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浪酷兒:穿梭在短期停留簽中重組親密生活

去年5/17日同婚正式上路,全球知名報章頭條都是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婚的國家。在這種歡慶的時刻,很少人注意到取得合法同婚登記權的主要是本地同志伴侶,跨國伴侶因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因此,只有在外籍人士母國也開放同婚的狀況才有適用。該法第8條也規定該法之「適用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但因為法務部並未以函釋的方式解釋這項法令,導致只有伴侶的母國也開放同婚的國家才適用。這些已開放的國家大多集中在北半球先進國家,如荷蘭、法國、美國等27個國家。[2] 然而,台灣作為半邊陲國家的位置,我們透過移工契約引進東南亞移工,同時多數國人往中國、東南亞經商、旅遊,連帶引發的跨國伴侶關係[3]也集中發生在同婚未合法化的東亞或東南亞國家,導致國人和東亞、東南亞的跨國同性伴侶至今無法受到台灣的這部「亞洲第一」承認同婚的法律保障。事實上,不少跨國伴侶對於跨國同婚沒有一步到位也都相當錯愕。

邁向婚姻平權的道路:釋字748號解釋的政治過程

【何明修/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立法院在 5 月 17 日修正通過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特別法的形式落實同性者的結婚、繼承等權利。儘管立法委員將行政院版的「婚姻登記」改為「結婚登記」,同性配偶也沒有完整的收養權。但是台灣仍舊實際現了婚姻平權的目標,成為亞洲第一個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