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化的種族歧視:後殖民女性主義的觀點(下)

楊佳羚/高師大性別教育研究所

(承續上集)

以尊重同志為名的「性/別化的種族歧視」

前面提到以「性別議題」為名的「性/別化的種族歧視」,而Patricia Hill Collins則更進一步對美國種族歧視與異性戀主義(heterosexiam)的交織有精采的分析。美國種族歧視預設有一種所謂「真正的黑人特性」(authentic blackness),此特性植基於「太過性欲高張、自然化的、導向生殖的異性戀」的性,進而將黑人定義為「像動物一樣地繁衍」的人種。透過定義黑人特性(blackness)為較低下、接近動物,也反過來建構出較「優越」、較「文明」的「白人特性」(whiteness)。

由於黑人的性被定義為自然化的,所謂「違反自然」、不指向生殖目的之同性性行為就無法屬於黑人這個族群。結果,「白人化」(whitened)的同性戀由此建構,同性戀被視為只是「對白人核心家庭的內在威脅」。但正如非裔LGBT人士所指出,預設所有黑人都是異性戀及預設所有LGBT都是白人,這些預設都扭曲了LGBT黑人的經驗,並且展現性之於種族歧視以及種族之於異性戀主義的重要意涵。如果黑人運動不能打破這種對黑人的「性」的建構,不能反省自己社群中的異性戀主義,這將使黑人社群中傳統的、父權的及異性戀家戶與規範更加穩固,也同時無法破除那些與「性別」及「性」議題緊密連結的種族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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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的性被自然化,使黑人社群傳統的、父權的及異性戀家戶與規範更加穩固】

資料來源:CC/flickr.com/photos/jplme

與美國境內針對黑人的種族歧視略有不同,近廿年來在西方世界的「反恐戰爭」的論述下,西方國家則把特定的宗教(伊斯蘭教)「種族化」或「文化化」(culturalized)了。也就是說,雖然穆斯林遍布世界各地,各國的伊斯蘭教發展也不盡相同,但在「反恐」的脈絡下,伊斯蘭教就成為一種固定的、像血緣一樣可以被「代代相傳」的「文化」;穆斯林則成為受此文化「洗腦」的族群,使得伊斯蘭教變成文化種族歧視的基礎。例如,西方國家的文化也多植基於基督新教或天主教(以下簡稱西方基督教文化)並歷經許多變遷,但他們總預設自己的基督教文化是「民主的」、「世俗化的」、「文明的」,而伊斯蘭文化則是「極權的」、「政教合一的」、「野蠻的」。在「性/別化的種族歧視」論述的發展下,基督教文化還進而包括性別平等、尊重同志、尊重人權等「普世價值」,意謂著這些都是非西方國家、非基督教文化所「缺乏」的。

於是,和前述「足球」成為英國國家主義的代表、「性別平等」成為北歐國家擁抱的國家形象一樣,「同志平權」也漸漸成為西方國家所認為的「西方國家才有的價值、文化與成就」。例如丹麥2001年的同志遊行名稱為「2001年哥本哈根之丹麥美人魚同志遊行」(Danish Mermaid Pride),所運用的就是這個城市與國家所自豪的美人魚意象。這個意象代表著:不止安徒生是丹麥國寶級作家,同志遊行也像丹麥的國寶。當這些北歐城市被描繪為同志友善的城市、這些國家被認為是同志平權的國家,其日常生活中所出現對同志的仇恨犯罪及每年遊行都會出現的對同志的威脅則隱而不見或不被討論。

2010年,著名的性別研究學者Judith Butler拒絕德國排外同志團體頒給她的獎項,因為這些白人同志團體一方面持續將移民再現為「古老」、「父權」、「恐同」、「暴力」及「野蠻」;一方面則希望柏林能增派警力在同志社區,強化對有色人種的監控。德國白人同志團體的舉措,讓我想起英美婦運中的種族歧視-當婦運選擇在黑人社區舉行「還我夜行權」之類反抗對女性暴力的活動時,卻強化了「黑人男性等同於強暴犯」的刻板印象,並造成黑人社區被更多警力監控的種族歧視後果。

前幾年在荷蘭與德國在移民政策上也有類似的「性/別化的種族歧視」-在公民權考試時,出現諸如兩男親吻圖片的考題,如果申請公民權者出現了恐同的回答,就有可能得不到公民權。而這兩個國家所排除的移民,往往是穆斯林移民。

如果我們只以性別的觀點,可能會認為荷蘭與德國的「性別主流化」竟然也展現在對同志的尊重,將尊重同志「融入」公民權考題當中,十分值得稱許。然而,如果用前面提到的「性化的國境管理」來重新思考,則會發現,當這類「偵測恐同」的問題出現在公民權考試時,它預設尊重同志是「西方基本價值」的展現,可以用來篩選「適合」西方國家的公民。這類的措施只用於控制或排除特定移民,但對於荷蘭、德國境內已有公民權身份的人而言,他/她並不會因為表現出恐同的言行,而被剝奪公民權或遭驅逐出境;而反恐同也並非這些國家對其公民積極實踐的政策。這是不是再一次地以差別待遇來限制、歧視特定族群或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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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希望自己能公開自由與愛人接吻,但不表示不認同此作為的人都活該被驅逐】

資料來源:CC/flickr/photos/philippeleroyer

而Butler 也指出,雖然她希望自己能在街上自由地與愛人接吻、表達愛意,但不表示不認同她作為的人都活該被驅逐。再者,此類「性/別化的種族歧視」預設了「同性戀vs.穆斯林」的「文化衝突」,意味著所有同性戀都是白人、所有穆斯林則都是異性戀,反而造成不利同志平權的效果。亦即,它讓西方主流社會誤以為自己的社會或人民已經完全尊重同志,卻無視自己國內有多少同志仍因此性傾向、性別特質與性身份而遭受日常的霸凌與制度性的歧視;同時,它也會讓某些移民社群或非西方國家的保守國族主義者更加擁抱其父權或異性戀中心的「傳統」(雖然這樣的「傳統」是西方性/別化的種族歧視的論述所建構或更強化的形象),而將自己族群的婦運或同志運動貼上「中了西方帝國主義的毒」的標籤,這反而不利不同族群內部性別平權與同志平權之推動。

查理週報的「性/別化的種族歧視」

我認為,法國查理週報幾篇暗指穆罕默德是同志的諷刺漫畫,正是植基於這樣「性/別化的種族歧視」的脈絡中。雖然有人會反駁說,查理週報也同樣開教宗的玩笑,因此它並非特別針對穆罕默德、也並非針對伊斯蘭教。然而,我認為這類說法正是忽略了知識生產的特定脈絡、權力資源及其效應。

我們可以先來檢視穆斯林在西方社會中擁有什麼資源、處在什麼社會位置中。以我在瑞典進行博士研究時遇到的非洲穆斯林同學為例,當學校老師以瑞典著名小說來談到十九世紀末存於沒落的瑞典貴族與興起的富農之間的聯姻,做為「相親婚姻」的例子時,她們不解既然瑞典社會也曾存在這類的相親婚姻,為何瑞典媒體總將她們的族群與相親婚姻強烈連結?而來自庫德族的穆斯林同學則提到她因為戴面紗而不被雇主錄用(但雇主總有其它理由來掩飾不雇用她的真實原因)。但瑞典社會無視媒體中對特定族群的刻板印象形塑、忽略勞動市場對移民結構性的種族歧視,卻將穆斯林女性的失業歸因為穆斯林家庭限制女性的自由或不夠融入瑞典社會。

2009年在瑞士,則曾有公投想限制清真寺建築的尖塔。公投海報則以「妖魔化」穆斯林及清真寺的方式,讓清真寺建築的尖塔彷彿「恐怖主義」的「利器」,而全身被黑色面紗(burqa)包住的穆斯林女性則既像伊斯蘭教的受害者,又像「恐怖主義者」,具體展現西方國家近年盛行的「伊斯蘭恐懼症」(Islamopho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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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2009公投海報反映了「伊斯蘭恐懼症」、妖魔化清真寺與穆斯林】

在法國,則有禁止學生在學校穿戴宗教服飾的規定。這規定表面看似中立,實則針對戴面紗的穆斯林學生(而非戴著十字架項鍊的基督教徒)。它表面上聲稱面紗不利女性身體自主權,卻忽略面紗在不同歷史政治社會時空,有不同的意義,而以一紙禁令侵犯了穆斯林的宗教自由。

西方社會明明一年到頭有許多宗教節日,許多學校的重要典禮都在教堂舉行,甚至瑞典在廢除國教後,我在瑞典交的稅還有一筆是給瑞典教會的「喪葬稅」(雖然我信媽祖而且也不會葬在瑞典教會的墓園)。但這些都與「宗教」無關,西方社會的人們仍認為自己十分「世俗」。這讓我想到Judith Butler的論證,她認為,此類對西方社會的「世俗性」的建構正和線性進步史觀結合。如果女性主義與酷兒運動不批判「世俗」vs. 「宗教」的二元對立,將使性/別運動和西方「世俗」、「現代化」、「民主」等畫上等號,而讓伊斯蘭教等同於「宗教性」、「落後」、極權」及「父權」、「恐同」,使穆斯林女人成為西方社會的他者而需要改變(或被拯救),必須以強迫性的裸露(如公共場合必須摘去面紗)、學習西方社會平等的方式讓她們「現代化」。

與此相似的,Sherene H. Razack也指出,當對穆斯林女性的暴力成為穆斯林男性「野蠻」的一種展現,這往往合理化西方的「反恐之戰」—像美國布希出兵阿富汗時,不正是聲稱要將全身包得緊緊的穆斯林女人從塔利班政權「解救」出來嗎?這不正是從殖民時代以來就一直存在的白男人的幻想—透過帝國主義勢力,讓白男人將黑女人自黑男人手中「解救」出來?而這些以婦女解放為名的出征,卻以「正義之名」與「性別平等」的語彙掩蓋了美國的帝國主義野心,以及背後極為龐大的政治經濟利益。

當查理週報嘲笑基督教、嘲笑教宗時,因為社會中缺乏對西方白人的「性/別化的種族歧視」及「基督教恐懼」,於是這類「挑戰權威」的展現,並不會造成種族化或歧視某些特定宗教的傷害。但西歐國家這廿年來將伊斯蘭教形塑為「壓迫女性、同志」的宗教、認為伊斯蘭教威脅西方(基督教)文明;穆斯林不是等同於「恐怖主義者」,就是被當成「限制女性自由」、「對家中女性施暴」的「父權男性」;而極右排外勢力更在各國政治版圖不斷擴大,並且一再限縮移民管道與權利時,法國查理週報再持續以性別議題或性議題來「嘲笑」伊斯蘭教先知或穆斯林,這就不只是「嘲笑」,而是更強化社會中的「性/別化的種族歧視」、「伊斯蘭恐懼」及排外。

我們可以再進一步檢視全球的知識生產脈絡,看看什麼樣的議題或專書在世界各地流傳或大賣?以台灣為例,為何我們對國際了解甚為薄弱,卻對童婚/相親婚姻/強迫式婚姻、「石刑」之類的榮譽謀殺,或是切除女性陰蒂、陰唇的「女性割禮」如此清楚?為什麼《十三歲新娘》、《活活燒死》之類的書可以翻譯成世界各國語言,而後殖民女性主義學者Fatima Mernissi講述自己成長於穆斯林閨房趣事的故事卻少被翻譯為不同語言出版?為什麼抵抗塔利班政權的《我是馬拉拉》可以廣為人知,但大家卻鮮少聽聞1970年代埃及女大學生為了讓自己成為草根在地領袖,並對抗西方資本主義與帝國主義,而主動戴起面紗?為何大家對瑞典性別平權耳熟能詳,卻未曾聽說幾年前在瑞典,一些年輕的穆斯林女學生主動戴面紗,以宣示其主體性,並反對瑞典的種族歧視?

跨國結盟的可能:拒絕固定化某個文化

當我舉這些例子的時候,並非表示我是採取「文化相對論」的立場,認為「只要存在就有道理」、「各個文化的傳統無法被質疑」。我和其它後殖民女性主義者的立場相同,認為「文化」不應以抽空社會歷史政治脈絡的方式談論,將文化「固定化」、「本質化」或「自然化」,「文化」是變動的。如果覺得這個概念很難,可以運用性別ABC的基本觀念來代換一下:當性別差異被「固定化」、「本質化」或「自然化」時,往往就成為性別歧視的生理基礎;同樣的,當文化被「固定化」、「本質化」或「自然化」,就會成為文化種族歧視的基礎。

我以下面幾個例子來說明文化的變動。在2003年出國前,我曾在女書店聽留學美國的台灣女生分享。她說,當她到美國一處較為偏僻的地方留學前,曾與當地台灣留學生連繫,在她下機時,果然有位學長來接她。一開始她以為是台灣留學生的溫暖迎接,但後來才知道因為該地台灣人圈子小,竟然演變出一種特殊的「文化」—也就是該地台灣同學會的男生們已經在她到之前先有一番「分配」,當某位學長來接她時,她就暫時被這群台灣男同學視為屬於「這位學長的女人」。我在此做一個假想,萬一後來這位女學生不滿被任意安排,但學長卻對她施暴時,很可能美國媒體就會報導:「這暴力事件正起因於傳統台灣的父權文化!」然後美國女性主義者可能跳出來說:「如果我們不和台灣姊妹一起終結傳統台灣父權文化,就是背叛了台灣姊妹!」然而,身處於台灣的我們一定會否認,這算哪門子的台灣父權文化?

這個例子體現了「文化」的變動有可能在特定的全球流動過程裡發展出來。與此相似的,我在瑞典的研究裡,有位曾逃難到不同國家的年輕穆斯林女孩說,她覺得最快樂的時光是在伊朗,因為在伊朗極權政權下,她的父母以為這樣的伊斯蘭社會十分「安全」,殊不知她在伊朗大城市裡玩過多少夜店,只因為她父母對她的約束比在瑞典少得多!但一到瑞典,父母成天聽到瑞典族人或母國族人的叮嚀,說千萬不要讓女兒學得跟瑞典女人一樣了!這時她父母可能因此提高對她的監控。這並非她們在母國就有的「文化」,而是在移民與重新劃界的過程中形塑出來的。

Tehran-woman【伊朗德黑蘭的夜店,不會比瑞典少】

資料來源:CC/flickr/photos/peteropaliu

而我研究中一位具有移民背景的老師也提到,在巴爾幹半島戰爭與屠殺之前,會虔誠地去教堂、清真寺的都是「老一輩」的人才有的行為,但在各式國族主義的動員中,開始依種族、宗教不斷畫界,而讓原本並不明顯的族群界線或宗教界線變得壁壘分明。

這些例子都告訴我們,「文化」是不斷變動或被塑造的過程。如果我們能有這樣的警醒,一方面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減少太過簡單與直線的「文化」歸因,而能思考更為結構的問題。例如,最近我參與「還我行人路權聯盟」,反對機車騎上人行道、還行人無障礙且安全的行走空間。這時常有人會跟我說:「高雄『在地文化』本來就這樣,高雄人沒腳啦!」或是「這是華人的劣根性,就是自私自利的文化!」然而,這類本質化的「文化」歸因卻無法看到以車子為中心的都市道路規劃、在人行道或騎樓劃設停車格的錯誤設計,以及各地方缺乏方便普及的公共交通等問題。

又例如,我有些瑞典朋友也會不假思索地說:「要解決瑞典大城的失業、犯罪等問題,最簡單的就是把大城郊區的移民區炸掉。我不是種族歧視,妳看他們那些『帳篷人』(意指全身覆蓋頭巾面紗的穆斯林),他們來到瑞典社會卻完全不融入,還是一直群聚在一起,不讓他們的女人開車、出門!」這樣的說法就完全看不到瑞典租屋執行時隱形的種族歧視、看不到城市不同地區資源的落差,並把移民當成「製造社會問題的犯人」、將結構性的失業問題歸咎於穆斯林的「不融入」與「性別歧視」。如果我們可以避免本質化、固定化的文化歸因,就能更看清楚社會結構問題之所在。

另方面,當我們拒絕固定化某個文化時,該文化也才有改變的可能,而不會讓某些保守人士更加擁抱所謂的「傳統文化」而拒絕改變。

在西方國家,我們都已看到性/別議題被用來限縮移民、管控移民、教育(或改變)移民,或甚至是合理化侵略戰爭。因此,我們要有能力解構「性/別化的種族歧視」,才不會在談性/別議題時,不小心再製了種族歧視的刻板印象,或是不自覺與排外勢力站在一起。我們也要在談論某些性/別議題時,想想是在什麼樣的知識權力架構中讓某些議題成為更主流、更政治正確的議題?是否又排除了什麼議題?正如第三世界女性主義者提醒的:白人女性主義者來到她們國家,總是想著「停止割禮」等議題,卻完全無視於跨國企業在她們國家造成多少環境污染、剝削多少男女勞工甚或童工、或為了搶奪珍貴礦產資源,以武力支持內戰或系統性的強暴來讓礦產地上的人民遷村。如果我們能停止自己對某些特定議題的緊抓不放,也許我們才能真的和當地的女性對話或並肩抗爭。

在台灣,我們目前也許仍然深深感受國內擁抱「傳統文化」的人對性別運動的抗拒,而恐同勢力也主要來自基督教。因此,也許有人會覺得這類「性/別化的種族歧視」離我們很遙遠。然而,一方面如我前面所示,它會顯現在我們如何談論發生在國外的性別事件;但另方面,它並非完全不存在於台灣。例如,我不時被邀請對移民家庭或主辦移民家庭事務的工作人員談「移民家庭的性別議題」,這時我總會以「性別議題不僅存於移民家庭為開場」,以避免讓人認為只有移民家庭比較「傳統保守」。又如,我們常聽到「現在台灣女性太自主,所以外籍配偶才來填補女性傳統角色」的說法,但其實我們台灣女性離自主根本還太遙遠,而新移民女性及其家庭也並非都傳統。

在同志議題方面,我們也可能在對抗恐同勢力時,一竿子打翻所有基督徒,這是我們必須一再提醒自己的。此外,在與一些同運朋友聊天的過程中,也發現有人會針對特定族群發表評論,例如認為「伊斯蘭國家對於同志還是十分不友善」;或認為「中國人就是比較恐同,如果未來能在公民權考試時增加『反恐同』考題也沒什麼不好」。這都是去脈絡的談法,也可能在無意間落入「性/別化的種族歧視」。

◎認清「不能將個人的信仰價值加諸在別人身上」

最後我想以我在瑞典研究與一位穆斯林同學的對話作為文章的結尾。當我剛開始在瑞典進行研究時,我還是帶著與白人女性主義相似的視角,並不認為瑞典教育部推行的「支持父權家庭女孩」方案有什麼問題,並且不時向移民同學提問:「來這所女性主義成人學校,是否對妳的家庭造成衝突或困擾」(言下之意是所有移民家庭都「保守」,一定會反對移民女性到女性主義學校);或是「如果妳的小孩長大告訴妳,他是同志、或她要跟愛的人同居,妳會如何反應?」(言下之意是移民家庭都反對子女「變得像瑞典人」,而「像瑞典人」等於當同志、自由戀愛或反婚姻制度)。當我們課堂以瑞典電影《同窗之愛》來談小鎮的年輕女同志時,我也問同學對於同性戀的看法(言下之意是所有移民都「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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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伊斯蘭信徒觀看此圖,就可以評斷伊斯蘭的性文化嗎?】

資料來源:CC/flickr/photos/uajamie

這位來自索馬利亞的穆斯林同學跟我說:「以我的信仰,我沒辦法自在地看兩個男性當眾接吻」。(注意我正以荷蘭、德國的公民權考題在訪談中「測試」她!)但當我再詳細追問時,才知道伊斯蘭公開的性本來就有許多限制,並且對男女同時適用。因此,她不僅無法接受兩男公開接吻、也無法接受兩女公開接吻或一男一女公開接吻。她的話提醒了我:在這類測驗中檢測到的根本不是恐同,而且,有誰規定一個人一定要接受同志、接受公開場所的親密行為表現才能成為公民?如果真要如此規定,也必須全國人民一體適用,不是只針對移民吧?如果要針對全國人民一體適用會引起反彈,為何只針對移民反而成為「進步」的表徵?

她也一再強調,伊斯蘭教完全讚揚性歡愉(雖然只能在婚姻的框架內,但比起將「性」視為邪惡誘惑的基督教而言,是完全不同的性論述),「穆斯林女人如果沒有得到性滿足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最後,她跟我說:「以我的信仰,我無法說同性戀是對的。但我只能跟自己說,這是我自己的想法與信仰,我無權干預他人成為同志;即便是我的子女,我也無法干預」。我常想,在同志教育的過程中,我們是否曾敏感於有些學生可能因為宗教信仰,而在上課過程中變得沈默?我們是否可以用這樣的例子來告訴學生,如果他知道宗教聖典可以有不同的詮釋方式,但他最後仍選擇相信宗教聖典譴責同性戀或不認同同性戀時,我們也無法改變他的想法與選擇,必須尊重他的宗教自由。但如果他能有像我穆斯林同學的認知,就已經能認清「不能將個人的信仰價值加諸在別人身上」。同樣的,這個準則也適用於相信性別與同志平權的我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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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Ahmed, Sara. 2008. “Multiculturalism and the promise of happiness.” New Formations 63(winter 2007/2008):121-37.

Barker, Martin. 1981. The new racism: conservatives and the ideology of the tribe. London: Junction Books.

Brah, Avtar. 2001. “Re-framing Europe: gendered racisms, ethnicities and nationalisms in contemporary Western Europe.” Pp. 207-30 in Rethinking European Welfare: Transformations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 edited by Janet Fink, Gail Lewis, and John Clarke. London: Sage.

Butler, Judith. 2009. Frames of War: When Is Life Grievable? London: Verso.

Carby, Hazel. V. 1982. “White women listen! Black feminism and the boundaries of sisterhood.” Pp. 212-35 in The Empire Strikes Back: race and racism in 70s Britain, edited by Centre for Contemporary Cultural Studies. Birmingham: University of Birmingham.

Essed, Philomena. 1996. Diversity: gender, color, and culture Amherst: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Press.

—. 2001. “Towards a methodology to identify converging forms of everyday discrimination.” 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sw/essed45.htm

Mernissi, Fatima. 1994. Dreams of Trespass: Tales of a Herem Girlhood. New York: Perseus.

Mohanty, Chandra Talpade 1991. “Under Western Eyes: Feminist Scholarship and Colonial Discourses.” Pp. 51-80 in Third World Women and the Politics of Feminism, edited by Chandra Talpade Mohanty, Ann Russo, and Lourdes Torres. Indiana: Indiana Univ. Press.

Razack, Sherene H. 2008. Casting Out: The Eviction of Muslims from Western Law and Politics.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楊佳羚 2007。《談性別 也談族群》,收錄於台灣女生 瑞典樂活,頁179-184。台北:女書文化。

陳美華 2010。《性化的國境管理》,台灣社會學19: 55-105。

在〈性/別化的種族歧視:後殖民女性主義的觀點(下)〉中有 12 則留言

  1. 非常深度的一篇文章
    但據我所知
    基督教也是讚揚性歡愉(只能在婚姻的框架內/極保守教派不得而知),基督教並沒有將「性」視為邪惡誘惑,您看聖經中的雅歌書便可得知。

    1. 是的…其實基督教也是只鼓勵婚姻中的性愉悅,所以並非完全是把性連結到罪惡身上,文章中沒有特別仔細挑出這點來講。不過有時候我感覺基督教教育真的有點過火了,我就認識不少活在對性有厭惡感的男性基督徒,而且他們的態度讓我覺得有點不舒服… 讓人不敢恭維(本人非基督徒)

    2. 我對這點有不同意見。保羅本人是不贊成性欲的,而勉強以婚姻作為開通,他自己也選擇獨身。

      而奧古斯丁更是將性欲視為可恥的。主張禁慾主義的希臘哲學斯多葛學派,對基督教的教父們,還是有很大的影響力。

  2. 很喜歡!!以前也讀過楊老師告別英國的小文章,如今讀來,女性主義教室裡面的後植民議題,討論起來其實也超勁爆,切膚之痛阿..

  3. 同意用「兩個男性當眾接吻」作為測試題目,可能會有問題,但這是因為『親吻』這個行為,在不同文化解讀之下的結果。

    但是,「偵測恐同」的問題出現在公民權考試,真有那麼不恰當嗎?如果把題目改成「無論是異性或同性,若發生性行為,不應該受到刑法處罰和暴力對待」,這樣的問題呢?

    而且我認為公民權考試,針對的是「非公民」的對象。在成為本國公民之前,為何需要得到和本國公民一樣的待遇?只要在非本國公民的申請者皆能做出同等的待遇,應當沒有種族歧視的問題。

  4. 然後,還想提的一點,就是雖然就「個別信徒」而言,可能會有「這是我自己的想法與信仰,我無權干預他人成為同志;即便是我的子女,我也無法干預」這樣的想法」。

    但是很難期待宗教組織能這樣的開明,宗教組織為了凝聚信仰、傳佈信仰和獲得金錢奉獻,勢必難以容忍異質的、不同於傳統的詮釋。「不能將個人的信仰價值加諸在別人身上」,可能會是自由主義的某種共識或信念,但卻未必是宗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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