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相對主義」思考「公共性」的四個謬誤

以文化權益(cultural rights)的案例來看,將被研究者他者化的呈現,間接造成了缺乏在公共場域中為自己發聲的現況。所謂文化權益,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參與的〈Fribourg宣言〉來看,至少包含了「身份與文化遺產」、「對文化社群的參照能力」、「參與以及取得文化生活的能力」、「教育與訓練」、「資訊與傳播」以及「文化合作」等幾個大項(註一)。這些項目看來正是在少數群體環境中最迫切觸及的身份與認同問題,但更包括文化行動中物質基礎的取得機會以及傳遞。在當前台灣的討論環境下,許多關於傳統文化行動與遺產(不論有形無形)的討論,多半停留在「相對主義」式的理解。台灣的公共論述傾向以「相對主義」做為討論的立場,近來幾個爭議的案例都直接反應了相對主義深深地鑲嵌在公共性討論中:公告傳統領域是否應該涵納私有地?狩獵權的操作是否可以在傳統祭儀時間之外並使用改造槍枝進行?最後,原住民是否能夠透過參與傳統來取得更適合未來的生存方式?這幾個案例,可以讓我們思考一下這方面的議題:如何從相對主義的思考來看討論公共性常見的四種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