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化的種族歧視:後殖民女性主義的觀點(上)

楊佳羚 /高師大性別教育研究所

這是一篇拖延許久的文章,起源於法國查理週報編輯總部被攻擊的事件(結果不小心寫長了)。當時許多台灣人響應「我是查理」運動,反對暴力攻擊及捍衛新聞自由;但也有人討論該案的複雜性,包括西方國家長期以來對穆斯林國家的侵略與壓迫(趙恩潔的在巷口的舊文《看不見的恐怖攻擊》很值得再重新閱讀)、查理週報對穆斯林的仇恨言論與種族歧視(詳見趙恩潔在芭樂人類學的《言論自由與排外歧視的界線》)、或者放在法國歷史脈絡下來理解「查理週刊」的言論自由(參考陳逸淳「嘲諷的自由:查理週刊式的自由是怎麼樣的自由?」)

面對這樣子的種族主義問題,我想在本文進一步探討的,是將查理週報以性別議題為嘲諷主題所涉及的種族歧視,置於西方「性/別化的種族歧視」(gendered/sexualized racism)脈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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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週報刊登的穆罕默德畫像不能僅僅以言論自由角度來看待!】

何謂/別化的種族歧視

所謂「性/別化的種族歧視」,概念主要來自Philomena Essed及Avtar Brah提出的「性別化的種族歧視」(gendered racism)。但在內文中我將「性」與「性別」分列卻同時並置在「性/別化的種族歧視」一詞裡,是因為我更想突顯這類種族歧視不只用「性別化」(gendered)或「性化」(sexualized)的方式歧視另一族群,或讓另一族群的男女承擔不同種族歧視的後果;也包括西方國家以特定性別議題或性議題為名,進行種族歧視的現象。

Essed的研究以交織性(intersectionality)的方法檢視美國日常生活的種族歧視,發現黑女人所經歷的種族歧視與性別歧視(sexism)往往密不可分。例如,黑女人遭性騷擾時,常和黑女人在美國黑奴史中的「性欲高張」(hypersexual)形象相連結,主流社會以責備受害者的方式,認為黑女人被騷擾只是「剛好而已」;又如,雇主認為黑女人天生就適合打掃的工作,這也是種族歧視與性別歧視交織的展現。

在Brah的文章裡,「性別化的種族歧視」意指「種族歧視向來是性別化的與性化的現象 (a gendered and sexualized phenomenon)」。例如,被壓迫族群的男性會以「具有女性化的特質」的方式被種族化(像是「東亞病夫」),而被壓迫族群之女性則被再現為具有男性的特質(像是黑女人「太過強勢」、「不像女人」)。而它也不只是歧視,還包括欲望等等矛盾情感:例如西方一方面認為「東方」缺少一切西方所擁有的東西;但另方面,又對「東方」有許多異國情調的愛慕與遐想,包括想窺視阿拉伯閨房(harem)、侵略永遠帶著強烈性暗示(「探索」非洲「處女地」)、或是好萊塢影片裡美麗神秘的東方女間諜(但最後總會因為愛上西方白人男主角而任務失敗),都是這類「又愛慕又貶抑」的矛盾展現。

Martin Barker提出「新種族歧視」(new racism)的概念,認為舊式種族歧視主要基於生理差異,但新種族歧視則用更幽微的形式,以文化之名做為種族歧視的基礎,也就是「文化歧視」(cultural racism)。但Brah認為,新種族歧視也不算「新」,因為殖民帝國早就都聲稱被殖民地的文化野蠻落後,以合理化殖民帝國侵略及統治的必要性。因此,Brah認為西歐的新種族歧視不只一種,而它之所以「新」,乃是在西歐的新自由主義論述中,將文化自然化,並與性/別議題交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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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歧視經常交織著國族主義的語彙在裡頭】

資料來源:CC Flickr: abuaiman/4739468821 

以女性解放為名的/別化的種族歧視

早在1980年代,英國黑人女性主義者Hazel Carby挑戰白人女性主義設定的核心議題時就提到,亞裔女孩總被認為是受到「東方家庭」壓迫的受害者,像是受到「大家庭」的壓迫(意思是:只有西方核心家庭才是「現代」又「進步」的家庭形式)、常常行動受限、又被父母安排的婚姻早早嫁掉。如果有看過《我愛貝克漢》這部電影的人,應該對這樣的亞洲女孩形象並不陌生—影片中出身印度家庭的女主角,就是被家裡管得死死的、母親總是看不見她的球技,只在乎她在觀眾面前露大腿、還認為她踢足球讓家族蒙羞;當她在跟足球隊員聊天時,也要強調自己的姊姊是戀愛結婚,不是「相親婚姻」。

當我還沒受後殖民女性主義洗禮之前,常用這部片來談體育與性別,以及女主角的家庭如何用宗教與傳統文化限制女兒的發展。然而,我再重讀黑人女性主義者的著作時,才驚覺自己過去的立場竟然和西方白人女性主義站在一起,透過建構「傳統移民家庭」的形象,來顯示西方社會的「解放與進步」。而這裡的優劣對比還包括下列分屬兩邊方框的一大串:

印度家庭廚房 英國足球場
家族式羈絆 個人式成功
走傳統的路結婚生子的姊姊 選擇遠走高飛圓夢的妹妹
相親婚姻 自由戀愛
抱著被歧視的傷痛自怨自艾的父親 成功融入英國社會的女兒
=傳統移民家庭與不快樂的移民 =進步的西方社會與快樂的移民二代

【我愛貝克漢影片所傳遞的東西方二元對立訊息】

如果說,表格中左半邊所呈現的都是負面的,卻又剛好「專屬」移民家庭;而右半邊都恰恰展現西方社會,這樣的「再現」並非「巧合」,這樣的故事也不只是單純「代間衝突」的故事、也不只是「自立自強有信心」的女孩努力讓自己擺脫家庭束縛的故事,而是再次地強化了「移民(或東方)=傳統、落後、壓迫」vs. 「英國(或西方)=現代、進步、解放」的對比。而影片中因受歧視而怏怏不樂的父親,必須停止訴說遭受種族歧視的傷痛、像女兒一樣努力跟白人成為好朋友、藉由體育活動融入英國社會,才會得到「幸福」(詳見Sara Ahmed對本片的分析)。

◎做為瑞典國家主義的性別平等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像《我愛貝克漢》這類貌似談論性別平等議題的影片,卻夾帶對移民家庭的刻板再現,這其實正是「性/別化的種族歧視」的幽微之處。也就是說,不像二戰時期德國納粹一樣赤裸裸地以種族差異為基,運用人種生物學「證明」猶太人次人一等、並以屠殺方式展現種族歧視的暴力,「性/別化的種族歧視」反而是以談論性別議題的「進步」之姿,強化對移民家庭的貶抑或病理化的描述,或甚至讓英國種族歧視「滅音」—因為移民的失敗是他自己不融入、不夠努力,而非帶有種族歧視的主流社會的錯;要改變的是移民個人,而非主流社會的種族歧視。這類「歸咎個人」的論述,正是新自由主義的特徵之一。

《我愛貝克漢》這部電影之所以選擇足球做為女主角的運動項目,乃因為足球不只是運動,還象徵著國家主義;就像貝克漢不只是足球明星,也是國家英雄。在英國官方關於多元文化社會的報告裡,也建議以足球做為社區融合的一種形式。而向來被認為是「全世界最性別平等」的北歐國家,「性別平等」則成為其國家認同的重要符碼,使其文化種族歧視與性別議題結合,而形構出「性別平等」的「我們」vs. 「父權、保守、落伍」的「他者」。

以瑞典2002年一位庫德族女性Fadime Sahindal被其父所殺的「榮譽謀殺」(honour killing)案件為例,Fadime因自由戀愛,被認為有辱家風而遭父兄殺害,此案引起瑞典社會極大討論。瑞典媒體認為Fadime是因為融入瑞典社會,變得「太像瑞典女孩」而不見容於移民家庭;她的喪禮最後幾乎以國喪的規格進行。瑞典主流論述認為Fadime的悲劇起因於「移民融入問題」、「文化差異」、「性別平等與多元文化間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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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dime已成為瑞典「受害移民女性」的「典型」。瑞典主流媒體同時也在消費她的「美麗」與強化「政治正確的『融入』移民」形象】

資料來源:andersmoberg676.files.wordpress.com/2014/01/042.jpg

瑞典左派黨黨魁Gudrun Schyman(後來為瑞典女性主義行動先鋒黨的創黨黨魁)批評這類媒體論述,認為Fadime是「整個父權體制下的受害者」,而非受害於「特別的庫德文化」;但她的文章卻引起瑞典老牌女性主義者Yvonne Hirdman的批評。Hirdman認為「瑞典女性主義者必須一起來打擊這類壓迫女性的傳統文化,否則就背叛了庫德族姊妹」。而瑞典後殖民女性主義者則又批評Hirdman,認為這樣談性別議題的方式會使得「移民文化」成為種族歧視的理由,並且在將某些移民的文化形構為「野蠻」、「傳統」與「父權」的過程中,會讓「性別平等」彷彿成為瑞典社會「專屬」,使瑞典社會大眾誤以為自己「已臻平等」,不但忽視瑞典國內男性對女性暴力的問題,也在性別議題討論中形成文化種族歧視。

Fadime案反映了某些對女性的暴力被種族化(racialized)的情況,也就是說,當移民殺害其女兒、太太時,是因為他們國家或族群的「傳統父權文化」;但如果是瑞典男人殺害其女兒、太太時,卻被當成是「個別有問題的人因酗酒、失業、有精神疾病…」而造成的問題,而非「瑞典傳統父權文化」。當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2003年到瑞典教育部參訪時,教育部人員還特別提及因為Fadime案,當時瑞典學校便有「支持父權家庭女孩」的方案—主要針對移民家庭女孩免受這類暴力對待。然而,令人費解的事,瑞典仍是父權社會,社會中仍有許多性別不平等。誰不是來自父權家庭?為何這貌似支持所有「父權家庭女孩」的方案,到最後變成只有移民女孩是來自「父權家庭」呢?(詳見楊佳羚《談性別 也談族群》一文)

除了「榮譽謀殺」的議題外,還常被提到的包括「相親婚姻」或「強迫式婚姻」-像前述《我愛貝克漢》的主角要特別強調自己的姊姊是「自由戀愛」,就是因為英國社會總是污名化移民家庭以相親婚姻傷害女兒自主性。然而,浪漫愛也不過是近百年來的建構,現在卻成為檢視一個婚姻是否「自主」或「符合正常程序」的標準。這類例子對台灣人也不陌生,因為台灣人不也總喜歡以「自由戀愛與否」來檢視新移民女性的婚姻是否為「買賣婚姻」,卻完全忘記我們父母那一代往往是媒妁之言;而即便到現在政商集團以權利或金錢考量的聯姻也所在多有,或是也常有人以婚姻為流動的管道,但只要它不發生在移民身上,就可以成為令人欣羨的「麻雀變鳳凰」或「減少廿年努力」的故事,而不會變成招致「壓迫主體性」或「買賣」的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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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西方式的自由戀愛才是真愛嗎?】

資料來源:ext.pimg.tw/admmone/49bb44b67e966.jpg

在丹麥,則有所謂惡名昭彰的「24歲條款」,以號稱「防止強迫式婚姻」之名,實則限制移民:當丹麥人與外國人結婚時,必須等配偶24歲才能申請來丹麥團聚,並且要支付保證金(預設這個外籍配偶會「吃垮」丹麥福利國家)。然而,丹麥人15歲就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有性行為、也沒有人因結婚而必須繳交保證金,這種雙重標準的方式就是以保障女性權益的名義,行種族歧視及限制移民(尤其是非歐盟國家的移民)之實。就如同陳美華《性化的國境管理》一文指出的,台灣政府與相關單位聲稱為了「防止人蛇集團販賣女性」、為防堵「假結婚、真賣淫」,進行嚴格的境外訪談及之後對移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監控,以確保是「真實的婚姻移民」;而台灣移民法規也有「保證金」的規定,並不時聽到認為政府應有更嚴格的公民權考試等建議,這些都往往以性別議題為名,實施差別對待,並且完全忽略台灣對特定族群或家庭「制度性的種族歧視」(institutionalized racism)。

(繼續參考下集)

 

在〈性/別化的種族歧視:後殖民女性主義的觀點(上)〉中有 10 則留言

  1. Quote在丹麥,則有所謂惡名昭彰的「24歲條款」,以號稱「防止強迫式婚姻」之名,實則限制移民:當丹麥人與外國人結婚時,必須等配偶24歲才能申請來丹麥團聚,並且要支付保證金(預設這個外籍配偶會「吃垮」丹麥福利國家)。
    在台灣,最高行政法院作成決議,外籍配偶申請簽證遭到拒絕,在台灣的配偶(多半是丈夫)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理由是:第一,台籍配偶並沒有什麼權利遭到侵害。第二,申請簽證的是外配,不是台籍配偶,所以提起訴訟的當然也只能是外配。https://learn.104.com.tw/cfdocs/edu/104coach/article_show.cfm?a=8186

  2. Mr Namie Amuro urged North Korea to give a “credible explanation” as to how a nano-level military robot developed by the Kaechon Dynamics was used to attack the Chief Talbukja and his half-brother Mun Jae-in.

  3. 誰聽到了我的故事——穿梭在大街小巷裡的家庭暴力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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