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17日同婚正式上路,全球知名報章頭條都是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婚的國家。在這種歡慶的時刻,很少人注意到取得合法同婚登記權的主要是本地同志伴侶,跨國伴侶因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因此,只有在外籍人士母國也開放同婚的狀況才有適用。該法第8條也規定該法之「適用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但因為法務部並未以函釋的方式解釋這項法令,導致只有伴侶的母國也開放同婚的國家才適用。這些已開放的國家大多集中在北半球先進國家,如荷蘭、法國、美國等27個國家。[2] 然而,台灣作為半邊陲國家的位置,我們透過移工契約引進東南亞移工,同時多數國人往中國、東南亞經商、旅遊,連帶引發的跨國伴侶關係[3]也集中發生在同婚未合法化的東亞或東南亞國家,導致國人和東亞、東南亞的跨國同性伴侶至今無法受到台灣的這部「亞洲第一」承認同婚的法律保障。事實上,不少跨國伴侶對於跨國同婚沒有一步到位也都相當錯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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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團買春去:台灣男與中國女的複雜多元性關係
陳美華 /中山大學社會系 性觀光對一般人來說也許是個陌生的詞彙,但說到出國買春應該就平易近人多了。我是因為過去 … 閱讀全文 揪團買春去:台灣男與中國女的複雜多元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