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X原住民族研究】為何原住民媽媽生不出原住民小孩?臺灣原住民身分肯認制度的父權治理意識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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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ang Uday/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為什麼我的外公外婆都姓「余」?

我是太魯閣族的混血原住民,父親是所謂的「外省人」,母親則是來自花蓮秀林鄉佳民部落的族人。小時候,清明節和母親返回部落掃墓,我趁機問母親,外公、外婆叫什麼名字,很意外地發現他們竟然都姓「余」。因為常聽到「同姓不婚」的禁忌,我再追問為何兩位長輩會同姓,大人們嘗試說了一些原因,但我只隱約聽懂一件事:政府就是這樣登記。

2022年,我到南部的戶政事務所,檢索外公、外婆的戶籍資料,這個謎團終於解開。戶籍資料顯示,我外公的族名是 Peydang Lowtan(パイダン ロタン),1946 年5月30日「自定姓名」為余富勝;外婆的族名是 Iyan Yawas(イヤン ヤワス),也在同一天「自定姓名」為余阿足(見圖 1)。但其他疑惑又接踵而來。首先,他們更改姓名的時間點,距離1945 年底中國國民黨政府接管臺灣僅半年。我總覺得,不懂漢文的兩位長輩「自定姓名」的可能性實在很低,何況這份文件也記載我外公不識字。再者是兩位長輩的身分登記,這份文件其實看不太出來有登載他們的族群。

圖1:外公外婆不懂漢文卻「自定」了漢名

    
2025年,我再度向戶政事務所調閱外公、外婆在日治時期的戶口調查資料。這份日本殖民時期的資料,種族欄登記是泰雅族(タイヤル),[1]部族(亞族群)是太魯閣(タロコ)(如圖2)。並且,外公外婆的姓名,在「自定」漢名之前,已經先被日本政府改登記為富村勝則、富村ツル,外婆應是被冠上了「夫姓」。由這裡推測,國民政府來臺之後,外婆應該也是基於冠「夫姓」的緣故,才跟著外公一起姓余。

圖2:外公外婆日本殖民時期的戶籍資料

   

今天的臺灣社會,大多數人可以理解原住民是腳下這片土地原本的主人,也逐漸有人討論「墾殖者殖民主義」(Settler Colonialism),如何造成原住民土地在不同墾殖政權下逐漸流失。[2]我外公、外婆的名字隨著不同的殖民治理意識形態,轉換了兩次身分。兩位長輩生為太魯閣族人,之後變成日本人,最後又轉變為中國人,在這片土地長眠。這種原住民身分在制度中「被消滅」的問題,似乎很少被討論。

《原住民身分法》隱含的兩個殖民意識形態

然而,將姓名與身分綁在一起的殖民治理邏輯,在當代臺灣社會並沒有結束。

2022 年,經歷繁瑣的行政程序,我終於獲得國家肯認,登記為太魯閣族。這些繁瑣程序,來自當時的《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身分法》)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因為我申請以母系血統登記原住民身分,當時身分法第二條規定,我的母親(直系血親尊親屬)必須已登記為原住民,但戶籍人員說,她的戶籍資料沒有相關的身分註記。由於我母親已經當小天使多年,在一番頗為折騰的文書作業與等待後,戶籍人員通知我,她的確具有太魯閣族血統;不過,我必須再依據同法第四條規定,改從母姓「余」,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改姓?!漢人有一句俗話說「行不改名、坐不改姓」。眼前這位八成是漢人的戶籍人員(抱歉,我承認這是我猜的),竟然要我改姓才能取得身分。我是已經年屆50歲的外省家庭男丁,和生理男結婚已經夠大逆不道了,現在還要改姓,我實在擔心老爸會來夢中狠K我,極有可能老媽也會參一咖。

這段經歷讓我反思,《身分法》究竟建立在什麼樣的意識形態之上?我在今(2026)年5月發表在《Critical Asian Studies》的文章指出:[3]《身分法》採用殖民戶籍資料與從姓的強制規定,隱含了殖民意識形態。我分別提出「後殖民文書主義」(Post-colonial Dossierism)與「父權治理」(Patriarchal Governance)兩個觀點探討,主張臺灣原住民身分肯認制度,仍帶有殖民統治色彩,並非中立的行政事務。

這裡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是父權治理的部分,後殖民文書主義這個概念比較理論一點,對這個論點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閱一下前述的文章,有詳細的討論(再度抱歉,自己的文章自己推><)。

從母(漢)姓取得原住民身分與父權治理

從母姓看起來似乎很「平權」(諷刺的是,這不是2001年《身分法》立法時所持的理由),但《身分法》的從姓規定,其實建立在父系繼承的治理邏輯之上,而這個治理邏輯進入法律和行政程序的過程,則與殖民歷史有關。

父系繼承在日本人統治臺灣之前,已存在於漢人民間社會,主要表現在子女從父姓,以及男丁繼承家中財產。日本殖民時期,建立了戶籍調查制度,並藉以將當時日本社會普遍採用的「戶長制」推行到臺灣。戶長由男性(丈夫)擔任,種族調查以戶長的種族為主,父系繼承的治理邏輯開始植入官方行政系統。時至今日,臺灣的一些行政措施還是可見父系繼承的行政邏輯。例如:移民官員認為「真實」的婚姻,必須是外籍女性依附臺籍男性的婚姻關係,特別是為了「幫」臺籍男性傳宗接代。

國民政府來臺之後,父系繼承的邏輯寫進了《民法》,子隨父姓逐漸成為臺灣的社會實踐。即使《民法》已在2007年修正了子隨父姓的規定,[4]從父姓者仍是絕大多數。內政部的統計資料顯示,2025年1至9月,新生兒從母姓的比例約僅6%;學者在2011年的研究則發現,從母姓主要是考慮延續母系家族血統,而不完全是基於平權。[5]

《身分法》也一樣書寫了父系繼承的邏輯,表現在從姓取得身分的規定。對於父親是原住民的子女來說,從父姓幾乎「保證」他們也會取得原住民身分。但對於只有母親是原住民的子女而言,要從原本的父姓改從母姓,則可能形成制度性設計的身分排除。原民會2022年的統計資料顯示:[6]原父的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比例幾乎是百分百,且性別比大致相同;但漢父原母的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比例驟降為六成五,女孩人數明顯大於男孩。若用這個比例粗估,漢父原母的子女經過幾代之後,將幾乎都被「同化」為漢人。

《身分法》的從姓規定,讓漢父原母的子女必須「從母姓」才能取得身分。在從父姓仍是預設的臺灣社會,這無疑延續了父系繼承的殖民治理邏輯,特別對於母系血統的混血原住民,產生了實質上的身分消滅效果。

因認同而改名,還是因改名而認同?

原民會一直主張,從姓的規定是基於認同主義,特別是對於漢父原母的子女來說,從母姓是原住民身分的認同表徵。但我認知的邏輯是這樣:我認同太魯閣人的身分(若A),所以在2025年我再度登記並列傳統姓名(則B)。你可以說我若不並列(若非B),應該代表我不是非常認同(則非A)。但這和原民會主張因為改名字(若B),所以「看到」我對於原民身分有所認同(則A)完全不一樣。若A則B,並不保證若B則A,但國家用法律直接畫上了等號。

在臺灣社會,家裡的男丁要從或改母姓,有比認同表徵更複雜的脈絡。

我的父親於1920年出生在中國湖南的農村。在十幾歲的青少年時期就加入國民黨軍隊,參加了抗日戰爭,1949年和我叔叔一起來到臺灣,留下了上海妻子和一個兒子在中國。他到臺灣後,上海那邊捎來消息,說妻子已往生,我父親有幾年的時間仍想辦法寄錢回去,後來在1962年,透過友人介紹與我的母親結婚,育有四個孩子。

1987年戒嚴解除後,他得知原來上海妻子仍健在,1988年立即和我叔叔一同返回中國探親,滿心盼望能與他的上海妻子和兒子再度團聚。然而,一個「意外」的查戶口,我父親發現,上海妻子早在他離開中國那年就已經再婚,連同兒子也隨繼父姓「李」。我父親悲痛欲絕地提早返回臺灣。那一年我應該是11歲左右,即是還是少不更事的小屁孩,我仍然可透過父親失落的眼神和一夕轉白的鬢角,感覺到他深沉的悲傷。我後悔當時為何沒有擁抱他。

即使父親已經離開人世多年,我仍不能讓「黃」從我的姓名中消失。經過一番「協商」,戶政事務所動用了每人一生只有三次機會的改名程序,將我的名字從「余」義中,改登記為 「余黃義中」。「余」為官方姓氏,「黃義中」則被視為名字。然而,在我還是「漢人」時,從未因我的漢姓而否認我的原住民血統;我也不是在改從母姓之後,才開始認同自己的太魯閣族身分,而是長久以來和母親不斷往返原住民部落的生命經驗,一點一滴累積而成。

我並不是從姓規定唯一「受害」的原住民。面對從母姓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法律規定,鄭川如教授[7]以及吳陳春桃女士、劉陳春梅女士[8]在2018年都提出了釋憲的申請。2022年,憲法法庭的《111憲判字第4號》宣告「姓名綁身分」條款違憲,認為相關規定違反憲法保障的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和性別平等,並命令原民會在兩年內修正相關規定。但令人失望的是,原民會2024年修訂的身分法,完全沒有將大法官宣判違憲的「姓名綁身分」條款刪除,只是加上在原來漢人姓名旁邊「並列族名」,就可以取得身分。這仍是另一種姓名綁身分的形式。

同一個家庭,姊弟漢姓不同,族名也不同

不用改從母姓了,不是皆大歡喜嗎?!然而,臺灣各原住民族的命名結構差異甚大。我所屬的太魯閣族命名系統,遵循親屬連結模式,個人的名字與父親或母親的名字連結,當我的姊姊在2024年根據修訂後的法規,登記我們母親的原住民名字以取得身分時,這個框架的不足之處再次浮現。

我記得曾經讀過族人因為強制取漢名,造成一家五口兄弟全部不同「姓」的荒謬故事。這次事件的主角變成我和姊姊。我母親的族名是 Uday,所有原民社群的人都這麼稱呼她,當姊姊要登記族名時,中部某個戶政事務所以「Uday」並未見於政治大學編纂的《原住民族人名譜》而拒絕接受。這本著作裡面所搜集到的原住民名字,主要來源是以往研究文獻與殖民時期資料,而不是經由原民部落田野向族人採集。在沒有諮詢我們家族以及所屬原民社群的情況下,戶政事務所單方面「指定」一個發音相似的名字「Utug」。結果姊姊和我雖然同一位母親,卻荒謬地登記不同族名。更荒謬的是,無論是華文姓氏(黃 versus 余)還是原住民名字(Utug versus Uday),我和姊姊都不一樣。漢人公民可以選擇任何名字,無論多麼不傳統,例如「鮭魚」,[9]他們的族群身分都不會受到質疑,原住民族卻必須遵守國家認可的姓名名單,才能「選擇」自己的姓名。

結論:解殖殖民者之眼下的原住民身分肯認

常聽到有族人朋友運用戶籍資料製作家譜,我不禁思考,如果這些戶籍資料的根本源頭來自於殖民時期的調查結果,那我們究竟是在追溯自己的祖先血統脈絡,還是重建一個百年前,由殖民者之眼所窺見的原住民身分?我常笑說,即使我把全部佳民部落族人,都集合在戶政事務所前,大聲說我母親是太魯閣人,戶政事務所的人還是會把耳朵關上,撇頭翻一下百年前日本人所留下的戶口調查資料,查找一下我母親或者外公、外婆有沒有登記為原住民(我該慶幸好在有?!)。

想起小時候和母親回部落,她總會在餐桌上介紹許多新的「表哥、表姐」們,對於太魯閣人來說,同桌共食就是一家人。口述歷史雖然總在殖民論述中被降格為「不文明」,但是千百年來,我們的祖先就是這樣將知識、智慧代代相傳下來。解殖需要將原住民族主權回歸原民社群,肯認族人口述歷史以及社群集體權,而不是墾殖社會「賜予」的象徵性肯認,土地如此,身分亦然。我理解這將會是一條漫長路,也看到有族人設法努力。但我同時憂慮,如果原住民身分主權持續讓渡給殖民邏輯,在法律與行政程序下不斷操演,原民社群是否也將逐漸「學習」用殖民之眼,看待自己的血統?


[1] 本文討論日治時期戶籍登記時,行文用詞以「種族」為主(而非「族群」)。主要是考量到當時的調查,對於種族的定義相當廣義、隨機與彈性;有時也把朝鮮人、滿洲國人、支那人等國籍別列入種族之中,與我們現在說的「族群」調查不盡相同。

[2] 夷將.拔路兒(編)。2024。《臺灣原住民族土地流失的真相與和解》。原住民族委員會。

[3] Unang Uday. (2026). Seeing Like a Colonial State: Post-colonial Dossierism, Patriarchal Governance, and Indigenous Status Recognition in Taiwan. Critical Asian Studies, 58(3), 529–551. https://doi.org/10.1080/14672715.2026.2673312

[4] 早期的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必須從父姓,除非招贅婚才能從母姓。1985年修法放寬為原則從父姓,在母無兄弟的情形下,得約定從母姓。2007年再度修法,不再原則從父姓,而是由父母雙方在子女出生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是從母姓(司法院2023年5月9日臉書發布訊息)。

[5] 彭渰雯、洪綾君(2011)。為何從母姓?夫妻約定子女姓氏的影響因素調查。《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28),1–54。

[6] 原民會1110113憲法訴訟言詞辯論意旨書,可參閱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908

[7] 鄭川如教授為太魯閣族原住民,先生吳欣陽律師為漢人,由於先生是家中獨子,基於血緣傳承的壓力,難以讓獨生女兒改從母姓,而導致女兒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鄭教授及吳律師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於2018年以女兒為聲請人提出釋憲。可參閱Huang, A.(2022年1月18日)。〈「漢姓是國民黨硬塞我們的」:太魯閣族媽媽申請釋憲,幫小孩找回原住民身分〉。關鍵評論網。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61685

[8] 吳陳春桃(樂桃・來有)、劉陳春梅(梧梅・來有)為姊妹,父親是母系血統的混血原住民(兩位姊妹的的祖母是泰雅族人),生於1904年、歿於1938年日治時期。兩位姊妹的泰雅族原住民身分,因戶政事務所依據原民會的函示,以兩人的父親未從母姓,故不具有原住民身分而被撤銷。兩位姊妹於年屆90的高齡,於2018年聲請釋憲。

[9] 2021年3月,某個日系迴轉壽司餐廳推出一項了優惠活動,只要來店用餐的客人,姓名包含有「鮭魚」兩個字的話,整桌消費的餐點都可免費,導致有些民眾為了享受這項優惠,特定赴戶政事務所將姓名變更為包含「鮭魚」的奇特姓名,這個事件被稱為「鮭魚之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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