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道德穹頂之外:志願服務中的「充權」與「排除」

王翊涵 /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

原本人情味即濃厚的福爾摩沙,因為志工的現身更增添了溫馨祥和氛圍。在保有利他奉獻的道德穹頂之外,志願服務在台灣應當更著重公民權的討論與充權的強調,還要加入避免排除的思維考量。

利他道德的穹頂之內!?

上課時曾詢問學生:「講到志願服務或志工,大家會聯想到什麼?」不意外的,得到的多是「服務社會」、「熱心公益」、「關懷愛心」、「無私奉獻」等等的回應,一些同學則提到「孫越」、「慈濟」等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或組織。是的,每提及志願服務,幾乎是在一種強調利他、奉獻、關懷、服務等等的道德穹頂之下被論述,且是國內外皆然。聯合國於1985年宣布每年的125日為國際志工日International Volunteer Day,期能促使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地方非政府組織等重視肯定志工無私的服務與奉獻,及其對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貢獻,以鼓勵更多人願意投入志工服務的行列;而台灣於2001120日所公佈的〈志願服務法〉,於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中即開宗明義的點出,此法的制定是「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再瀏覽網路上志工招募的文宣,強調的亦是需求有愛心、奉獻的志工一起加入,以能使生活困苦的弱勢群體受到良好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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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志工招募的文宣,強調需求有愛心、奉獻的志工一起加入】

資料來源:tw.charity.yahoo.com/project_volunteers.html?project_id=2168

確實,從事志願服務者需有愛心、奉獻、助人、關懷的道德感認同,否則難以持之以恆,而志工們也從志願服務參與中建構出「助人為快樂之本」、「施比受更有福」的道德意義,比如我曾在幾次的社區參訪中問過社區裡的長者志工們做志工的感受,他/她們會不好意思的回答我:「謀啦〔沒有啦〕!底厝內閒閒嘛系一工〔在家裡閒閒的也是過一天〕,出來幫忙社區嘛系一工〔也過一天〕,ㄟ當嘎別人倒撒工〔可以幫助別人〕,很快樂啊!」對於學生志工來說,雖然動機裡應夾雜著「推甄加分」、「服務學習課程學分」等功利性目的,但是詢問其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心得時,得到的答案仍不脫離「幫助別人很快樂」、「從助人中學習」的道德性文本。

不過,當代的志願服務意涵除了連結著道德論述,已被賦予公民權的思維,也因此志願服務對國家、社會與從事個體所帶來的效益已非道德穹頂所能涵蓋。

志願服務不僅是利他奉獻,更是公民權的展現

志願服務的價值觀與哲學基礎雖然源於希臘羅馬時代之一般福利的博愛觀念與猶太基督徒之宗教慈善觀念,但至二十世紀中期開始有了轉變,由於1980年代的石油危機引發經濟不景氣、失業及嚴重的通貨膨脹問題,各國政府財政負擔增加,福利國家更是面臨嚴峻的財政危機,也因此政府開始倡議志願服務與公共利益結合。時任美國總統雷根即在新右派(The New Right)思潮的引導下,提出公共議題的確認與行動的責任,應該要交回給地方社區,因此開始加強志願服務的推動與規劃。之後的老布希總統更是提出「萬家燈火」(thousand points of lights)的志願服務計劃,呼籲全民投入公共服務。英國自柴契爾夫人主政開始,亦積極尋求與志願服務部門合作來提供公共服務,人民透過志願服務的參與而有機會參與公共事務,甚至影響公共決策。

志願服務在各福利國家遭逢財政危機之下,成為主政者極欲拉攏與合作的對象,國家在經濟、政治、社會等層面的干預減少,標榜全民參與,也因此志願服務逐漸成為公民權(citizenship)的核心概念之一,象徵著民主政治精神,置身於志願服務,意味著能夠參與在公共與社會事務中,有了更多的自由與機會去行使民權(civil rights)、政治權(political rights)與社會權(social rights)。在國家政策強力推動之下志願服務的內涵意義從早期強調個人利他的美德,逐漸擴及到以組織型態所提供之不計酬勞的服務,除了強調本著奉獻心理與互助美德,去無償幫助他人的基本精神,更融入了現代公民社會所具有的公益責任以及濃厚民主社會的價值觀

具有道德與公民權的志願服務產生充權效益

既然志願服務的內涵與精神已從個人的奉獻利他,擴大為是種具有生產性的活動、是種社會參與的類型、更是種實現公民社會的重要途徑,因之對於志願服務究能帶來多大效益的關注當然排山倒海,而實證證據已驗證出志願服務可帶來諸多充權效益。

綜看國內外探討志願服務效益的相關研究成果,可以發現志願服務為國家充權,國家可從志願服務中獲得可觀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根據一項於1997年所建立的統計資料,以英國為例,志願服務為其帶來640億美元的經濟產值;在加拿大,其國內生產總值中的160億美元即由志願服務所創造。再根據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Johns Hopins Institute)於1998年調查22個國家志願服務實施概況的結果,發現不支領薪資報酬的志工所投注的時間與人力,可生產出相當於1500萬個全職員工所能產出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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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薪的志工,為政府省下大批經費】

資料來源:www.bcsd.org.tw/sites/default/files/node/page/639.image.2040.jpg

志願服務也為社會帶來充權,此處即以我所曾接觸的數十位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為例來說明,其每談及社區發展工作時,總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強調志工參與的重要性,中部某位理事長的話即有代表性的道出志願服務對社會的價值:

咱台灣社會若無這些志工就慘啦!你看每次出代誌〔事情〕時,隴系志工跑第一,水災啦,地震啦,志工比政府手腳快,伙咱的災民安慰、關心!再說到社區發展,政府隴要求阮社區要發展,哇麥災〔我知道〕社區要發展,而且現在社區發展的工作真多啊!要做福利照顧啦,要做環保啦,要維護治安啦,蝦米隴愛做〔什麼都要做〕就對啊!問題是無錢啊,麥安怎〔怎麼辦〕?就是要靠咱志工。阮社區有志工來服務獨居老人,你看阮社區環境水〔美〕吧,就是阮社區有清潔志工,每拜六透早〔清晨〕6:00,大家準時拿掃叟、畚箕,整條街啊開始掃,就是有志工,社區才有法度〔辦法〕發展,社會才能進步!

意即志願服務可以洗滌社會塵囂、在不安的環境裡安穩人心,並能填補社區發展的資源缺乏,在日常生活環境的維持與關懷情感連繫上提供必要的協助。

對於從事志願服務活動者來說,充權的意涵則涵蓋了能激發個人獨立自主能力、增進溝通技巧與專業能力、學到解決問題的能力、擴大個人社會空間、提升社會地位與聲望、帶來轉換生涯發展機會、增進個人解決問題的能力、結交志同道合的朋友、豐富生活內涵等等。像是李大姐,她是我在2014年時於中部某個以服務高風險家庭婦女與兒少的機構所認識的志工,當時55歲的她在機構裡當志工媽媽已經5年了,主要的工作是進行高風險家庭兒少的課業輔導與提供關懷。其實李大姐家務是繁重的,她每天需要準備三餐,家事之外還要協助接送孫子上下學,但是她對志工媽媽的工作是相當樂此不疲的,努力的找時間前來值班。我好奇的問她為何要這麼累,她說:「我一點都不覺得累,我很喜歡來這裡,這些孩子很令人心疼,家裡沒人愛、沒人關心,我很高興我有機會向這些孩子證明世界上還有人是愛他們、關心他們的,看他們一點一點進步,我覺得好有價值喔,那不僅是快樂而已…」,「很有成就感吧!」我說,李大姐回:「當然啊!其實我只有國中畢業而已啦〔哈哈哈〕,講到這個就很歹勢〔不好意思〕」,她笑了幾聲,繼續說:「可是在這邊當志工,我才知道我也很有能力,這些孩子願意跟我聊天,跟我說學校發生什麼事,喔……我很開心耶!然後從他們身上,我也有很多的學習,例如說我的同理心變好啦,我的耐心也增加啦,妳看,很棒吧!

社會排除下的志工充權

雖然從事志願服務活動可以為國家、社會與個人帶來許多充權,但是充權並非雨露均霑,處於性別、階級、種族的弱勢群體很容易被排除在志願服務行列之外,甚至成為被剝削的對象,然而志願服務的參與又是弱勢群體可以藉以充權與翻轉弱勢位置的重要管道。

例如,以婦女來說,由於父權社會裡男尊女卑的性別規範框架,女性們很容易處在低自尊的自我狀態中,並且處於次等的社會位置。然而不少實證研究顯示出藉由志願服務活動的參與,婦女得以提升自我價值,增進自我成長,並可獲得社會支持與關懷,避免負向情緒,消除孤獨與無力感(上述李大姐的口述即是如此)。雖然志願服務的從事可以增權賦能婦女,但是在性別政治的權力運作下,女性藉由志願服務的參與踏入公領域後,卻仍難以避免的繼續從事著勞動與照顧的私領域工作,舉例來說,美國的公民參與情形中,女性較男性不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德國一項針對志願服務的研究也顯示出性別化的傳統兩性分工現象,女性多從事社會福利相關的志願服務,男性傾向參與在政治、經濟與科學領域中;在台灣,社會福利類志工的性別比例,一直以來均出現女性較男性多出兩倍以上的現象。此外,婦女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的參與難以掙脫傳統性別角色期待的束縛,普遍執行的是繁瑣、替代性高的情感性、服務性工作,遠離權力核心,此論點從調查統計數字中獲得證實,來看2012年台灣社會參與調查的結果,數據告訴我們由地方政府社會處()所轄之志願服務團隊(其中社區發展協會志工隊占多數)中,女性志工占了67,但是論及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的性別比例,女性則僅有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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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的組織,經常是女性服務,男性領導】

資料來源:www.bcsd.org.tw/sites/default/files/node/page/639.image.2039.jpg

志願服務可以充權處於性別權力劣等的婦女,卻也可能再複製性別刻板印象,況且婦女還可能因為家務勞動與家庭照顧的羈絆,需要以家庭生活為優先考量而被限縮了社會參與的機會。內政部「100年婦女生活狀況調查統計結果」告訴我們,家中有未滿 12 歲兒童的婦女,其本人是主要照顧者的比例高達69.60%,且平均每天照顧未滿12 歲兒童的時間,有33.78%者需要花費10 小時以上;若是家中有需人照顧的 65 歲以上老人,婦女為主要照顧者的比例為39.51%,平均每天照顧的時間同樣以「10 小時以上」的比例最高(38.90%);再看家務勞動,婦女本人擔任家務提供者的比例高達78.60%,平均每位婦女每天花費在家務的時間約為1.79 小時。當前婦女仍是家庭內家務勞動與家庭照顧的主要提供者,此對婦女的志願服務參與可能存在著不利的影響。

此處再以台灣新住民女性的處境來說明志願服務的充權與排除意涵,我想以一位越南來的姐妹阿鸞來說明。阿鸞是我在某個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所認識的新住民志工,嫁到台灣有14年了,育有兩個女兒的她,婚姻生活前6年幾乎都待在家裡從事家務與照顧工作。談到這6年的生活,阿鸞直喊「痛苦!痛苦!真痛苦!」其實不是她不想或不敢踏出家門,阿鸞也期待可以外出工作或是與同鄉姐妹聊聊天,不過婆婆不准,阿鸞說每次她出門回家後,婆婆就開始連珠串的問她去哪裡、跟誰見面、談些什麼等等,壓力很大!直到婆婆生病過世後,阿鸞終於可以走出家門(聽阿鸞陳述她終於可以自由自在出門,再也無須憂懼回家後需要面對婆婆的連番質問的神情時,我腦中突然浮起「刺激1995」此部電影最後,男主角爬越他19年來辛苦在獄中牆壁所鑿穿的洞,再匍匐於15碼長的惡臭下水道後,終於重獲自由的那一刻),接觸家庭以外的世界,也因此在朋友的介紹下認識了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並受訓成為志工,協助電訪、通譯與行政協助工作。「來中心當志工,妳快樂嗎?」我問阿鸞,「很快樂,很開心,這裡很像娘家,來值班可以跟社工啊,其他姐妹啊說說笑笑,我也學到很多東西,像剛開始電訪時我嚇死了,可是現在不怕了,遇到那種很兇的公婆啊,我可以冷靜跟他們說話,告訴他們我們是外配服務中心,不是詐騙集團。」

不少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的社工曾經告訴我,像阿鸞這樣對志工有興趣但卻因為婆婆或公公或老公的限制而無法出來接觸外在社會的新住民女性有很多,然而難以介入夫家,也僅能無可奈何的陪伴姐妹們在狹小的縫隙中尋找自由與參與志工的機會。其它會阻礙新住民女性志願服務參與的主要因素尚包括了:缺乏到志工運用單位的交通能力,像是沒有交通工具、或是沒有駕照、或是不會騎機車;而要照顧家裡的幼兒與年邁或失能的公婆以致沒有時間前來也是普遍可見的;此外多數的新民女性常需要支撐家裡的經濟而需外出工作,限於中文識字與學歷,能找到的工作多是工時長、需輪班者,也因此侷限她們對志工的參與意願。

◎繼續努力創造友善與包容的志願服務環境

志願服務對新住民女性的充權意義是可以肯定的,除了自己成長之外,阿鸞也提到了參與志工對她後來步入職場的幫助,「因為我會通譯,所以有那種外勞仲介的老板找我去上班,幫忙跟外勞溝通,而且我在這裡有學到很多嘛,所以權益啊、勞保啊、那些的我就會問清楚,老板不能欺負我啦!」看到這麼有自信的阿鸞,我深感志願服務參與對她的重要意義,而且台灣社會當然能夠受惠於這群新住民女性志工的貢獻。但是這些充權與效益卻在台灣對於大陸及東南亞國家的貧窮落後想像、性別角色對女性的規範、台灣夫家與新住民女性之間不對等的權力關係、夫家對於「假結婚、真賣淫」、「掏金者」等等的憂懼、以及夫家較低下的社經階級位置的交織作用之下黯然,新住民女性不易走進志願服務的大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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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別、族群的限制下,不是人人都可以當志工的】

資料來源:www.hccg.gov.tw/_file/1852/NEWS/1319359013027pic3.jpg

還記得有一次在中部某社區進行社區評鑑時,一位志工阿伯帶著我們幾個評鑑委員在社區裡四處走走看看,每見到他認識的社區居民,阿伯即活力十足的拉開嗓門問:「你今日有出來做志工沒?」有的回他「謀贏啦〔沒有空〕!」有的說「賀啦〔好〕!等幾勒〔等一下〕過去。」這一來一往中道出了人情連結與人文關懷,原本人情味即濃厚的福爾摩沙,因為志工的現身更增添了溫馨祥和氛圍。在保有利他奉獻的道德穹頂之外,志願服務在台灣應當更著重公民權的討論與充權的強調,還要加入避免排除的考量,意即2001年公佈施行的〈志願服務法〉可以開始進行多元思維的調整,期待更友善、更包容、更具多元文化精神的志願服務環境可以被建構,使每一個居住在台灣的人,不分種族、國族、族群、階級、性別、年齡、性取向、宗教、身心功能等等身份,均有平等實質的機會參與在志願服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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