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宇翔/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
臺灣具相當規模的P2P網路借貸平台「imB臺灣金隆科技公司」爆發出詐欺的新聞,希望能以這篇文章來簡要說明臺灣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作,以及借貸交易其中牽扯到的詐欺、信任與理性計算,這正是金融活動中重要的社會因素。

所謂的P2P網路借貸模式,是由網路平台業者媒介借用方與貸與方,讓兩方完成借貸關係。[1] 在這個媒介過程之中,平台經營者會提供各類型服務,向貸方、借方或兩方收取手續費或服務費用。其中有純粹信用貸款(無擔保品),也有以不動產或支票為擔保品的抵押貸款,例如這次出事的「imB臺灣金隆科技公司」,即是宣稱以債務人的不動產做為擔保品。
P2P借貸平台在臺灣不屬於正式金融機構(如銀行、證劵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其組織營運與交易無金融專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等)規範,也不受政府金融理委員會與中央銀行監理與保障。缺乏專法規範與政府監理,正是臺灣P2P產業與其他許多國家P2P產業不同之處。
在P2P網路借貸活動中,承擔最高風險的就是付出貸款金錢的貸與人。根據筆者訪談的資料,P2P貸與人都是將這個借貸行為視為一種「投資」,自己則為「投資人」,藉由承擔借款人違約風險(可能不還款)來賺取利息。然而,無論借款人宣稱願意付出多高的利息,如果最後違約不還錢,則投資人將會連本金都無法取回,所以第一個層次問題就是:投資人要如何評估網路平台上的陌生借款人會不會還錢?
面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換個方式思考,銀行為何會願意在無擔保品下,貸款給借款人?原因在於銀行能將借貸轉化為可理性計算(rational calculate)預期報酬與風險的營利活動,根據借款人條件與徵信紀錄計算違約風險,由此決定核貸與否與利率設定,同時藉由彙總大量借貸案件組合來降風險。P2P網路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即是將平台成為投資人的市場工具(market device),讓個人間借貸同樣轉化為可以理性計算風險與預期報酬的營利活動,投資人在此基礎上,可將借貸視為理性計算投資活動,且可藉由分散投資構成投資組合。
P2P網路借貸平台業者通常會提供以下幾個服務:首先,P2P網路借貸平台會藉由提供完整資訊,來讓貸與人可進行違約風險的理性計算,決定是否參與交易。雖然各家業者所提供的資訊並未完全相同,但大致上可區分為三個共同類別:合約資訊、借用人基本資訊、借用人信用資訊。這與借用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所需要提交的資訊大致相同,而筆者訪談的投資人基本態度都是信任平台業者有確實查核借用人的資訊
次之,P2P網路借貸平台業者通常會綜合借用者的各項資訊,提出平台自己對於個別申貸人的信用評比,註明在案件標題,讓投資人在判斷借貸交易對象時可做為參考。通常是以仿照信評機構信用等級的呈現方式,以A、B、C、D等級由高至低來表達借用人信用價值。
第三,不少平台業者會將一個借貸案件分散給眾多投資人同時參與,個別投資人可以只投資這個案件放款金額的部分比例,以此減少單一個投資人遭受違約倒帳的損失金額,也讓投資人可以只以有限金額,就同時放款給數名借款人,藉此分散風險。
最後,當借用人真的出現違約、無按時回款時,不少P2P平台業者會以幾個機制來因應處理:1、平台事先提供的風險保護機制,事先註明提供投資人債權本金一定比例保護,但這樣的案件通常利息會相對低;2、平台以一定本金成數向投資人收購不良債權,讓投資人可以停損;3、平台向借用人催收與提供投資人法律協助。這些處理機制,都是平台業者用來降低投資人面對違約時的風險與成本,增強投資人參與借貸交易的信心與意願。
綜合來說,網路借貸平台提供完整借用人資訊、案件信用評比、分散投資機制,且違約發生時提供風險保護(本金保護)與法律協助,讓投資人可與此市場工具連結,理性計算借貸交易風險與預期報酬。然而,故事不是只停留在這裡,投資人還要面對第二個層次的問題:投資人要如何信任網路平台提供的借款案件是真的存在的?
P2P網路借貸平台業者無論宣稱高投資報酬率、穩當投資保護機制、充分詳細的借款人資訊,只要是詐欺,則這些美好修辭就都是虛構的論述,任何投資回報都無法取得,且會蒙受本金損失。幾年前中國就爆發過數千家P2P網路借貸平台倒閉,導致成千上萬名投資人蒙受鉅額損失。按照P2P網路借貸平台商業模式,平台業者是以借貸雙方的手續費做為收入,即使大規模借用人倒帳,應該都不會讓平台業者遭受直接鉅額損失,因此大家都推測至少部分倒閉的平台業者應根本沒有將資金貸出,而是以中介借貸的名義吸取投資人資金挪為它用。[2] 這也就是這次「imB臺灣金隆科技公司」爆發的詐欺問題──平台上的借款案件根本是造假的。
P2P平台不同於其他正式金融機構,缺乏金融專法與政府監理,無法藉由制度來讓投資人確認平台是否正當運作,因此投資人在面對平台,事實上是一個信任,而這個信任是由不同社會機制所共同產生。
一、團隊專業背景。臺灣P2P網路借貸業者普遍強調其經營團隊的金融專業背景,主要目的應該就是要讓大眾將自家平台視為金融專家系統的一部分,提高對於平台的信任感。
二、與銀行合作。銀行在臺灣金融借貸產業中具有正當性與高地位,因為它們是金管會監理的正式金融機構,制度正當性是社會普遍認可的。P2P網路借貸業者在整個產業地位中,則是相對邊陲與缺乏制度正當性,因此臺灣P2P平台業者即採取與知名銀行結盟的策略,經由結盟來提高自身的地位,讓投資人對於平台信任提升。
三、強調嚴格遵守法律。不少臺灣P2P網路借貸平台業者讓投資人產生信任的方式,就是強調平台嚴格遵守現有相關法律規範,並且正逐步朝向正式制度化金融機構。
四、關係鑲嵌(relational embeddedness)信任。人際關係中的信任仍然具有影響力,尤其在平台業者發展初期特別明顯。部分投資人當初會加入平台交易,即是奠基在人際鑲嵌的信任。這次出事的「imB臺灣金隆科技公司」也是同樣使用人際關係網絡,經由親友互相介紹,來增加投資人對於平台的信任。[3]
P2P網路借貸投資人是借貸交易中主要承擔風險的人,同時面對兩種層次的問題:借款人違約與平台詐欺,可參考圖1。正當的P2P平台業者可以讓投資人經由平台的各項服務,理性計算借貸風險與預期報酬,解決投資人第一層次的問題。然而,目前臺灣P2P界者尚未成為金融監理對象,投資人需要面對第二層次的問題──需要判斷信任P2P平台借貸業者為正當業者。倘若P2P平台業者為吸金詐騙或非正派經營組織,則平台業者提供的借款人資訊、信用評比、分散投資、保護機制都會被視為虛假誘騙論述,如這次的「imB臺灣金隆科技公司」即是以假的借款人資料、假的信用評比、假的保護機制來誘騙投資人,讓投資人誤以為進行理性投資活動,但未察覺這樣的理性計算是建立自己對於平台的社會信任之上。大眾在討論金融活動時,常會過度關注經濟因素,而忽略社會因素在不少金融行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例如這次的金融詐騙。
[1] P2P網路借貸交易的雙方,金融管理委員會稱為「貸與人」/「出借人」(lender),以及「借用人」/「借款人」(borrower)。有些P2P網路借貸平台則是以「投資人」來稱呼「貸與人」,以「申貸人」來稱呼「借用人」。
[2] 〈P2P雷暴潮:誰製造了中國的「金融難民」?〉。BBC News 中文,2018年7月15日。取用網址: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4954240。
[3] 〈imB借貸平台涉吸金25億元、逾5000人受害 北檢聲押8嫌〉。中央社,2023年5月4日。取用網址: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5040342.aspx。
延伸閱讀
陳宇翔、許淑翔、趙羽涵,2019,〈以信任為基礎的理性計算:臺灣P2P網路借貸交易〉。臺灣社會學刊 66: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