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遷移:概念、原因與結果

顏詩耕/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

何謂遷移

許多人從小到大都有搬家或是在不同地方居住或生活的經驗。有些人是為了工作,有些人則是為了追尋更好的居住環境。然而,從人口學或社會學的角度來看,只要搬家或是改變居住地點就是遷移或遷徙(migration)嗎?影響遷移的原因有哪些?遷移一定會帶來好的結果嗎?

事實上,從人口學研究的角度來看,搬家或居住地點的改變不見得就是遷移。概念上,遷移必須滿足時間及空間範圍的條件。時間條件上,一般來說,遷移指的是永久或半永久的住所改變,而永久或半永久在測量上通常以一年、三年、五年,甚至十年來界定。例如,當一個人住在新的地點超過一年、三年、五年或十年時才算遷徙、其在人口學研究中才會被當作遷徙者。空間條件則是住所的改變需要跨越特定的地理界線,鄉鎮市區、縣市、區域、國家等就是經常用來測量遷移的地理界線,又稱作遷徙定義邊界(migration-defining boundary, MDB)。據此,國家之內的住所改變為國內遷徙(domestic internal migration),國家之間則是跨國遷徙(international migration)。[1]

有些人可能會問,沒有跨越特定地理界線的住所改變難道不算遷徙嗎?毫無疑問,對個人或家戶來說,發生在定義邊界之內的遷移,例如縣市內或鄉鎮市區內的住所改變同樣有相當重要的意涵。為了將未達遷徙定義邊界的移動與遷徙作區分,人口學者或社會學者經常將這樣的住所改變另定義為地方遷移(local mobility)或是居住移動(residential mobility),並提出有別於國內遷徙或跨國遷徙的解釋。

遷徙的原因

德裔英國地理學與人口學家E.G. Ravenstein在1885年提出的遷徙法則(laws of migration)便揭櫫,距離(distance)是影響遷徙相當重要的因素。距離愈長,遷徙的可能性愈低,遷徙者的數量愈少。不僅如此,距離也是遷徙的阻力——距離愈長,不確定性和成本愈高,同時亦與遷徙的理由有關:長距離的遷徙往往來自於就業因素,而短距離遷徙則比較有可能受到居住環境所影響。以Ravenstein的遷徙法則為基礎,Everett Lee經典的推拉模型(push-pull model)則指出,遷徙與原居地(origin)負面的社會經濟因素,亦即推力(push factors),以及目的地(destination)的社會經濟誘因,即拉力(pull factors)有關。更重要的是,不同特質者受到推力或拉力的影響並不一致;也就是說,推力或拉力的效果取決於個人因素(personal factors)。遷徙者通常具備如性別、教育程度、年齡等社會經濟人口特質,形成遷徙的選擇性(selectivity of migration)。[2]

除此之外,許多研究者也好奇,遷徙主要是個人選擇,抑或是出自於個人層次之外的考量?從新古典經濟理論(neoclassical economic theory)的角度來看,遷徙主要是個人對地區之間薪資差異的回應,也就是說,遷徙被個人當作一種人力資本投資策略,是評估時間與成本後所採取的最大化勞動獲益的行動。不過,如果站在遷徙新經濟理論(new economic theories of migration)的立場,遷徙則主要基於家戶(household)而非個人的考量。為了最小化居住地、區域或國家因收入或資本不平等造成的風險,家戶會讓部分成員遷徙以獲取收入或資本。為了增加家庭收入的多樣性、克服貸款困難,部分墨西哥或中南美洲國家,或是菲律賓或越南的勞工的跨國遷徙及匯款(remittance)回鄉便是一例。此外,當一個地區開始有人遷徙時,該地區的社會經濟階序便有可能改變,進而加速該地區的遷徙。[3]

然而,上述理論仍然未能解釋遷徙的全貌。例如,研究者便好奇,當上述經濟誘因,或是推力或拉力大幅降低後,為何仍然持續有遷徙發生?Douglas Massey曾使用累積因果(cumulative causation)理論來回答這樣的問題。立基於網絡理論(network theory)中的遷徙網絡(migrant networks),亦即,基於親屬、朋友、同鄉關係所形成的人際連繫(interpersonal ties),遷徙者、前遷徙者、未遷徙者之間形成了互惠的協助義務(reciprocal obligations for assistance),後者可能藉此獲得他鄉的就業或其他機會,並壯大既有的遷徙網絡,進而降低下一個欲遷徙親友的成本與風險,促使更多人遷徙,遷徙網絡更因此成為社會結構的自我延續(self-perpetuation)機制。[4]

居住移動的原因與結果

從前面的討論可以發現,經濟因素是人口學或社會學研究理解國內遷徙或跨國遷徙的重要途徑,其中,區域之間的勞動報酬差距,以及遷徙的風險與成本相當重要。相較之下,發生在遷徙定義邊界(MDB)內的住所改變,亦即,前述的地方遷移或居住移動,因為遷移的距離較短,通常被認為與住宅本身或社區鄰里環境等居住環境偏好有關,而非經濟或就業因素。

Peter Rossi在1955年出版的Why Families Move便為居住移動的討論,以及後來的居住取得(residential attainment)甚至空間同化(spatial assimilation)理論奠定重要基礎。Rossi認為,居住移動乃是與家庭的住房需求變化有關,而這樣的住房需求繫於家庭的生命週期(family life cycle),包括結婚、子女出生、子女離巢等;此外,當家庭的社會經濟條件改善時,也會期望搬到比較好的社區鄰里。

然而,並非每個人或每個家庭都能順利將社會經濟條件轉化成居住環境,特別是對社區鄰里環境的提升。一些美國研究便發現,具備特定社會經濟人口特質者,例如少數種族族裔或移民,可能難以像主流族群一樣,讓向上提升的社經條件成為較佳社區鄰里的入場券,將個人或家庭改善的社經地位兌換成品質較高的社區鄰里。在這樣的架構中,地方階層化(place stratification)理論認為,因為制度或結構的排擠與歧視,如房屋仲介或居住市場、金融機構、甚至當地居民的排斥,即使社經狀況改善,少數族群仍可能繼續住在或遷往社會經濟條件較差且通常是以相似族裔背景為主的社區鄰里。[5]

然而,種族居住偏好(racial residential preferences)觀點則主張,對社經地位向上流動的少數族群來說,社區鄰里環境不具優勢的主要原因在於其仍然偏好和種族族裔背景相似者住在同一社區,甚至進而形成族裔飛地(enclave)。[6]此外,另一派社會結構分類觀點則認為,個人或家庭的社區鄰里特質與成長經驗有關。個人或家庭的鄰里取得(neighborhood attainment)仰賴用以簡化決策過程的捷思(heuristics),而非完整的居住選項資訊。[7]研究也發現,即使經歷社經條件的改變,個人當前居住地的社區鄰里特質與其兒時的鄰里經驗仍有明顯關聯。[8]換言之,地方階層化、種族居住偏好與社會結構分類觀點均揭示形塑個人或家庭與社區鄰里社經條件關係的社會或結構因素。

認知捷徑也經常出現在社經背景不佳者的居住選擇行為上,協助其在面臨種種限制下做成遷移決策。在現實生活中,尋覓理想的社區往往需要花費許多時間與資源,而這些時間及資源通常不是社經背景劣勢者能夠負擔的。因此,為了趨吉避凶,其往往更仰賴自身過去的生活經驗和直覺來判斷社區品質,以選擇至少不是最差、尚可接受的社區鄰里,同時懷抱著未來有一天能真正實現住進完美家園和社區的夢想。[9]

除了選擇社區鄰里的機制,亦有一系列的居住移動研究關注個人或家戶是否會因社區的社會經濟人口組成而遷離。經典的白人群飛(white flight)研究發現,當社區少數種族族裔人口比例增加時,即便社區的經濟環境並未改變,白人遷離該社區鄰里的可能性仍將提高;[10]也就是說,白人搬離特定的社區鄰里並非因為當地社經環境不佳,而是對少數族裔聚集的考量。然而,若從接觸與競爭理論的角度來看,社區鄰里少數種族族裔人口比例對白人居住移動的效果,可能取決於種族族裔團體之間的相對社會經濟地位。當少數族裔的相對社會經濟地位與白人相當甚至較佳時,兩族群的接觸機會將提高,進而降低白人遷離的傾向。相反的,當鄰里內少數族裔背景的相對社會經濟地位遠低於白人時,前者的聚集便可能形成競爭壓力,進而提高後者的遷離動機。

除了種族族裔組成,個人是否搬離特定社區鄰里也與兩者的社會經濟特質相似程度有關。過去研究發現,個人或家戶傾向住在與其社經特質相近、同質性較高的社區鄰里,或是避免在社區鄰里內落入較低的社會經濟位階、處於社會經濟不利的情況。當個人或家戶的社會經濟特質與社區鄰里的相似程度愈低,社會距離(social distance)愈大,搬離的可能性愈高。[11]不過,若從另一個角度思考,即使個人或家戶在鄰里內的社會經濟位階較低,當社區鄰里的社經條件優異時,這樣的特質反而有助於展現個人的社經地位,進而提高其居住傾向。實際上,鄰里之間的排序或聲譽,以及個人或家戶在鄰里內的相對社經地位,相互交纏,形塑居住移動行為。

當前遷徙研究的限制

然而,當前的人口遷徙或居住移動研究面臨源自於遷徙定義甚至研究視角上的侷限與不足。首先,當前的研究取向過分聚焦於遷徙或移動本身,以及探究遷移的驅力(drivers),不但忽略佔大部分不具遷移經驗者、有遷移偏誤(mobility bias)的隱憂,也容易忽視造成「不遷移」的結構和個人因素,包括限制個人遷移與個人抵抗遷移的原因,從而將未遷移者想像成能動性低的群體。實際上,論者如Kerilyn Schewel便指出,不遷徙或不移動也是能動性的體現,相較於移動,不移動可能需要更多的能動性。因此,人們為何不想遷移或不遷移同樣重要。[12]

其次,當遷徙或移動的時間點發生在研究者定義的時間範圍之外,並將遷移視為單一事件(one-off event)時,不可避免地會將一些曾經遷徙或移動,有相關經驗者視為未遷徙者。以臺灣為例,1960、70年代經濟快速發展時期許多生長於中南部鄉村地區者紛紛離鄉、遷徙到北高都會區尋求就業機會,許多人最後更選擇定居。然而,若採用當前慣用的定義,上述多年前遷離家鄉者便很有可能被當作未遷徙者,只要一年前、三年前、五年前或十年前便住居於此。為了掌握其遷徙者身分,我們或許可以借用Rory Coulter等人談居住移動、新移動典範中(new mobilities paradigm)的關係性實踐(relational practices)概念,亦即,透過時間與空間聯結個體生命歷程,同時將人們與結構性條件相連的實踐。[13]在這樣的情況下,遷徙將不再只是發生在特定時空範圍的單一事件,而是鑲嵌於時間、空間和結構的行動,而是否具備遷移者身分將可繫於行動者與原居地家鄉的關係上。


[1] Bilsborrow, Richard E., 2016, “Concepts, Definitions and Data Collection Approaches.” Pp. 109-156 in International Handbook of Migration and Population Distribution, edited by Michael J. White. New York: Springer.

[2] Lee, Everett S., 1966., “A Theory of Migration.” Demography 3: 47-57.

[3] White, Michael J. and David P. Lindstrom. 2019. “Internal Migration.” Pp. 383-420 in Handbook of Population (2nd ed.), edited by Dudley L. Poston Jr. Switzerland: Springer.

[4] Massey, Douglas S., 1990, “Social Structure, Household Strategies, and the Cumulative Causation of Migration.” Population Index 56(1): 3-26.

[5] Logan, John R. and Richard D. Alba, 1993, “Locational Returns to Human Capital: Minority Access to Suburban Community Resources.” Demography 30(2): 243-268.

[6] Logan, John R. et al., 2002, “Immigrant Enclaves and Ethnic Communities in New York and Los Angele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7(2): 299-322.

[7] Krysan, Maria and Kyle Crowder, 2017, Cycle of Segregation. 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8] Sharkey, Patrick, 2008, “The Intergenerational Transmission of Context.”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13(4): 931-69.

[9] Harvey, Hope et al., 2020, “Forever Homes and Temporary Stops: Housing Search Logics and Residential Selection.” Social Forces 98(4):1498-1523.

[10] Krysan, Maria et al., 2009, “Does Race Matter in Neighborhood Preferences? Results from a Video Experiment.”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15(2): 527-559.

[11] Galster, George and Lena Magnusson Turner, 2019, “Status Aversion, Attraction and Discrepancy as Drivers of Neighborhood Selection.” City & Community 18(3): 937-964.

[12] Schewel, Kerilyn, 2020, “Understanding Immobility: Moving beyond the Mobility Bias in Migration Studies.”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Review 54(2): 328-355.

[13] Coulter, Rory, Maarten van Ham and Allan M. Findlay, 2016, “Re-thinking Residential Mobility:

Linking Lives through Time and Space.” Progress in Human Geography 40(3): 35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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