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仔口的中藥房

安勤之/中研院社會所博士後

 

2016年康健雜誌報導,中藥房變得「又老又少」,每年幾乎都有200家左右歇業,執業者平均年齡近60歲(曾沛瑜 2016)。中藥商甚至走上街頭,並組成「中藥從業青年權益促進會」,向政府爭取權益。中藥房為何沒落,從社會學的角度看來,必須分析歷史造成的社會條件。因此,本文從中藥房的制度發展史談起。

2018011602.jpg近年來中藥房急遽削減沒落。圖片來源:康健雜誌,https://goo.gl/a6bPe7。


被內外夾擊的中藥商

  1. 政府制度比照西藥架構,區隔中藥業者的「藥」與「商」

日本人對臺的醫療行政措施,採取廢中醫存中藥態度,對藥商管理較為寬鬆。國民政府則因韓戰緣故,接受美援,引入美式藥物管理政策:如食品藥物及化粧品管理局、美式藥業、廠房設施、藥品開發步驟與研究、藥廠 GMP、及生體可用率與生體相等性的確效制度。但不論日式制度或是美式制度,繼受兩者的臺灣政府,以「西藥」作為藥物管制架構,對中藥管理相對寬鬆,僅僅以行政命令限制偽劣禁藥。

中藥業作為職業團體,有自身的倫理規範。行政院衛生署(今升格為衛福部)指出,在「民國56年以前,中藥商開業,必須由領有政府執照的兩家同業保證所用店夥有從事中藥業三年以上經驗,熟諳藥性,乃得領照營業」(1995: 1196)。1960年代前,中藥行為表公信力,會將客人委託代煎中藥之藥渣倒在門口,供大眾檢視藥材道地質優與否(張賢哲、蔡貴花 2003: 343)。「修合無人問,存心有天知」,是藥房合藥,製作丹膏丸散的守則。伴隨日本人廢醫存藥的政策,中醫師逐漸凋零,藥房反而數量成長,財大勢大,聘請中醫師坐堂,成為中醫師的雇主(翁毓穗 2007: 33,腳註13)。

民國56年內政部公告「藥商管理規則」[1],改變了中藥房的局勢。中國醫藥學院教授張賢哲與蔡貴花指出「藥商管理規則」第三條將藥商明確區分為 (1)中藥商負責人與 (2)藥品管理人,第六條則規定「中藥販賣業者,應聘用中醫師或熟諳藥性之人員管理藥品」。這些條文導致租牌陋規、中醫醫藥不分、藥劑師被排斥在中藥業外等爭議。詳細來說:

(1) 中藥業藥品管理人與商號管理人分開的執照原則。這項原則比照西藥管理人與商號分開的制度,即採取西藥「聘藥劑師、藥劑生管理」的制度,為中藥商模仿西藥商「租牌營業」的陋規開啟門戶。

(2) 將中醫師納入管理中藥條文之開始破壞了中醫藥最早可溯源至北宋時期的醫藥分業傳統,醫師自設藥局,隨著科學中藥普及於巿場,中醫師慣用這些濃縮製品,反而對藥材的相關知識感到陌生,而造成中醫藥知識的文化斷層。

(3) 封殺藥劑師從事中藥業務。在民國56年時,已有中國醫藥學院畢業的藥劑師,修習60學分以上的中藥課程,共計五屆的畢業生200人,被摒除於中藥經營(2003: 346-348)。

民國59年總統公布「藥物藥商管理法」,希望管理當時藥商種類混亂的問題。當時的藥商結構複雜,計有九種,包括西藥種商、臨時西藥種商、臨時西藥商;中藥商、臨時中藥種商、臨時中藥商;成藥調劑商、藥品零售商、成藥攤商(行政院衛生署 1995:719;安勤之 2008:183)。這種複雜結構導致該法難以適法,而使中藥人員的資格認定成為懸案。

衛生署為解決此複雜藥商問題,在民國62年訂定「藥商整頓方案」,將臨時中藥商及中藥種商,透過換發執照,認定為符合「藥物藥商管理法」所稱的「確具中藥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但是礙於資訊流通有限,在民國63年5月31日,總計7,668家的中藥商僅6,642家換發,計1,026家在該日後成為無照中藥商,引發爭議。

原先「藥物藥商管理法」規定中藥商採「登記」方式產生,但是行政部門卻在相關團體施壓下,在施行細則中規定需「考試及格」,子法扞格母法,監察院糾正行政部門侵奪考試權,考試一直未舉辦。這些無照中藥商,只好透過聘請中醫師或租借牌照,才能開業。(江春男 1973,張賢哲、蔡貴花2003-348-349)。

 

  1. 藥劑師群體內,以「科學專業」為名排除傳統中藥業者

中藥商除了面對政府管制,尚有藥劑師群體的鬥爭,這些藥劑師後來在立法過程中,正名成「藥師」,將自身界定為「專業者」。藥劑師主張藥不分中西,高舉現代化大旗,強勢影響法令政策走向,包括「藥物藥商管理法」中關於中藥管理人員資格的認定,以及民國68年修正通過的「藥師法」。後者規定凡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得以從事中藥販賣業。

西藥界高舉「用藥安全」,希望透過拓展中藥巿場,分散藥業巿場飽和壓力,因為藥師與藥劑生因為藥學系擴張快速,已供過於求。藥師團體透過主張「用藥專業」與「藥物風險」等論述,擠壓中藥業者的生存空間。中藥界面對藥師論述,只能高舉「工作權」以保障權益。雙方爭執不休,希望政府處置。

中藥商問題,自民國62年起,延宕近廿年。衛生署與相關單位協商後,決議採取將中藥相關從業人員認定為「商」(非中藥「師」),以「列冊一次解決,法律保障」的方式,將中藥商公會列冊陳報符合標準者(表1)作為對象,認可執業權利,核發執照。民國82年1月18日「藥事法」第103條三讀通過中藥商列冊方案。但是該法案僅溯至民國63年5月31日前適用之相關從業人員。因此,中藥商爭取立委合作,修改「藥事法」,於民國87年6月24日通過第103條修正條文,讓在民國82年2月5日能夠向主管機關證明有中藥營業事實之店家,得以繼續經營中藥業務(張賢哲、蔡貴花 2003: 355-356)。此日期之後,若欲經營中藥房的人,就必須擁有藥師或中醫師執照,才得執業。

民國83年「藥事法」第103條施行,各界有許多不滿,但結果尚可接受,暫時為廿年來紛爭不已的中藥商問題,畫下休止符。但自此以後,基於從商不從人的原則,中藥商不再以「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作為專門職業身份,失去調劑權,無機會分享全民健保的調劑大餅;其次,父子相承、師徒相授的傳承方式就此中斷,店裡藥童再無自立門戶的機會,必須聘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或者自身考取藥師或中醫師執照才能開業,而那意味著人事成本的負擔或機會成本的損失。換言之,中藥界在此法之後,慢慢面對「(中)藥師不死,只是逐漸凋零」的狀況。中藥房若是後繼無人,老藥師即使滿身技藝,也只能埋藏塵土。

 

表 1 民國82年中藥商列冊資格標準

類別 資格標準
第一類 76.6.30 前聘中醫師管理,現仍繼續經營業務者。
第二類 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死亡,其繼承者仍繼續經營業務者。
第三類 原於76.6.30 前曾聘中醫師管理,辭聘後現仍繼續經營業務者。
第四類 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之子女限一人,其於同址確有經營中藥業務,且現仍繼續經營該項業務者(子女與合夥人,僅能選擇一類,不能重複)。
第五類 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之合夥人或股東一人,其於同址確有經營中藥業務且現仍繼續經營該項業務者。
第六類 民國63 年藥商整頓方案未換照仍繼續經營業務者。
第七類 76.6.30 前曾經地方衛生機關查核有案,現仍繼續經營業務者。

資料來源:臺灣省政府公報83 年春字第44 期,轉引自廖慧伶2005: 21。

 

時至今日,離「藥事法」第103條修正案已廿年,老藥師逐漸凋零,或無子女承接而收店;或有子女承接而於法不容。國家對於中藥從業人員的教育、考試、訓練、任用制度並未落實,政府消極回應來自不同利益團體(中藥從業人員、藥師團體、中醫師團體)的施壓。中藥相關從業青年,決定組織人民團體自救,成立「臺灣中藥從業青年權益促進會」[2],走上街頭爭取權利,想透過爭取「中藥技術士」的方式,取得執業空間。但種種挑戰與困難迎面而來,譬如中醫師並不認同醫藥分業的理念,藥師並不認為中藥從業人員能夠保障民眾的用藥安全,而中藥從業人員所重視的傳承與經驗,得不到國家制度的保障與認同(公視 2017)。

 

  1. 中藥廠利益先於中藥房利益

實際上,中藥從業者要面對的,不僅僅是這些來自外部的挑戰,還有中藥藥廠。在歷史發展過程中,政策擬定者僅僅看見藥廠利益,而無視於第一線中藥房的從業利益。1971年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的處長,正是創辦順天堂公司的許鴻源,國家政策高度仰賴中藥廠作為諮詢對象,迄今仍然如此,而被犠牲的就是小藥房的利益。自1960年代起,政府輔導中藥廠轉型,陸續公布「固有成方調製丸、散、膏、丹」、「臺灣省製藥工廠設廠標準」、「中藥製藥工廠設廠標準」,並且逐步要求中藥廠施行優良藥品製造標準,中藥房若不符合相關設備需求,並取得相關工廠證照,就會受罰,譬如台北巿的胡慶餘堂的案例(溫于德 2017)。

其次,全民健保僅給付科學中藥(濃縮粉劑),而不給付飲片藥材,有利於中醫院所與中藥廠的結合,使中醫院所與中藥房脫勾。更重要的是,在全民健保的制度框架下,科學中藥改變了醫師的開藥習慣以及民眾的用藥方式,中藥房的生計受到極大衝擊。

最後,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中藥房被特定事件污名化(如八寶粉事件、朱砂汞中毒事件、犀牛角事件、中醫師濫用龍膽瀉肝湯的馬兜鈴酸事件),蒙上了不安全、不環保的污名,其他專業者以「風險管理」為名,譬如中藥廠、中醫師、藥師削減中藥房獨力執業的正當性。這些事件的後續影響,迄今仍有待更深入的調查研究。

2018011601.jpg中藥業如同西藥業,同樣有其專業性,但卻在制度演變的歷史過程中,逐漸被降黜,落入從屬地位。圖片來源:https://goo.gl/Ucn4BH。

重拾中藥的知識專業與重要性

中藥與國人的生活習慣緊密相關,國人仰賴中藥調理身體,坐月子更是許多女性一生中大量服用中藥的時期。中藥帶給人們酸苦甘辛鹹的人生百味,中藥房則是交流生活大小事的社區中心。抓藥的顧客一邊看著老板抓藥、一邊聽老板說故事,或者老板聽著顧客說誰的不是,讓顧客有了情感上的依歸。巷仔口的中藥房,遇上了巷仔口的社會學,希望能夠讓大家知道,這是一個正在凋零的行業,而它的凋零,並不是因為它在我們的文化當中不再重要,而是因為歷史過程中,諸多利益團體的競爭關係,導致不同行業(中醫師、藥師、中藥廠)都踩著藥房往上爬,紛紛透過制度化的手段,導致中藥房對於中醫師、藥師與藥廠的從屬關係,就像護理師或其他醫療專業從屬於醫師的地位一樣。

當我們不能正視「中藥知識」是門專業,而僅僅認為中藥應該從屬於「醫療知識」、「科學知識」、「西藥知識」、「經濟利益」;如果我們不能重視「中藥從業者」是專業人員,而不僅僅是「商業人員」,那麼,我們將斷了自己文化的根,少了一種療癒自我的方式。

中藥業如同西藥業,同樣有其專業性,但卻在制度演變的歷史過程中,逐漸被降黜,落入從屬地位。譬如我們不稱中藥從業者為藥師,而是藥商;不稱中藥店為藥局,而是藥房。這都是西藥業從業人員在與中藥從業者相互競爭時,逐漸獲取國家制度化權力而作出的區隔。譬如在《臺灣藥學史》一書提到,那琦博士指出:

考我國歷代皇室掌藥之機構,北齊、隋、唐均稱「尚藥局」。宋、金、元均稱「御藥院」,與明、清之「御藥房」之性質完全相同,而與宋代以降為嘉惠平民百姓之藥局,無論其設置之目的與經營之方式均迥乎不同,我國今日之藥局,其營業之對象亦為國民,故自歷史的觀點言之,自以稱「藥局」為當。而「局」與「房」二字,自字義言之,亦以「局」字涵義為正大,寓職有專責之義,至於「房」字之字義,乃謂「正室之旁」為房,房乃是「側室」。吾儕藥師所經營之藥局,豈可甘居「側室」?!(那琦《中國藥學史提要》,轉引自范佐勳 2001: 8)

若中藥從業人員希望改變現況,就必須號召有志者投身歷史、制度與社會面向的研究,揭露種種現有制度的不公平,與意識形態的偏見,並且以社會分析與證據醫學的方式,反駁中藥污名(吳建東 2016)。過往的中藥從業者,希望合法化自身非法地位,妥協自我身份為「商」,作為交換條件,放棄了專業自主性。今日的中藥青年們,應該重新將「藥」奪回來,透過各種研究、各種發表,彰顯中藥專業性,以及中藥房在社會、經濟、文化、歷史層面的重要性,進一步透過制度化方式,建立自身的專業地位。(本論文改寫自筆者碩士論文)

 

 

 

參考資料

公視(2017)祖傳三代卻違法!中藥房快速消失。3月2日。網址:https://goo.gl/xvHn8L。

江春男(1973)。藥物藥商管理法之立法過程。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巿。

行政院衛生署編著(1995-1997)。臺灣地區公共衛生發展史(5 冊)。台北巿:衛生署。

范佐勳編著(2001)。臺灣藥學史。台北:財團法人鄭氏藥學文教基金會。

曾沛瑜(2016)中藥房消失中。康健雜誌。第208期。3月1日。網址:https://goo.gl/etZf7K。

張賢哲、蔡貴花(2003The inheritance and changes with last 60 years for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stores in taiwan(台灣中藥商六十年來之傳承遞變).   First Meeting of  the Asian Society for the History of Medicine: Symposium on the History of Medicine in Asia: Past Achievements, Current Research and Future Directions.   Institute of History and Philology, Academia Sinica, Taipei, Taiwan.

張賢哲、蔡貴花(2004)。臺灣中藥商的特質。古今論衡,第11 期,第95-114頁。

翁毓穗(2007)。臺灣中草藥產業之空間發展歷程。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碩士論文,台北巿。

溫于德(2017)百年老店無照製枇杷膏,慶餘堂負責人遭判刑。自由時報。2月15日。

吳建東(2016)翻天覆地的四物湯風波。科學月刊。十月號。562期。

 

延伸閱讀

甫、陳俞沛(2017)中醫藥現況與中藥技術士議題之淺見藥學雜誌334147-151

安勤之(2008)。臺灣中藥產業發展史。收錄於四物湯的保健食品化:從物的生命史看中藥在臺灣的當代轉化(1990-2008)。頁174-210。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陳柏勳(2015)「藥」誰管游移在法規間的中藥材公醫時代。

陳俞沛(2012)中藥調劑權之爭議問題探討全國律師161247-53

陳俞沛(2016)醫可分中西醫師藥不可分中西藥師臺灣醫界雜誌59748-52

張賢哲(2007)河洛中藥文化之研究。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劉惠敏(2016)中藥房會從臺灣人的生活中消失嗎?端傳媒。12月16日。

[1] 相關政府法規,可於國家圖書館的「政府公報資訊網」查詢。http://gaz.ncl.edu.tw/

[2] 官方網站:http://www.twcmy.org/about.html

在〈巷仔口的中藥房〉中有 4 則留言

  1. 歷史脈絡講得很清楚,可是結語令人不敢恭維。
    【抓藥的顧客一邊看著老闆抓藥、一邊聽老闆說故事,或者老闆聽著顧客說誰的不是,讓顧客有了情感上的依歸。】
    感情上的依據?老天,你是在說古早柑仔店還是古早廟口前榕樹下的「舊談」嗎?
    這句話套到任何「古早味」的老店都說得通。用「古早味」來擁護傳統師徒制中藥業完全沒有說服力。隨便找個「古早味」相關的新聞,每個都在講「一邊聽老闆說故事,或者老闆聽著顧客說誰的不是,讓顧客有了情感上的依歸。」這樣老掉牙的論述。
    用「人情味」能跟「用藥安全」相比嗎?
    君不見衛生福利部發行的「臺灣市售易混淆中藥鑑別圖鑑」一書,不正是因為台灣中藥房還不少使用「誤品飲片」的藥房在經營?

    本文講的污名化,馬兜鈴科植物,在最近的論文中(這還是大眾透過亂吃來路不明的中藥引發的問題)還發現疑似會影響肝功能,你說為甚麼台灣市面上還有那麼多人用到政府老早就禁止的馬兜鈴科植物?
    【台灣肝癌病患78%與馬兜鈴酸有關】自由時報電子報-2017年10月19日

    本月還正有本篇擁護的「中藥商同業公會」販賣犀牛角被抓(新聞標題在下),說污名化,這可是直到現在還在發生的事情。
    【涉走私犀牛角販售中藥商榮譽理事長等10人緩起訴】自由時報電子報-2018年1月3日

    在來,文末
    【今日的中藥青年們,應該重新將「藥」奪回來,透過各種研究、各種發表,彰顯中藥專業性,以及中藥房在社會、經濟、文化、歷史層面的重要性,進一步透過制度化方式,建立自身的專業地位。】

    研究中藥的專業性,中藥的研究對於全人類的重要性我認為【人命】比【人文】重要。

    【人命】當然就要研究中藥本身,當然就是各種臨床試驗,科學分析,而科學研究第一步就是要量化,而這點就要用標準化的科學中藥來研究,光是這點就很有問題,會研究到這地步早就去研究所了(而目前台灣中藥類研究所的人員多數有藥師執照),也沒時間經營傳統師徒制中藥房。

    還是說【傳統師徒制中藥房】只能靠人文彰顯重要性?究竟【用藥安全】跟【情感上的依歸】哪個比較重要大家心裡都有答案。

    一直講專業專業,那麼專業就去考藥學系,政府可沒有阻止任何「中藥從業者」去參加大學入學考試,考上了,通過藥師國考,只要能確保【用藥安全】,想把中藥房經營而多麼富含【情感上的依歸】都沒人管。

    1. ▶評論:
      歷史脈絡講得很清楚,可是結語令人不敢恭維。
      【抓藥的顧客一邊看著老闆抓藥、一邊聽老闆說故事,或者老闆聽著顧客說誰的不是,讓顧客有了情感上的依歸。】
      感情上的依據?老天,你是在說古早柑仔店還是古早廟口前榕樹下的「舊談」嗎?
      這句話套到任何「古早味」的老店都說得通。用「古早味」來擁護傳統師徒制中藥業完全沒有說服力。隨便找個「古早味」相關的新聞,每個都在講「一邊聽老闆說故事,或者老闆聽著顧客說誰的不是,讓顧客有了情感上的依歸。」這樣老掉牙的論述。
      用「人情味」能跟「用藥安全」相比嗎?
      君不見衛生福利部發行的「臺灣市售易混淆中藥鑑別圖鑑」一書,不正是因為台灣中藥房還不少使用「誤品飲片」的藥房在經營?
      ▶安勤之回應:
      是的,單單是情感上的依歸是不足的。所以我文中指出,必須瞭解中藥業是具歷史傳承的專業。國家未落實立法許諾,未落實教考用相關政策,導致中藥業今日困境。當然,中藥業內部應與時俱進,畢竟當代社會對於用藥安全的風險控管的要求更為提高,我們也不再單單依賴經驗,而必須仰賴實驗,把關藥物安全。但是藥物安全的控管,已然不全是下游中藥房的工作,而是中藥進口商或中藥廠,甚至應該要成立專責的中藥檢驗單位,進行把關工作。難道我們會要求社區藥局,去檢驗包裝商品的內容嗎?社區藥區的角色,是代收,協助送到相關單位檢驗。
      因此,我們必須注意:中藥業是個複雜的集合體,西藥業亦然,中藥房或西藥藥局,作為一線的銷售把關,處理的是人的議題,回應民眾求知的權利;藥品檢驗是另一個專業,是當一線人員無法運用經驗或者藥房或藥局的基本設備進行判定把關時,就必須要有相關的支援體系,讓這些有疑義的物質,不論是來路不明的藥丸或者藥錠、藥粉,都能夠得到進一步地檢驗與確證。
      換言之,在思考這個問題時,如果考慮醫療體系是層級體系,即從小診所到大醫院一層一層,那麼藥物體系又何嚐不是層級體系。以衛生福利部在其「藥物安全」中「產品回收」公告廠商回收「”合誠”捨暈寧糖衣錠(敵芬尼朵) CEFENINE S.C. TABLETS (DIPHENIDOL) “H.C.”」(見https://consumer.fda.gov.tw/GMPList/ProductDetail.aspx?nodeID=533&pid=1313)為例,主因是「成分含量不足」,試問,單從外包裝標示,藥師能夠判斷藥物成分含量不足嗎?顯然有其限度,必須仰賴其他專業分工合作。
      面對基本中藥房的藥物誤用的問題,中藥界必須加強內部把關,並且在內部進行檢討與再教育。師徒傳承制固然有其優點,但是當代社會的快速變遷,已要求各行各業的持續再進修,並且自我要求與相互監督。藥師團體在面對當代社會時,也逐漸面對學非所用,大材小用等各式複雜的議題,可以參考義守大學醫管系謝幸燕教授對於藥師的相關研究。與其中藥界跟西藥界相互打來打去,不如如實地面對臺灣社會中西藥混用的社會習性,同時也認真看待臺灣的藥物政策與資本主義巿場,如何導致今日中藥界與西藥界的艱困處境。白話地說,兩方惡鬥,顯然並非臺灣社會之福。
      在此,我肯定藥師在藥物用藥安全的工作。但中藥業,亦是如此,譬如陳柏勳與楊仕哲(2016)在藥籤相關研究中就提到,中藥房在民眾求得藥籤後,實際上會審核藥物的安全性,而斟酌給出適合的中藥飲片。中藥房並不是沒有把關藥物,而是這類把關工作,往往被視為「看不見的工作」(invisible work)。其次,中藥房是兼具藥物與商業的工作,中藥房對於自身名聲的愛惜,以及避免爭議,有些藥房會自我篩選,不進風險較高的藥材銷售,譬如水蛭或甘遂,若是要購買相關藥物,藥房也會詢問是否有中醫師處方。換言之,在批評中藥業不夠專業的同時,我們必須自問,我們是否對該專業的工作有充分瞭解,還是我們習慣想當然爾?我想,這是受過科學訓練的人,應該自問在不充份瞭解的情況下,如此的批評是否公允。

      ▶評論:
      本文講的污名化,馬兜鈴科植物,在最近的論文中(這還是大眾透過亂吃來路不明的中藥引發的問題)還發現疑似會影響肝功能,你說為甚麼台灣市面上還有那麼多人用到政府老早就禁止的馬兜鈴科植物?
      【台灣肝癌病患78%與馬兜鈴酸有關】自由時報電子報-2017年10月19日
      ▶安勤之回應:
      馬兜鈴酸的議題,極為複雜。單就您所引用的這篇報導來看,您必須非常小心媒體的「標題殺人法」,文中提到「可能」、「或許」,都被您忽略了。就引用的標題的第一句來說「肝病在台灣號稱「國病」,肝癌更長年位居國人十大癌症前五名。長庚醫院和新加坡大學、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合作,利用次世代基因定序分析九十八名肝癌病人,發現其中七十六名患者的肝癌帶有「馬兜鈴酸特有的基因突變指紋」,比例高達七十八%,顯示台灣多數肝癌發生原因可能和食入馬兜鈴酸有關」,首先您漏看了「可能」,其次,從「基因」到「疾病」,中間有非常複雜的環節,這些科學研究為人們指出「可能性」,但並非「必然性」。對於中醫藥界來說,按政府規定,己禁用相關藥材(http://taecm.com.tw/notice/ins.php?index_id=77&index_m_id=0)。因此究竟為什麼肝病那麼嚴重,仍是個需要研究的議題,而不能直接把中醫藥從業人員當成箭靶,而不去瞭解現實情況。
      您提到「為甚麼台灣市面上還有那麼多人用到政府老早就禁止的馬兜鈴科植物」,在新聞報導中,並沒有提到「那麼多人」究竟是多少人,因此,我也想請教您,您的資訊來源為何,對此議題,我也很想請教您的意見與觀察,讓我們一起來釐清臺灣馬兜鈴酸爭議的真相為何,歡迎您跟我連絡。

      ▶評論:
      本月還正有本篇擁護的「中藥商同業公會」販賣犀牛角被抓(新聞標題在下),說污名化,這可是直到現在還在發生的事情。
      【涉走私犀牛角販售中藥商榮譽理事長等10人緩起訴】自由時報電子報-2018年1月3日
      ▶安勤之回應:
      本篇並無維護中藥商同業公會,而是討論中藥業困境。若要說「擁護」,不如說是在乎。我在乎的是那些老老實實,按照規矩作生意的中藥業者。君不見我對過去中藥商「妥協」於「商」而放棄專業自主性的批判,麻煩您再回頭讀一下我的文章。我認為中藥業內部確實必須強化自律性,這點我倒是同意您的看法。

      ▶評論:
      在來,文末
      【今日的中藥青年們,應該重新將「藥」奪回來,透過各種研究、各種發表,彰顯中藥專業性,以及中藥房在社會、經濟、文化、歷史層面的重要性,進一步透過制度化方式,建立自身的專業地位。】
      研究中藥的專業性,中藥的研究對於全人類的重要性我認為【人命】比【人文】重要。
      【人命】當然就要研究中藥本身,當然就是各種臨床試驗,科學分析,而科學研究第一步就是要量化,而這點就要用標準化的科學中藥來研究,光是這點就很有問題,會研究到這地步早就去研究所了(而目前台灣中藥類研究所的人員多數有藥師執照),也沒時間經營傳統師徒制中藥房。
      ▶安勤之回應:
      您說的很有道理,但是「標準化的中藥」,並不是人們日常生活中慣用的非標準化的中藥。實驗室裡的研究,如何與實驗室外的研究接軌,這反而不單單是科學就足以回答的問題。您認為科學與人文是相對立的,但是在近來的學術術發展趨勢下,人文與科學的對立是早被檢討,學科的整合與合作已是不可避免的趨勢。陽明大學成立科技與社會研究所,培養相關學者,台灣科技與社會研究學會(http://www.tw-sts.org/)成立亦滿十年,正籌辦2018年的年會,將於四月份於成大舉辦,若有這個榮幸,我也歡迎您一起參與年會,來瞭解當代學界如何看待科技與人文的關係。
      再者,實驗室當中亦有人文,君不見各種學術作假、抄襲舞弊之事,科學知識的生產,亦無法假裝不受人文影響,因此,我們應該更深入地瞭解「人」,才能更好地保障您所說的「人命」。

      ▶評論:
      還是說【傳統師徒制中藥房】只能靠人文彰顯重要性?究竟【用藥安全】跟【情感上的依歸】哪個比較重要大家心裡都有答案。
      ▶安勤之回應:
      中藥從業人員要求的不是維持傳統師徒制,而是希望政府落實教考用的相關政策,這點望您明察。至於用藥安全部份,我們也希望能有更多的藥師以及中醫藥從業人員能夠投入中醫藥的科學研究,藥師應該學習中藥,而中藥從業人員也應瞭解如何使用科學儀器協助把關藥物安全。我瞭解您對於「藥師作為專業」有深厚的情感,但不能以此忽略中藥有其專業性。文末附上「中藥業作為一門專業」文獻,供您參考。

      ▶評論:
      一直講專業專業,那麼專業就去考藥學系,政府可沒有阻止任何「中藥從業者」去參加大學入學考試,考上了,通過藥師國考,只要能確保【用藥安全】,想把中藥房經營而多麼富含【情感上的依歸】都沒人管。
      ▶安勤之回應:
      如果藥學系足夠重視中藥專業,我想中藥從業人員會非常樂意學習。但藥學體系整個架構在將中藥視為「生藥」的貶抑意識下,忽略了中藥作為複雜的社會技術系統。中藥作為複雜社會系統,可以參考陽明大學雷祥麟教授(2008)對常山如何轉變成為抗瘧藥的討論。簡言之,就是中藥應該視為另一套與西藥知識相對等的知識體系,但在歷史發展過程中,中藥卻變成從屬於西藥知識體系及其行政體系的附庸。
      另外,值得一提的議題是,國內中藥專業系所,即今中國醫藥大學的「中國藥學暨生藥資源學系」,這些學生專研中藥,並且也接受西方科學訓練,他們難道無法為用藥安全把關?但礙於制度限制,他們無法取得國家特許的專業認證資格,成為中西藥意識形態鬥爭的犠牲品,這顯然不是以中西藥混用為特色的臺灣社會之福。
      總之,我所盼望的是,西藥從業人員能夠持平看待中藥從業者。而藥物從業人員,能夠一起為健全臺灣藥業環境而努力。西藥從業人員,為了生存,不得不往「商業」靠攏,賣起奶粉、尿布與保健食品;中藥從業人員,則是為了生存,作為商人,還是希望能夠保有部份「藥」的權利。與其兩方交爭,不如共思如何改善國內藥業環境,這是我的企盼。

      延伸書目:
      ▶中藥房作為用藥安全把關者 以藥籤為例
      陳柏勳、楊仕哲(2016)在地醫療的技術文本及其轉變—嘉南地區的藥籤。科技醫療與社會。第23期,頁77-136。

      ▶中藥作為一門專業相關文本
      林彥甫、陳俞沛(2017)中醫藥現況與中藥技術士議題之淺見。藥學雜誌。第33卷第4期,頁147-151。
      陳柏勳(2015)「藥」誰管?游移在法規間的中藥材。公醫時代。全文網址:http://pubmedtw.blogspot.tw/2015/12/blog-post.html
      陳俞沛(2012)中藥調劑權之爭議問題探討。全國律師。第16卷第12期,頁47-53。全文網址:https://goo.gl/k5Csvq
      陳俞沛(2016)醫可分中西醫師,藥不可分中西藥師?臺灣醫界雜誌。第59卷第7期,頁48-52。全文網址:http://www.tma.tw/ltk/105590709.pdf

      ▶中藥作為複雜的知識體系(中藥不等於生藥)
      雷祥麟(2008)常山:一個新抗瘧藥的誕生。李建民編,《由醫療看中國史》,台北:聯經出版社。全文網址:https://goo.gl/ms26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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