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轉型中的地方社會:以文蛤養殖的漁電共生為例

陳亭穎/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本文改寫自作者碩士論文《能源轉型與文蛤養殖:雲林麥寮設置綠能發電設施之爭議》(2022),該文獲得2023年臺灣社會學會碩士論文獎。

開頭:臺灣的綠能發展與研究定位

2016年民進黨蔡英文就任總統,開啟了臺灣能源政策的轉型之路。[1]自訂立能源政策目標以來,各地陸續引發設置光電與風電發電設施的綠能衝突,包含假農地真種電、陸域風機、綠能專區、離岸風機、漁電共生等諸多爭議,這些爭議也發生在沿海以養殖文蛤為主的帕恰村與哆啦村。

過往的再生能源研究告訴我們,透過建立信任關係、提高資訊透明等製造地方集體利益的方式,可能提高當地居民對再生能源發電設置的支持。然而,目前研究卻鮮少探討沿海漁村怎麼同時面臨大規模風電與光電的進駐。我們無法知道在綠能政策的大力推動下,中南部沿海村民如何面對這些狀況,又身處在怎樣的處境。比如:為何在地方居民一片反對聲浪下,陸域風機仍能夠設置在魚塭之間?又為何看似有幫助的漁電共生政策卻普遍遭到村民反對?究竟他們是如何設想與(不)接受綠能發電的設置?透過帕恰村和哆啦村,我們有機會一窺究竟,以貼近地方脈絡的視角,來理解他們的選擇與設置的結果。以下,就讓我們以文蛤養殖的漁電共生為例來說明。

文蛤養殖戶怎麼看待養殖文蛤與太陽能板並存?

圖1:文蛤養殖立柱式光電設施的示意圖(擷取自水試所簡報,黑色粗體字為研究者所加)

在帕恰村和哆啦村對陸域風機是否該設置而吵得不可開交的同時,光電業者也正積極接洽兩村,向養殖戶力推當前的漁電共生技術。什麼是漁電共生政策呢?2018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電共生試驗專案計畫作業原則內,將「漁電共生」定義為「太陽能設施與養殖經營相結合之生產模式」[2],當中「相結合」即指必須以有養殖事實作為前提而設置光電設施,產生了結合光電與養殖兩者共同發展的土地複合式使用,進而實現「漁幫電、電幫漁」的經濟效益。意即,漁塭割讓部分用地設置太陽能板,而光電設施則提供了遮陰,使水池內的溫度與鹹度皆保持適宜,減少極端氣候的影響。並且期望透過光電設施提供養殖戶定期的土地租金,來增加漁民固定的基本收入,甚至改造養殖設施,以減少高強度的勞動成本,創造出「漁電雙贏」之經濟效益,達到「永續發展、共榮共存」的目標。

乍看之下多方多贏的政策,為何不受到兩村文蛤養殖業者的青睞?接下來我們透過小文、小原、小比這些養殖戶的說明與互動,去試著理解他們究竟是如何想像太陽能板放置在養殖池內的漁電共生技術。

圖2(研究者拍攝)
圖3(研究者拍攝)

首先,養殖是一個從放養、收成到休養的連續過程,在每個階段都會有相對應的養殖產業參與,以各自擅長的機械設施與技術人力介入不同時期的養殖過程。比如在放養階段需要人工撒下文蛤苗,必須依據不同養殖池內的地理特性和養殖需求,去計算一股面積與相應的撒苗數量,得適當的力道一區又一區「撒苗」(圖2),才能夠撒得分佈平均而不至於密度過高。又如在休養時期,更需要耕耘機、挖土機等整池用車(圖3)來翻土、整地和「曬窟」。小文等人也告訴我,他們最在乎的收成時節,不論是使用文蛤機直線地筆直採收(圖4),再用「排仔」載回岸邊進行沖洗與分類;又或是用大型網子進行來往捕撈的「牽魚」(圖5),這些息息相關的養殖器材與技術,都是以沒有插設太陽能板為預設去運作的。這些是他們認為文蛤養殖無法結合成漁電共生所需的技術問題。

圖4(研究者拍攝)
圖5(研究者拍攝)

再者,對養殖文蛤戶而言,光電設施的土地租金是否是一筆有效或可觀的收入呢?答案有很大可能是否定的。小原[3]等人告訴我,縱使目前養殖風險確實因為極端氣候、外來種、水質不穩定等狀況而逐年提高,但養殖利潤仍然高於租給光電業者約40萬的年租金,只是不像過去賺那麼多。以同樣一甲地100萬粒、常規大小一斤40粒為最低計算(如表1),只要育成率達五成以上,便能夠避免賠錢、順利「過關」。大多數的文蛤養殖戶為分散風險,會採取與他人合養,也會放養好幾甲地以數量來提高養殖收入。因此,養殖戶不會為了40萬的光電租金而導入太陽能板設施,更不會花費數百萬購買與自身技術與資材不相容的養殖設備,因為這些都是變相提高了養殖風險的作法,將會危害原有養殖池的穩定性。

表1:養殖收入估計

一甲內一百萬粒,以一斤正常40粒計價(橘標表示「過關」達成本門檻)。

除了技術與經濟之外,文蛤養殖戶又是如何認知光電設施帶來的污染問題呢?政府相關部會與業者的說明會[4]皆強調已規範「使用清水加高壓水槍沖洗,並設有排水管路將清洗過的水排出池外水溝,不會造成養殖魚塭的水質污染」,為何養殖戶者仍有深深的疑慮?小比多次對我說道,鄰近海邊會吹進富含鹽份海風和水霧的「鹹水煙」,是難以使用清水就能清理乾淨,這是他們初步推斷為提高發電效率的業者會使用藥劑清洗的原因。況且,用清水沖刷太陽能板上落塵等污水,無論光電設施有無加裝排水管路,他們認為最終都將排入養殖戶共用的引海水溝,而再次被引入他人魚塭內。架設在魚塭內光電板的地基,更會因為地勢低窪而常常積水,必須時時「束井」,將滲透進漁塭內的海水排出,以確保設施能夠順利運作。而這也會導致四周漁塭內的水量隨之排出,若是周遭的養殖戶不多加留意,棲息在窟邊的文蛤會因為缺水而引發大量死亡。以上都構成了養殖戶體認到的污染問題,他們認為的不僅是單一養殖戶或是廢水處理,而是圍繞與太陽能板相關的行動者、物質條件與技術等因素介入他們養殖流程的影響,這些都將提高養殖風險甚至是成為危害。

結語:綠能作為一股合法卻不合理的力量

透過帕恰村與哆啦村,我們能夠試著理解地方居民怎麼面對光電的進駐,以及綠能發電設施作為技術物又如何可能影響他們的社會生活。同時,更看到了由企業為主導進行大規模開發作為發展綠能的進駐模式,確實正在改變著臺灣中南部的沿海村庄。能源或是綠能大多時候被界定為經濟問題,比如涉及企業能否如期落實使用再生能源的承諾,以確保他們在國際間的競爭力等。但我認為綠能更是一個「社會問題」,是一個地方社會的問題,因此要將綠能視為一股擾動地方社會秩序的力量,這股合法卻不合理的力量正破壞地方社會關係的運作,改變慣有對土地與技術的想像。以上述光電設施為例,太陽能板的導入不僅引發了養殖戶之間的緊張關係,更可能將產生與政策預期相反的效果──即無法帶動地方養殖產業的轉型,而將養殖業者導向無法養殖或是不願從事。那該怎麼辦呢?我認為,發展綠能設施需要更多政府等組織的積極介入,比如漁電共生技術需要與各項水產養殖業者與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實地考察與研究,共同施測出彼此能夠接受的養殖實作。如此一來,才有可能既達成中央政府對綠能發展訂立的目標與理念,同時也符合地方社會居民對發展綠能的共同期待與集體利益。


[1] 此文的研究時間與對象為2016年民進黨蔡英文政府上任以來的能源轉型政策,故仍以「能源轉型」、「綠色能源」來指涉此時期施政內的能源政策。因此,雖然在2022年甚至於今年已使用「淨零轉型」來說明更大框架的能源轉型計畫,但考量本文研究時間區段為2016年至2022上半年,故仍使用當時的詞彙稱之。

[2] 參見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1031015545/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93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查詢系統,查詢日期:2022年6月18號)

[3] 小原說:「養殖文蛤是暴利!養得越大顆價位越高,像是阿玉伯他們家至少一斤(九分以上大)能賣100元以上。只要窟仔位置好、水質佳,一年收兩次也不是問題,收一次300萬,兩次就有600萬的收入了!啊還有好幾窟,就又是好幾千萬了。」

[4] 經濟部「太陽光電暨漁電共生推動策略說明」簡報:https://www.google.com/url?sa=t&source=web&rct=j&opi=89978449&url=https://www.mrpv.org.tw/Utility/ShowAbstractFD.aspx%3Fmid%3D2803&ved=2ahUKEwiggKji9daIAxVudPUHHbmkAi4QFnoECBoQAQ&usg=AOvVaw2mVFFUFy2caTNxcPj7KD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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