互動與建構的結果;其次,在互動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主流—邊陲」的兩端,而以「道德恐慌」為題的研究甚至比「標籤理論」走得更遠,因為研究的對象不是吸毒者,反而是那些恐慌的「主流社群」。此一「反主流」色彩濃烈的研究視野,其研究方法主要以質性的田野調查為主,九十年代之後新生的「正常化」(normalization)理論,則是以量化研究試圖證明,毒品之使用不僅非常普遍,其消費者還與過去「同儕壓力」理論所認為的邊陲人群相當不同。他們是出入俱樂部、舞廳、酒店的都會菁英、具有文化資本的大學生。於是,這些的研究指出,毒品之使用已經不僅是「正常的」(normal),它還因此在「符合規範」(accorded with norm)之際,而帶有道德上的「可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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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化理論認為,毒品使用已經在都會菁英中非常普遍】

在這段討論毒品之理論發展的文字間,我們可以看到社會學在毒品議題上的尷尬。不過,尷尬並不是因為原本具有理解的特質,而跟著帶有解放興趣的「同儕壓力」理論,技術化了成為社會控制的一部分,並在之後與「標籤理論」、「道德恐慌」等理論視野對比之下,呈現了「主流—邊陲」的關係,甚至最後在與顛覆毒品之道德性的「正常化理論」比較裡,還從過去的「進步」者,變成了「保守」方,而受到批判。其實,本文首先要指出的是,不管是主流還是邊陲,都是種立場,並也帶著特定的道德基礎;其次,即使「理解」是社會學視野的內在特質,因此就算保持著較高的審慎來面對帶有「社會控制」之性質與效果的理論,同樣得注意具有反主流色彩的理論是否也因為它們的立場,而在科學上會有問題的?就拿「正常化理論」來說,吸毒真是正常了嗎?怎樣的數量以上可以稱之為「正常」?又,難道因為俱樂部裡的高經社地位的專業人員們吸毒了,就能因此消解了吸毒者的邊陲性格,再跟著還能塑造毒品的「道德性」?其實,兩種視野都有各自的道德立場,並因此也有特定的意向,再跟著引出了對應的科學研究,及隱含的社會效果。

不過,本文也要強調,從理論的社會位置所呈現之「主流—邊陲」的道德鬥爭,並不是要帶出這些理論在科學上是無效的,這樣的結論真是太快,並且恐怕只是落入了知識上的無政府狀態,而無助於學術的對話與對現象的理解。本文主要想指出的是,毒品的社會學研究在本質上即帶了種持續的、高強度的張力,而這才是此一領域之所以尷尬的原因:一方面,附著在毒品身上特別濃厚的道德色彩,遂使得社會控制的作用更猛烈,而突顯了「邊陲」的「不義」。而不可否認的,作為學術建制之一部分的社會學,也具有建立秩序的興趣,並跟著生成了毒品使用者「不道德」的特質;但在另一方面,不單單社會建制正好就是社會學研究的對象,而就在研究建制、了解「權力—反權力」的運作之際,必然也就因為反思到社會控制的存在,而跟著質疑「主流」,懷疑其「道德性」。而這個表現在毒品研究之立場上,特別濃烈的「主流—邊陲」間的道德競爭,就是本文要討論的第二個「理解」所涉及的內容:毒品緊密地涉及道德,而作為社會一部分的社會學(學術),也跟著有意無意地捲入「主流—邊陲」的道德競爭。

第三個層次的「理解」:毒品再現了現代文明的不滿

不過,在進一步說明毒品社會學所呈現的第三個層次的「理解」之前,得先指出的是,就像「毒品」的範疇是社會建構的,而「道德」的內容也是。於是,雖然「同儕壓力」預先接受了主流的道德系統,將毒品當作是犯罪的,但從社會學的觀點看來,為毒品去污名的「正常化」理論,其實也試圖從「邊陲」的角度,建立一套道德論述。那麼,道德的意義是什麼?社會學的觀點又如何理解它?又或者,如果以毒品為對象地進行研究,很容易會捲入污名或者道德化吸毒者的道德鬥爭,那麼有沒有可能正是藉著毒品議題上強烈的道德意涵,讓社會學的研究回過頭來,從人們對於毒品的態度裡再現所在之社會的情態?就像在涂爾幹的《自殺論》也是藉由不同國家的自殺現象,來理解對應的社會。那麼,毒品又再現了現代世界裡的什麼?

在生成現代社會的文明歷程裡,「個體化」(individualization)是它的核心。個體化不單單打造了個強調自由與人權的政治體制及市場機制,它也建構了一個以個人為中心的現代法制,及強調個人主義的文化系統。但是,卻也正在個體備受嘔歌之際,對於社群的要求也跟著提高,因為個體化也帶來了寂寞、孤單與不安。於是,現代社會裡出現了種相當吊詭的雙重運動:「自我—我群」(I-We balance)認同的平衡,即在建構自我的身份之際,也生成了對我群認同的需求,透過與群體的連帶,而在凝聚中消解不安。而且,這種在現代社會裡出現的「我群認同」,它的生成不必依賴於日常生活裡面對面的交往,而是來自於各種抽象屬性的「想像共同體」,如族群、性別……等等,而在各種「想像共同體」裡,依賴於「國家機關」(state)而生成的「國族」(nation)還具有特別高的重要性,兩者的組合即體現了「現代國家」的核心內涵。藉由此一對「現代性」的參照,即能更清楚地理解「現代社會之道德的內在緊張」:簡單地說,不管是怎樣的社會,與社會有關的「道德」,總帶有「為了他人」的理由,才能成其凝聚。然而,現代社會的核心道德卻是「個體」。那麼,此一以個體為中心的道德系統,又如何為了他人地生成社群的凝聚呢或者,藉由毒品的議題所呈現之特定的「個體社群」關係裡,我們又能再現出怎樣的社會情態

首先,是現代法律,它一方面確實能夠透過它的強制力與隨之而來的社會秩序,提供了人際間之信任與凝聚的生成;另一方面,並且在這一段落裡更想強調的是,法律再現了特定社會裡的「個體—社群」關係,而這樣的角度也可用配合著毒品的課題,回答前文提到的現代法律之困境,即如果毒品傷害的是吸毒者自己,為什麼法律不僅要劃出一個帶了污名的範疇,也就是「毒品」,還用力地管制毒品的使用?又,如果吸毒之後傷害了其他人,為什麼不就用傷害他人時的具體行為來論處即可,還要針對吸毒本身課刑?就前一個問題,不能用「健康」的理由來回答,即國家要照顧民眾的健康而管制這些藥物,因為這樣的說法別說不小心會滑進入威權體制裡的價值觀,也與實際的理由不符,因為如真要照顧民眾的健康,那麼更要強制禁煙,因為香煙對國民健康的傷害遠大於毒品。然而,別說國家對香煙的禁制遠不如對毒品,事實上還有許多國家直接地介入了香煙的買賣,甚至是專賣。至於下一個問題,其實如果不當它們是「毒品」,也沒有限制其買賣的法律。在這情況下不僅不存在與毒品有關的罪行,還因為「毒品」價格必然大幅降低,就像是維他命一樣,遂使得跟著毒品而來的暴力犯罪,如偷竊、搶劫,也會跟著巨量地減少。於是,我們可以再問一次:如果依著「以不侵犯他人為原則」而建構的現代法制,不能解釋政府之所以反毒的原因,那麼到底如何解釋現代法制及政策裡,普遍會有反毒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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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毒品的規範,再現了特定社會裡的「個體—社群」關係】

資料來源:big5.backchina.com/news/2014/02/28/285656.html

其實,「不侵犯他人」的原則仍是有效的,重點在於侵犯了什麼,及「他人」是誰?簡單地說,毒品所侵犯的是道德意義上的安全感,而此間提到的「他人」雖具有一般性,但中產階級卻具有特別的重要性,因為在個體化的文明歷程裡,不單單傳統規範瓦解,出現了諸如城鄉、職業、階層等各種形式的流動,人心浮躁、社會不安,在宗教改革與戰爭後的政教分離,還深化了世俗化的發展。於是,神聖秩序受到質疑,而「自然狀態」的概念被提出來,揭示了一種每個人與每個人為敵的世俗秩序,其中不單單主權的概念出現了,作為建構社會穩定的機制,還在更廣泛的層面上發展了新形式的社會控制機制,即「圓形監獄」。它讓每個人覺得自己為其它人監視著,使其行為更有「禮貌」、「溫和」,「守秩序」。這種暴力大為減少,還能有效地在一個強調個人的社會裡,讓人得以「為了他人」地遵守規範,而行動更加可預期而具安全感的道德,也就是「理性」。換句話說,以個人為中心所建構的現代社會,也創造了讓人不安與焦慮的情境。因此,不單單仍然與個人結合的「理性」,在現代社會裡是符合道德的,「理性」還表現了高度的穩定,甚至還有上帝的影子,而消解了人的不安與焦慮。

於是,「理性」為現代社群裡所高度認可,而那些「不理性」的人則相反地為社會所排斥、邊緣化,甚至是隔離。從這觀點看來,毒品的使用也就是讓人「失去理性」,從而威脅或侵犯了現代人在道德層次上的安全感,而這樣的情境雖然具有普遍的正當性,但對文明歷程中新興的中產階級來說,少些暴力、多點理性的情境除了可以令其規避王權的威脅,也免除無產階級的侵犯,從而得利最多、特別珍惜。因此,對「毒品」的規範再現了現代世界對秩序的渴望與理性的興趣,但對「毒品」的使用也表現了對理性的不滿:從「自然狀態」中生成的個人,不僅得用力地劃出了人我、人與自然,以及人與神之間界限,還要積極地佔有、努力地進步,才能維持個人在物質及道德上的安全感。但是,別說其中的人們不容易放鬆,難以從容地面對虎視眈眈的外在世界,他們的內在也備受壓抑,塑造了孤單而且情感笨拙的現代人。然而,是感情才能創造凝聚與連結,在承諾中消解人們的不安。於是,或者人們接受了理性的霸權,只是想在壓抑底下放鬆、釋放壓力,或者想要對抗理性規範下的秩序,在迷幻與喧嘩的激情裡模糊了人際的界限,再大膽地尋找快樂。這些對現代的不滿,其實不單單是現代文明帶來的結果,也是吸毒用藥後的「丸仔話」。於是,從理性的角度底下,毒品雖然因此被標定為「不道德」的,而受法律的禁制,但卻也正因為它反抗了理性,或至少具有感性的效果,從而在生成凝聚之際,也有「道德」的可能性。

因此,在個體化世界裡的毒品即處於道德兩難的境地—有違理性、有損穩定而不道德,但活絡感性、促成連帶又具有道德。不過,兩難的狀況只因未能具體地配合「理性」所在之情境的現代性特質,才會出現。茲即以同儕壓力與正常化理論,兩個毒品社會學的主要理論說明如下:首先,兩者都再現了現代文明的核心內涵,即個體化,只是它們對個體的理解不同:為了對比毒品的「不道德」,同儕壓力理論假定了個體是個天真善良的行為者,並在同儕的「壓力」下,被動地沾染了不道德的毒品;而在正常化理論的視野下,毒品不具有污名,而它所想像的個體則是個能夠主動地選擇是否使用毒品的行為者。個體的內容或有不同,但在毒品的「道德」與「不道德」所對應之個體的「主動」與「被動」,卻相同地認同了個體的價值:當理論認為毒品是不道德的,行為者也就無力於表現其個體性;當理論認為吸毒是正常的,行為者即在行動間表現了個體的主動性;其次,「同儕壓力」理論不僅時序上較早出現,它還生成於現代化理論大行其道,而秩序到讚揚的冷戰時代裡—這是理性備受肯定的現代情境;相對的,正常化理論不僅時序上發展於後冷戰時期,此時的理性還受到質疑。在早晚兩期的現代性裡,人們不同地理解著理性及其秩序:在社會秩序受到強調的早期現代性裡,理性的正當性十足,而附著在主流社會的道德也跟著膨脹,從而壓抑著邊陲,於是,毒品是不道德的,而道德的人也就是接受主流價值、繼續理性,而同儕壓力理論也就較容易受到認可並具解釋力:即吸毒者所表現的,是種消極的個人主義,他或她無力於挑戰主流的價值系統,而是接受了它,想要在沉甸森嚴的理性底下「輕鬆一下」;相對的,在價值多元甚至無政府的後現代裡,不僅主流的道德受到質疑,甚至挑戰此一道德系統的正是主流本身,即其表現了主動的個人主義,在消解毒品的污名之際,宣稱其為「正常」。

如此看來,同儕壓力與正常化不再是對立的理論,它們同樣是再現了文明歷程之個體化的價值,只是對於不同現代性特質的社會空間,有著不同的解釋力。在這裡,本文更想強調的是,現代性並不是種時間的差異,而是空間的性質:愈現代的,是個理性龐大,而個體的情感稀微情境;愈是後現代的,則是理性受到質疑與挑戰,而個體能夠更主動地表達情感的脈絡。超越了「主流—邊陲」間的道德緊張,而從文明歷程之個體性所在的不同現代性特質,及其對應的情感形式,來理解「社會的組成」,這是以毒品為對象之社會學研究所提供的,對於現代社會的第三層理解。

第四個層次的理解:從現代性特質來理解台灣社會的情態

那麼,台灣「社會的組成」又是依了怎樣的情感形式,並且隨著民主化的發展,制度上對於個體價值更大的保障之際,是否出現了不同現代性氣質的社會空間呢?不同之現代化程度的城鄉,對毒品會有不同的態度嗎?而在民主化過程中,據有不同位置、不同看法的藍綠兩大陣營,是否也會因為對個體價值的不同感受,而跟著對毒品有不同的政策嗎?又或者,如果它們有不同的毒品政策,我們是不是可以反過頭來看,指出支持不同陣營的社會空間,也就呈現了不同的現代性特質,並也有因此對於情感的表達,有不同的形式。於是,如果這種從毒品政策再現不同社會空間之情感形式,與現代性特質的研究策略是可行的—也就是回到前文中所提到的第二個層次的理解,與第三個層次的理解的差異—那麼,是不是有可能表現在藍綠兩大陣營之間的衝突,並不是道德上的「中心—邊陲」或「權力—反權力」,及不同「社會單位」間的衝突,而是「感情形式」或「現代性氣質」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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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民進黨的政策差異是因為現代性氣質的不同嗎?】

資料來源:www.taiwantt.org.tw/tw/images/pictures/2010/12/20101230-02.jpg

最後,套用著此一從「感情形式」與「現代性氣質」的視角,本文還想藉由具體的吸毒事件來理解台灣社會:為什麼柯震東在吸食大麻之後,得要召開記者會,向國人道歉?要道歉,是因為他對社會具有「示範效果」,於是當他有「不良示範」時,需要道歉。那麼,是哪些人據有了更高的道德地位,而帶有對社會的「示範效果」,以致於作為單一的「個人」,卻被認為能影響或教化「社群」,並當這些特定「個人」有了「不良示範」時,「社群」又會回過頭來要求道歉?此間再現了什麼樣的「個人—社群」關係?而如果有人被認為據有了較高的道德位置,並具示範效果、教化人心,其實也一定有些人特別邊陲,而備受忽略或羞辱。那麼,我們是否能從這些表現在對「偏差行為」的愛恨中,再現台灣社會是如何理解人我關係,並跟著掌握帶有不同現代性氣質的社會空間,又是否會對「社群」的秩序有不同程度的興趣,而跟著對「個人」也有不同強度的要求?於是,一旦面對有些人,如柯震東不能「為了他人」地作為表率與示範時,會不同強度地要求道歉?簡單地說,台灣社會裡的人我關係是如何被認知的,其與現代性之間的關係如何?這是在毒品研究的第四個層次上,所想了解的問題。

在〈毒品、個體與現代社會:現代性的兩難〉中有 1 則留言

  1. 在我以為,社會禁毒,不只是因為吸毒傷害身體,更是吸毒影響人的生產力,或者稱之為”社會貢獻”
    以此觀之,任何致癮物質或行為都屬於違禁,只是要納入哪些而不納入哪些,先要考慮這個物質或行為致癮的強度與影響力有多大,然後便是政治性因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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