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婚姻制度都是歷史偶然:解構反同婚神話

王宏仁 /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反對同志婚姻的團體,最喜歡講保衛傳統家庭價值了,例如最近副總統陳建仁在接見反同團體後,接受訪問時說:「我們必須在台灣文化和對家庭、婚姻價值的理念脈絡下去考量同性婚姻。」大法官釋字第 554 號「婚姻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但是,什麼是台灣文化的家庭、婚姻價值呢?什麼是「人倫秩序」呢?難道是反同婚團體說:「一男一女的婚姻具有自然生育與教養子女的功能,使得社會一代又一代地延續下去」嗎?

這種訴諸「傳統、自然」的說法,其實就是羅蘭‧巴特說的神話論述:「神話的任務就是讓歷史的意圖,得到自然的正當性,讓偶成的事件看起來像是永恆的事物」。反同團體目前的歷史意圖,就是讓大家相信:婚姻本來就是一男一女的,家庭有「自然的」生育跟教養功能,透過這樣的論述,讓偶成的一夫一妻制度、自然生育養育的神話,成為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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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是兩個同性男人的子孫???好可怕的神話啊!】

資料來源:http://www.plurk.com/p/e595vo

大家都知道一夫一妻根本不是台灣的傳統,三妻四妾多的是,童養媳、過繼習慣也滿地是,沒有什麼「自然」生育跟「養育」的事情,例如才不過70年前的日治時期戶口登記,「妾」可以是合法的婚姻,另外還有許多我們現代人無法理解的家族關係登記,例如螟蛉子、養女、私生子、庶子、媳婦仔、從兄、從兄違、、、,這些多元家庭的故事,就留給其他作者來說。

這裡我們要講的是「自由結婚、自由戀愛」。透過百年前,一些衛道人士論述「自由結婚與戀愛」的報章文章,來看看當時「正常的、自然的、傳統的家庭價值」是什麼?也看看當年「從古至今不變的家庭價值」,如何在1970年代的短短十年間崩解,甚至我們都已經忘記,台灣曾經歷過很長的「奉父母之命,憑媒妁之言」年代。

你們竟然要自由結婚,跟禽獸不是一樣嗎?

傳統台灣漢人的男女婚姻,不論是成年男女、童養媳或招贅婚,基本上都是兩個家庭的結合,男女雙方的婚姻締結是取決於雙方的父母。日本殖民台灣之後,仍保留這樣的慣習。台灣總督府法院在1908年的判例說:「依據(台灣)舊慣,婚姻或離婚非僅依當事人之意思即可成立,尚須遵從尊親屬(一般是父母)之意思。」也因為有這種習慣,才會出現不經過父母同意而雙方「私奔」這種字眼。還有,夫妻要離婚,也不是隨便就OK的,還必須父母同意才可以,這種奉父母之命的異性戀婚姻,可是維繫了好幾百年的傳統啊!

此外,日治時代民法規定,男子30歲、女子25歲以下,如果要結婚,必須經過「戶長」的同意。也因為如此,即使有自由戀愛,但父母仍然掌握了關鍵的否決權,以自由戀愛為基礎的婚姻,在當時可以說根本不存在。

那麼婚姻的意義,在當時是如何看待呢?在明治40年(1907)七月十六日,台灣日日新報的一篇「議論」,發表有關於「自由結婚辯」,一開頭就寫「有人來問我關於婚姻的事情,如果不是父母的命令或媒妁之言而結婚的,以前的人就鄙視之,稱做『野合』(不是打野砲的意思喔,是指跟野獸一樣的交合),但是現今卻說是自由、文明。、、、那麼婚姻到底是為了什麼呢?它不單只是為了男女兩個人,而是為了子孫延續、為了社會成立、為了國家保存、為了造化自然。如果僅僅只是為了男女『一時情緒的偏差』而結婚,那實在非常偏頗。、、、如果忘記上述的原因,就會變成『無紀律之民、無秩序之世』,跟禽獸有何差別呢?」

這種看法,跟一個世紀以後的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反對同婚說法,一模一樣。在「台灣基督長老同性婚姻議題牧函」一開頭就寫道:「婚姻與家庭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婚姻是指一男一女成人自願的結合,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並獲得社會和法律認可的獨特關係。在婚姻關係中,經由夫妻性行為,就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因此婚姻關係可能發展成為父母與子女的家庭關係。因為婚姻具有生育與教養子女的功能,而生育與教養子女使得社會一代又一代地延續下去,所以全世界各國皆立法保障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

它一開始就先下定義什麼才是「自然的」,所謂的「自然」,就是一夫一妻制度,而且要「自然生育」。不過這個定義,不僅一點都不符合台灣的傳統(一夫多妻妾),也忽視過去半世紀來生殖科技為人類帶來的影響,例如試管嬰兒一開始也被視為「違背自然」,因為沒有夫妻之間的性行為,但現在還有人會說使用試管嬰兒生小孩的人不自然嗎?此外,該論述也訴諸「自然一代又一代延續下去」,跟百年前反對自由婚姻的說法,是不是一樣?百年前只有聽爸媽的話,人類才可以一代又一代的延續下去,現在則是要聽基督長老的話,人類才不會滅亡。

你還會相信這種神(ㄍㄨㄟˇ)話嗎?

自由戀愛的兩人,跟娼妓嫖客有何兩樣!

那麼現在社會所讚賞的自由戀愛,當年的社會是如何看待呢?

1926年的台灣日日新報作者楊鐘鈺寫道:「如果婚姻不聽父母的話,也不問對方的階級跟德行,而號稱是自由戀愛,這樣子的兩個人,跟嫖客、娼妓,有何不同呢?我還沒看過嫖客跟娼妓會孝養其父母舅姑的!」這種將「不符合社會期待的愛情」,貼上「娼妓、嫖客」的標籤,跟現在反同論述,把同志愛情貼上「愛滋傳染、性濫交」標籤,是不是很類似?反正反對的一方,一定要把非常規的愛情,跟非常規的性行為,扯在一起就是了。

另外一則自由戀愛的新聞標題是:「女子絞殺剛出生的嬰兒,丟棄在廁所,自由戀愛的悲劇」,描述一位18歲女性與23歲情人未婚生子,因為擔心養父母發現,而絞殺剛出生的嬰兒。仔細看報導內容,關鍵在於養父母要求23歲的男子必須給聘金600圓才肯讓他們結婚,在1917年的公學校教員,一個月的薪水才17圓;在1930年代,一個月20圓即可溫飽。因此家長跟男方要求600圓的聘金,根本就是故意阻撓,這名男子拿不出來,因此女孩就被養父母關在房間不得出門。悲劇是來自於自由戀愛還是父母?

當時的報章報導「自由戀愛」或「自由結婚」時,有兩個特點:首先、幾乎都是一面倒負面消息,就蒐集到的50則新聞中,只有一則新聞是比較正面地報導「自由戀愛」,其他的新聞如「高工學生被退學,中自由戀愛毒」、「自由戀愛,產下一女,男竟娶他女」、「便所內捉姦,青年自由戀愛」、「離婚多是自由結婚者」、「高雄市內一對青年男女,自由結婚不成,投西子灣而死」、、、等。自由戀愛被看成是「中毒」、悲劇人生的開始,或只能在廁所偷偷摸摸的進行。

第二個特點就是,如果出現悲劇的情節,幾乎都是一個模式:蠢女人跟壞男人,這個蠢女人可能是被「市井無賴少年誘拐去」,或者因為高唱自由戀愛的新時代女性,但「見識不足」,悲劇收場,例如報導一例為:「自由戀愛結婚未久,便惹起離異訴訟,見識不足少女極宜鑒戒」,描述一位在台銀桃園支店工作的女性,被「打扮的光鮮亮麗的青年簡慢居所迷惑,膽敢違背父母之命,把這麼好的工作辭掉,以達成她的自由戀愛願望。但是她卻不知道,這個男子根本就是遊手好閒、揮霍之徒。唉,青年的見識不足,只為了一時之間的愛情,不考慮將來的結果,造成今日這種後果,真一失足成千古恨也!」

所有的婚姻制度,都是歷史的偶然

由此可見,在1945年之前的台灣社會,所謂的「傳統」且「自然」的婚姻,就是要聽爸爸媽媽的話,透過媒人婆,找到階級相當的人來結婚。如果膽敢高唱「自由戀愛、自由結婚」,那就會「嚴重影響家庭價值、社會文化、倫理道德、教育、兒童福祉、社會和諧,甚至是人民的身心健康!」(套用反同人士的話語!)好可怕啊~~難怪許多家長都被嚇得要去學校抗議性別平等教材。

但是那些反對自由結婚、自由戀愛的衛道人士,大概無法想像,才幾年的光景,他們的玻璃心就碎滿地了。根據2001年的台灣社會變遷調查資料統計,在1950年以前出生者,仍有高達47%是相親或媒人介紹,有8%是父母安排或介紹,這兩者加總起來就高達55%了,自己互相認識而結婚的才16%。但是才不過十年的光景,隨著台灣經濟在1965年之後快速發展,城鄉移民快速增加,傳統的媒人或父母介紹的比例,急速降低到17%,自己互相認識的比例急速增加到44%。1950~59出生的人,20歲的時候就是1970~79年,也是台灣城鄉移民跟經濟發展最急速的時候,整個婚配過程也急速變化,透過父母介紹跟媒妁之言而認識結婚的比例從此再也沒有回升過了。

台灣社會從此進入這些衛道人士所擔心的恐怖世界:「無紀律之民、無秩序之世」,再也回不去了,好悲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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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年齡層,結婚雙方的認識方式】

 

「先自由戀愛而結婚」的意識形態跟實作,是非常晚近的事情,它是整體社會制度變遷,特別是工業化發展,提供個人可以脫離家庭經濟生活而財務獨立,才可能出現以個人主義為主的自由戀愛跟婚姻,這個現象跟西方、日本的發展相當類似。同樣地,同志婚姻也是在社會變遷過程中,逐步成為新的一種家庭組織形態,它就如試管嬰兒、代理孕母的新現象一樣。目前反對同婚的說法,除了「自然」、「傳統價值」之外,還能拿什麼來說嘴呢?唯一的只有道德式,而且是「唯我獨尊」的三流道德式說法而已,在一個社會已經發展到分眾、多元、龐雜的時代,用單一的道德觀來抵擋歷史的洪流,也是註定被輾壓過去,而且成為未來的笑柄而已!

如此而言,號稱全面執政的民進黨,你們執政的基礎,還是建立在這些三流的道德論述嗎?

 

 

 

在〈所有婚姻制度都是歷史偶然:解構反同婚神話〉中有 51 則留言

  1. 其實現在社會也沒有讚賞自由戀愛;蠻多人還是認為要經過父母同意。

    1. Et: 父母同意跟只能接受父母丟給自己的對象差很多…以前甚至不能自己認識異性來當男女朋友

    2. 沒讚賞自由戀愛結婚?你確定???

      自由戀愛的元素在於「談戀愛」。歌頌愛情,失戀,那成打成堆的流行音樂,電影,全都在讚賞自由戀愛的婚姻。

    3. “其實現在社會也沒有讚賞自由戀愛”

      至少沒有人認為自由戀愛是禽獸行為吧?

  2. 社會系?
    現在最看不起的就是台灣社會系了!

    一群只會捧老外的,沒有自己主見的人。

    1. 社會學最愛研究像你這種不同於凡響的人了。
      像是這種特質如何異於一般人、又會造就何等的個體,實在不能愧於你對社會學的貢獻啊!

  3. 同婚不是台灣社會的需要,是台灣這些整天只會捧老外社會系的需要!

    國外同婚反同婚,爭論不休 怎麼社會系就集體眼瞎呀!

    1. 萌萌又崩潰了啊?呵呵

    2. 這通篇都在探討台灣自古以來婚姻型態的改變,哪裡捧老外?
      一句「同婚不是台灣社會的需要」就想要讓別人同意你的觀點,不自己拿些論述出來嗎?

    3. 所以說那個論證呢?(敲碗

    4. 你能直接去外國體驗看看嘛 回來在投稿啊 講那麼多 不也只會文章底下敲鍵盤而已 ㄎㄎ

    5. 不是台灣不需要,是台灣自私自大又自以為是的人不需要別人的幸福。簡單四個字,無知自私!

  4. 同婚讚,可惡,想肛 (づ′・ω・)づ

    1. 講得好像肛交是同性戀的專利一樣
      A片網站都自成一個分類了

    2. Hello,你贊成自由結婚嗎?

      「闢自由結婚邪說文」

      人稟天地陰陽之氣。受父母精血之質而生。其初生以至三四歲。一舉一動。皆須父母撫育
      。自後雖能自行動。而諸凡事理。皆須父母安排教導。否則便不能生存於世。及其年長。
      則父母為之擇配。俾得享男女居室之樂。以期內外相輔。得以奉父母而盡子職。綿世系而
      防老死。此天地固然之道。聖人法天制禮。

      俾人各守彝倫。以盡人道與子道耳。若不依聖人之禮。與父母之命。唯以兩情愛戀而為夫
      婦。則與禽獸何異。彼不知好歹者。專效歐洲惡風。盛倡自由結婚。何不倡初生即不受父
      母撫育教導。而自由成立為人乎。彼若能一生於世。即自由成立。絕不受父母撫育教導。
      則自由結婚。實為至當之理事。若不能如此。

      唯年長能以自力致男女愛戀為標準者。即為逆天悖理侮聖蔑倫之極重罪人也。其心行與禽
      獸同。實則禽獸不如也。何也。以禽獸不知倫理。人知倫理。知倫理而廢倫理。斯居禽獸
      之下矣。無錫章甫居士楊鍾鈺。

    3. 你的「言詞」就和這段同樣德性:「彼不知好歹者,專效歐洲惡風,盛倡自由結婚。何不倡初生即不受父母撫育教導。而自由成立為人乎。彼若能一生於世。即自由成立。絕不受父母撫育教導。則自由結婚。實為至當之理事。」

  5. 這篇文章點出事實,就有一群人惱羞成怒囉。

    啊~不爽就不要自由戀愛結婚啊,去等你爸媽、爺爺奶奶,家族長輩點頭同意再結婚唷!

  6. 抱歉,一點意見。
    文中「、、、」的用法應該是要刪節號吧?
    建議修改一下。

  7. 支持同志創造自己的偶然,不需要依附在異性戀霸權的婚姻上。

    1. 是怎樣的心態才會都承認是霸權了還不改進叫別人接受壓迫

  8. 一堆人漠視或不去了解分析在自己心中知道的真正事實
    關於婚姻有很多東西是沒寫在法律中的卻一直只會拿法律寫的東西來辯
    有兩項關於婚姻的概念是存在於社會道德中的

    1.男女不應發生婚前性行為未婚生子
    2.若違反造成懷孕沒其他原因必須要奉子成婚

    這代表什麼?責任!新生命需要父母
    這也是為何對夫妻吵離婚我們會要勸合不勸離,大人分開會傷害到孩子
    婚姻制度實際上是男女互相限制自由履行其對共同孩子家庭的責任義務與權益
    結婚行為、儀式實際是夫妻向社會要求取得他們成家生育並教養子女的許可認可授權

    授權權利可以給予可能執行它並最後成功的一般家庭夫妻,如同你的父母
    授權權利可以給予可能執行它結果卻不幸失敗的不孕症夫妻
    授權權利可以給予可能執行它但卻選擇暫時或將來都不會去執行的頂客族夫妻
    但是婚姻中成家生育和教養子女的授權
    無法”再”給予已由經驗及知識確定去執行它會造成優生學小孩健康問題的近親夫妻
    無法給予心智未成熟不該去執行它的未成年孩童夫妻
    無法給予本來就根本不具執行可能的跨種族人獸、性別同性、或獨身者自己
    至於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過去或現在部分國家本來就是允許的
    但我們國家的社會知道那會造成男女的不公平並且產生家庭中地位的競爭
    給予此授權權利並不良好可行才決定禁止
    這些就是現況法律中婚姻之所以規定一男一女的全部含意
    接著寫在婚姻之後的章節父母子女因此也就使用婚生規定的原因

    另外道德上關於婚姻有一項是有被直接寫進法律的
    那就是通姦罪,可是居然沒有人去看到提案支持的主要立委居然是想把它廢除的
    外遇離婚會造成家庭破碎,危害的又是誰?大部分是單親家長及由他所扶養的孩子
    對孩子,第三個生命的責任義務承擔才是婚姻制度的重點
    夫妻的財產共有節稅、離婚需要贍養費、死亡的遺產分配等等其實是由此而來
    可惜支持方的很多立論卻都是伸張他個人的自由、人權,沒有其他原因
    仔細去想想真正的婚姻定義同性關係他們可能取得的了嗎?
    就算硬扯領養、借種代孕、人工生殖用來做為工具
    讓同性他們滿足心理模仿出社會對家庭的定義也可以?都能當做權益?
    這些事情除了心智未成熟自己都還是孩子的孩子以外
    近親、跨物種、獨身,只要他們的經濟能力足夠,難道也可以視為人權權益去授予嗎?
    當然不是
    人對承載他們自己未來的新生命、孩子下一代有的是責任不是權益

    1. 誰說生養孩子一定需要一男一女作為孕育生命的載體? 過幾年都可以人造人了,也可以透過自動化電腦化體系教養小孩,為何還需要父&母這種社會角色?
      生養小孩的生物本能不該成為限縮同性異性情慾的羈絆。事實上,我認為生養這個生物與社會職能在未來幾十年內會逐漸從人類社會消失。人類從此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性別也能和自己喜歡的物種在一起。

    2. 「彼不知好歹者,專效歐洲惡風,盛倡自由結婚。何不倡初生即不受父母撫育教導。而自由成立為人乎。彼若能一生於世。即自由成立。絕不受父母撫育教導。則自由結婚。實為至當之理事。」

    3. 我早就回應過多次你的謬論,不過你只會到處複製貼上完全不回應,還刪留言封鎖。在這裡你也只會複製貼上。

      1. 不孕夫婦,還有拒絕生小孩的夫婦,都可以結婚。顯見婚姻已和生育責任托勾。
      2. 婚前性行為不必然生下小孩;而即使因為婚前性行為生下小孩,就得奉子成婚更是笑話,怎麼知道對方一定能照顧好小孩?
      3. 將彼此不合的家長用各種制度綁定在一起,阻止離婚,未必對小孩更好。只有讓面子比較好看而已!
      4. 不孕夫婦就是無法生下小孩,也不可能執行Jro Li所說的生下小孩,頂客族當然也不會去生小孩,Jro Li一直拒絕面對此一事實,根本可恥至極!
      6. 無法履行婚姻契約的對象,會被排除在外,這是動物,小孩都要被排除的原因。婚姻契約是用於讓非血緣親屬的人締結,以賦予法律上的身份,任何具備血緣親屬身份的人已有法律上的身份。

    4. 不要再說「新生命需要父母」,這句話不僅是對同性婚姻的無理抨擊,更是對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的抹黑。孩子的確需要人照顧,但是照顧者不必一定是孩子的生父和生母,許多單親家庭、隔代教養,甚至是家人收養、被領養的孩子仍然能健全的成長。
      孩子的照顧並非一定需要具有婚姻關係的男女,不要再拿孩子當反同的藉口了,現代的婚姻已經和繁衍後代沒有絕對的關係,婚姻最重要的功能應該是賦予無血緣關係的兩人法律上的身分,生養後代只是婚姻的其中一個功能,卻絕非最重要更不是必要的。

  9. 既然都是偶然而不是人硬推的結果,也不需要推同婚,也不需要擔心反同婚,同婚自然會發生不是嗎?

    1. 偶然 = 並非自然

      社會公義本來就不是請客吃飯

  10. 我不懂「社會學」也不懂「性別學」,但是我想討論一下「偶然」。如果你擲銅板 10 次,出現 8 次正面,你還是可以「相信」銅板是公正的,而出現 80% 的正面只是「偶然」。但是,如果你擲銅板 1000 次,出現 800 次正面,還是堅信銅板是公正的,而出現 80% 的正面純屬「偶然」,那就 … 是不是有點奇怪?假設銅板是公正的,亦即出現正面的機率是 1/2,則擲 10 次獲得 8 次正面的機率,以及擲 1000 次獲得 800 次的機率,是算得出來的;看到那樣的機率之後,是否要推翻前述「公正」的假設?當然還是屬於個人可以堅持的事情。

  11. 既然是偶然,同志婚姻就不是歷史上必然。
    那這個支持同志婚姻?社會系的水準不過如此……真糟。

    1. > 同志婚姻就不是歷史上必然
      講得好像全世界同婚立法國家沒有穩定增加一樣

  12. 至少自由戀愛是與環境、
    與時(機)俱進的
    可不是像同婚一樣。
    同婚的機緣跟環境成熟度還不到
    就急急忙忙想立法維護
    擺明了,同婚論點還是很脆弱。
    時機還不成熟,環境支援還不夠
    所以難為大眾所接受。

    異性自由戀愛,可沒立過什麼法去維護

    1. 誠心建議同性者去創造更合理範疇
      讓couple在法律上能變得合法
      而不一定要依附在
      已成形的異性婚戀霸權上面

      想走跟別人不一樣的路
      本來就需要流血(革命)
      就像異性自由婚戀
      也得經過好大一番功夫
      才得以成全

    2. > 同婚的機緣跟環境成熟度還不到
      > 就急急忙忙想立法維護
      同婚合法化國家數量穩定上升中
      基本人權何需要利害關係人主動維護
      邏輯很好用希望每個人都能有 <3
      反同婚的機緣才在劇減喔

    3. 不需要立法去維護,那是因為並未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是與時俱進的問題。
      綜觀古今,有志變法者的道路如此艱辛,想走不一樣的路就必須流血,那也是因為既有權力者欺壓無權力者的問題,把這種欺壓合理化,只不過是展現了有權力者的野蠻罷了。

  13. 其實大費周章講這麼多『社會學』、『歷史』、『偶然』、『自然』、『機緣』,真正的核心也不過就是一句話:

    『別人結婚,到底干你們屁事?』

    好吧我文雅一點的講,立法保障了同婚的權利之後,異性戀依然跟異性戀結合,同性戀也依然跟同性戀結合,到底是礙著誰了?讓兩個相愛的人能夠許下相守一生的承諾與契約,能夠在需要時行使一般的家人都能有的法律權利,給予祝福,就這麼難嗎?就這麼不應該嗎?

    就這麼簡單的一個道理,一堆人就是聽不進去,所以才需要講這麼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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