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修法象徵的生育自由與生命政治

徐蓓婕/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人工生殖技術,包含人工授精、試管嬰兒等運用科技輔助懷孕的方式,在臺灣有長遠的發展歷史。1985年,臺灣首例試管嬰兒成功誕生;2000年左右,成功率因技術成熟顯著提升;2007年《人工生殖法》立法;2010年後,透過試管嬰兒誕生的新生兒數量大幅增加,2021年增長至占全體新生兒的6%。在將近40年的技術施行中,[1]「異性戀婚姻家庭」始終是法律與技術實施的基本框架,即使不乏單身、同志伴侶等多元家庭發聲,希望能夠運用人工生殖技術,卻未獲得廣泛支持。但同時,臺灣社會的婚育結構也持續變化;同志婚姻立法,同志伴侶希望在臺灣生養小孩的訴求不斷;近年更因為自媒體的蓬勃發展,海內外的凍卵、捐卵、試管嬰兒、單身生子、代理孕母等經驗,都比過去更容易流傳和獲得討論,也因此帶來了更多對於《人工生殖法》修法的呼聲。2024年5月,衛生福利部公告了修法草案,蒐集大眾意見,這是《人工生殖法》自立法以來,首次針對適用對象的重大修正,也因此引發了熱烈的社會討論。

衛福部公告的《人工生殖法》修訂草案中,開放女同志與單身女性使用臺灣的人工生殖醫療資源。圖片來自: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1290a7ea-18ec-4d09-bbb5-2a6b125e31ef。

   

這場修法代表的不只是人工生殖技術能被更多人使用,也是法制上對臺灣傳統「家庭」定義的挑戰。該法長期將受術對象限縮於「異性戀不孕夫妻」,實質上將生育權與異性戀婚姻制度緊密掛鉤,這次修法則是首次在法律制度上往「婚育脫鉤」的方向推進。衛福部第一次公告的草案涵蓋多個修法重點,包含單身女性、女同志配偶納入使用試管嬰兒的受術對象,以及代理孕母的法制化。雖然還在蒐集大眾意見的階段,尚未開啟修法程序,但是代理孕母入法掀起的巨大波瀾,在某種程度上,一時之間掩蓋了「婚育脫鉤」這個對於臺灣社會性別結構極為重要的進展。

爾後,歷經多次公聽會與倫理爭議辯論,行政院於2025年底正式通過修正草案,採取了先易後難的處理策略──優先納入社會共識較高的修法方向,放寬單身女性以及女同志配偶可使用人工生殖;並將最具爭議的代理孕母議題另案研議,同時加入更多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的相關規劃。記者會上,行政院定調這一次的修法是為了回應「社會對兒童權益、女性生育健康與家庭權保障的期待。」通篇修法說明沒有直接指出「婚育脫鉤」的方向,但似乎透過對於「女性生育健康」的強調,隱微地表達這次修法是一次「婚育脫鉤」的社會革命。

政府不明說「婚育脫鉤」的意義與價值,或許是因為在臺灣,非婚生育一直不是普遍的人生選項。出生時父母沒有婚姻關係的新生兒比例一直穩定地維持在3到4%左右,相較於幾個OECD歐美國家40至60%的比例,「婚育合一」是臺灣社會長期以來遵循的社會規範。面對關係中的非預期懷孕,高比例的情況會趕在小孩出生之前結婚,各種層級的國家制度也都更鼓勵大家在婚姻關係之內生養小孩。[2]《人工生殖法》第一條明訂「保障不孕夫妻之權益」,女性凍卵也得等到進入異性戀婚姻才能解凍使用,即使這20年間人工生殖技術的市場蓬勃發展,廣告文案仍持續強調「讓你遇到對的人的時候,還能保有生育能力。」由於法制如此明確地以異性戀常規為框架,使得人工生殖技術在臺灣,從未真正挑戰血緣與親屬關係之間的綁定。即使實際上,每年約有2,000到3,000個人工生殖治療週期數使用捐贈的精子或卵子,也因為目前人工生殖嚴格的匿名性規範與婚生推定,受術夫妻可能可以運用各種方式繞過或低調處理需要解釋親緣關係的情況。對外,只要當事人不特別提及自己曾接受人工生殖治療,透過捐精、捐卵而出生的子女,仍然很容易被視為「親生子女」。過去也不乏許多例子是家長從未對子女揭露使用捐贈精卵,畢竟「異性戀婚姻家庭具有生育功能」始終是個有力的社會預設。Marilyn Strathern(1992)[3] 提出,人工生殖技術可能具有將親屬關係從自然的生物學事實,轉變為人為選擇的、文化協商的與技術管理的過程的社會效果。過去數十年間,這似乎沒有在臺灣發生。社會對於人工生殖技術的理解,很大程度停留在「治療不孕症」的醫療層次,對於生育「權力」與「意圖」的著墨相對較少。

直到同性婚姻法制化,婚姻內無法「自然地」成為家長,使得「選擇」成為家長變成無法迴避的議題。生育從生物性的自然結果(natural outcome),轉化為技術性的有意識選擇(technological choice);家的基礎從血緣與婚姻契約的單一架構,轉向更複雜的「養育意願」(intentionality)。婚姻與生育的脫鉤,具備著強大的解放潛力,此修法不僅是法律條文的變動,更是將生育權從性別化的合約中贖回,重新定義個人主體性與情感聯結的過程,將女性的身體與生育能力,從婚姻制度中釋放出來,讓女性能夠純粹基於養育渴望而做出決定,而非將生育作為交換社會身分或經濟安全感的籌碼。生育不再以婚姻為門票,女性得以拿回生命節奏的主控權,某種程度上,推動了社會對生育的想像從婚姻制度的決定論轉向情感本質論。

圖片來自:canva

   

當法律承認單身女性使用人工生殖的正當性,它傳遞的訊息是具有文化性的,亦即:家庭的品質,不在於家長的性別組合或婚姻證書,而在於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間穩定的情感契約與養育承諾。這為臺灣社會提供了重新審視「何謂好家長」的機會,擴大我們對於親屬關係的想像:親屬關係可以是包含自然血緣的綁定,也可以是基於女性自主的決定、由養育意願所構建的民主聯結。更進一步來說,制度上的婚育脫鉤,也有緩解社會汙名與結構包容的效果,當國家制度正式納入非婚生育,長久以來認為單親家庭、非婚生子女是一種缺憾的想法,以及這種帶有憐憫的汙名有機會逐漸淡化。體制上的認可,能為社會創造廣納多樣家庭形式的公共空間。它向大眾傳遞強而有力的訊號——多元形式的家庭並非次等選擇,而是現代社會中平等且具備尊嚴的生存樣態。這不僅保障了女性,更為未來生長在這些家庭中的孩子,預先鋪設了一條法制坦途,期望能夠帶動臺灣各種不同層級的法制與行政規範。這意味著,國家需檢討如《全民健康保險法》中,已婚無業者必須優先依附於有工作配偶之下的規定,或《社會救助法》中僵化的家戶所得計算方式。當《人工生殖法》開啟了婚育脫鉤的門縫,行政體系或許能從「身分證的配偶欄」轉向「實際的養育需求」,讓資源分配不再受限於單一的婚姻框架。

婚育脫鉤的正面力量,在於它某種程度上賦予了女性生命主導權,讓母職從婚姻的附屬品,轉化為個人可以施展選擇權的選項。然而,這次修法還有幾個背後的價值預設以及可能帶來的社會效果,筆者希望在這個階段提出,讓我們也共同思考。

此次修法的論述,實際上代表國家在人口政策上兩個互斥的態度。其一是少子化焦慮──面對全球最低的生育率,為了增加人口紅利,必須變得務實,將過去排斥在體制外的單身女性、同志伴侶視為潛在的生產力。但另一方面,過去,異性戀夫妻運用人工生殖技術生小孩並不需要經過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評估,但在制度商議納入單身女性與女同志伴侶之際,同時加入子女利益的評估,是否暗示了非婚家庭與 更多國家「保護」和「監控」之間的關聯, 強化了非婚家庭必須證明自己夠格養育的社會規範呢?這些評估成為另一種對非婚家庭的道德監視,是當代密集親職(intensive parenting)[4]焦慮在非典型家庭中更為顯著的結構性主因。國家與社會變相地預期非婚家庭的家長必須付出更多、證明更多,成為更完美的家庭,來證明當初那個「違背傳統」的生育決定是一個「好選擇」。

在子女的血緣知悉權修訂方面,目前草案只保守地限制於開放無法辨識的個人資料查詢,並在重大疾病等極端狀況下才,得以與捐贈者聯繫。這樣的設計延續對於家庭倫理固有的想像,認為血緣知悉權可能造成家庭倫理的紊亂。這些層層疊疊的評估與審查設下關卡,是國家生命政治(Biopolitics)治理態度的展現。也就是說,國家仍然透過對於「如何生」、「如何養」的管理與控制,來確保其對「何謂正常家庭」的掌控權。然而,國外已經有許多使用捐贈精卵的家庭,不論家長或子女都站出來表示,血緣知悉權的開放有助於建立更有安全感的親子關係,並且增進家庭關係的穩健,子女也不會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突然得知身世,而對於自我認同產生重大衝擊[5]回到建立友善生養環境的初心,國家需要建立的,或許是一套讓「願意說」與「願意知道」的捐贈者與受贈者,皆能夠說與溯源的制度,而非以限制的角度去設計相關法規。

《人工生殖法》的修法,在臺灣傳統家庭的圍牆上開了一扇窗,讓生育權從婚姻契約的束縛中解放,轉向看見人們對於生育的權力與意願。這場變革不僅回應了單身女性與多元家庭對生命實踐的渴望,也象徵著國家能夠回應社會對於更多樣家庭樣態的期待。然而,這扇窗的開啟也伴隨著新的結構性挑戰,國家在生育自主、保障兒童利益,與維護家庭倫理的細微界線上搖擺。在我們在樂見制度走向包容的同時,也必須警覺,生育自主不應立基在能否成為「完美」的養育者,加深對於完美育兒資格的刻板印象。真正的進步,或許不在於研發出多精準的生殖科技,或制定了多嚴格的審查標準,而在於社會是否能建立一個更友善的支撐體系,讓每一種基於不同原因而生的家庭,都能不再需要證明自己「夠格」,並自在地生根發芽。


[1] 人工授精技術則有超過70年的歷史。

[2] 例如戶政人口分類中,如新生兒出生時父母沒有婚姻關係且由母親單親扶養的話,報戶口時會被分類在「非婚生未認領」,預設沒有父系家族血緣是一件必須被制度性標記的事項,請見周雅淳(2025〔2015〕)之臉書文章分享: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1266866281461954&set=a.205366120945314

[3] Reproducing the Future: Anthropology, Kinship, and the New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Marilyn Strathern. 1992. Routledge, Chapman & Hall, New York, NY.

[4] 密集親職(intensive parenting)來自於Sharon Hays提出的密集母職(intensive mothering),指出當代社會母親面對的矛盾困境:「以孩子為中心、專家指導、情感投入豐富、勞力密集且經濟成本高昂」(Hays 1996,第69頁),母親被期待是既理性又情感的,投入超乎常理的物質與非物質勞動。後來更多的研究焦點擴大到父親(Shirani et al, 2012)及同志家長(Carone et al, 2012)的養育角色與社會期待,概念擴張為密集親職。

Hays, S. 1996, The Cultural Contradictions of Motherhood, Yale University Press, New Haven.

Shirani, F., Henwood, K., & Coltart, C. 2012, Meeting the Challenges of Intensive Parenting Culture: Gender, Risk Management and the Moral Parent. Sociology, 46(1), 25-40.

Carone, N., Quintigliano, M., Tracchegiani, J., Scandurra, C., & Cruciani, G. 2026, Intensive parenting, health care stigma, and positive identity among cisgender, transgender, and nonbinary LGBQ parents. 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40(3), 411–423. https://doi.org/10.1037/fam0001434

[5] 請見報導者《精卵捐贈子女的身世告知與追尋》系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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