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翰堂/1095移民工文化協會理事長、越在嘉–聽你說法律公衛諮詢平台、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
一、一場關於緬甸留學生醫療求助的風暴
今年年初(1月6日),臉書上一則以緬文、中文與英文寫成的僑外生醫療求助貼文,受到平常關注移民、移工議題的老師與朋友們轉發。貼文內容是一位緬甸僑外生Lum(化名)因自體免疫疾病背負龐大醫療費與生活負擔,由同學們共同發出的求助信。這則訊息被1,000多個帳號轉傳。隔日7號,這群在臺緬甸學生發文感謝各界的善心,該名同學所需的醫療和生活支持已無虞。此事件與我過往看見在臺移民工、僑外生們重大傷病的處境相似,服務單位也會接到移民工社群、醫院轉介,希望從事移工服務的我一同連結資源。這類困境,源於他們在未達規定居留期、尚無健保資格,或病症嚴重時,健保不足以因應。[1]
這篇醫療求助文原本應在需求滿足後便告一段落,但8日出現一則匿名貼文,未直接指名,卻句句針對Lum住院期間的醫療照護情況提出批評,認為學生自己未購買商業保險,卻使用臺灣健保與納稅錢接受治療,還透過貼文求助是濫用愛心。這則貼文的幾位轉發者紛紛表示發揮愛心前要先停看聽。針對這則貼文傳達的片面、扭曲訊息,在臺緬甸社群試圖澄清說明,但業已造成學生們的緊張。
我將以此次事件為引,透過與緬甸僑外生Seng與Kum,以及協助聯繫和翻譯的在臺緬甸人Ah-Chu的訪談(以上皆為化名),[2]檢視跨國遷移者的健康社會決定因素(Social Determinants of Health)。[3]本文旨在探討跨文化照護的實踐,以及社會輿論中的「應得性(deservingness)」 道德非難,如何交織構成移民群體在制度與文化層面上接近醫療資源的實質阻礙。
二、看不見的「隔」閡:為何文化能力反而成了偏見的凝視?
臺灣關於跨文化照護的研究,部分側重於移民工社群原生國現代化不足、傳統禁忌或衛教知識欠缺等個人化因素,[4]並將文化能力(cultural competence)視為解方──由服務提供者認識移民原生國文化,回應跨文化間的醫病關係。[5]然而,該視角若僅止於辨識「他者與我」的文化落差,往往會陷入將問題歸咎於族群特徵的陷阱,進而忽視移民和本地居民可能遭遇相似的社會條件——如都市冷漠、政策資訊不透明及社會支持匱乏。人類學學者Heide Castañeda等人的研究指出,在文化差異之外,移民在移居國的居住環境、社區安全和勞動保障,以及主流群體的種族歧視等因素,也影響他們的健康情況。[6]
個人化取徑簡化邊緣群體經歷的社會、經濟與政治條件,忽略公共資源配置的不平等對於個人身心健康、照護的可近性與可行方式的影響。以婚姻移民為例,臺灣社會長期將其視為回應少子化的工具,相關公共資源多以生育保健為主,移民的語言學習融入為輔,缺乏全人照護的反思與實踐。移民遭遇家庭暴力往往有苦難言,相較於本地社會女性,她們有更高的精神疾病罹患率。[7]若醫護人員僅專注於臨床診斷和模糊的文化比較,缺乏對眼前患者具體生活脈絡與社會結構性處境的共感,便如同Seth M. Holmes記錄下的墨西哥移工遭遇「醫療凝視(clinical gaze)」的心聲:“los médicos no saben nada”(醫生什麼都不知道)。[8]
在此情境下,跨文化照護缺乏對於受照護者每次選擇之背景脈絡的理解,形同「隔」文化照護。
三、邊界守門人:誰才是有資格獲救的「合格患者」?
跨文化照護實作涉及專業工作者與當事人間互動的文化能力,醫護人員需要從複雜的政治、社會與經濟條件等相關脈絡,理解並回應移民工患者的疾病議題。這是額外的、慈善的、造成負擔的照護服務,抑或是基本人權的一環?1月8日的匿名貼文中,認為臺灣政府和醫院在僑外生的健康照護上已落實人權保障,反而緬甸學生Lum有濫用資源的嫌疑,其中包括數項質疑:為何不購買個人商業保險、留學資格需「財力證明」,為何僑外生仍須對外求助、為何不由原生國家屬陪病照護或自行學習照護等。這些質疑一一築成對Lum在臺求學與就醫的「資格審查」。
這些審查並非僅限於法律層面,更依循著主流社會對於福利依賴、勞動貢獻與社會負擔的道德評判。主流社會為了保護共同體內的道德立場、群體與個人安全,區分出「值得」與「不值得」受助的移民患者。[9]那些被認為不值得投入資源的移民群體,往往被主流社會公眾輿論視為勞動貢獻不足、有道德瑕疵,甚至進一步遭評價為試圖不勞而獲,受到應得性的非難。
這套判斷值得與否的模糊標準,測試著臺灣社會對於多元共同體的實質想像:我們是否有意願與能力,看見移民遷徙複雜交織的政治、社會與經濟條件?而在政治、社會與經濟條件外,Seth M Holmes等人指出,這套評價和區別不同移民身分對待標準的法律和道德體系,包含著教育、階級、口音、性取向等多種可納入應得性評估的因素。[10]島嶼共同體提出回應與形成共識前,被排除在「值得」門檻外的生命,有多少時間等待社會共識的緩慢更迭?
四、夾縫間求生:緬生求助背後的風險壓縮
2021年,緬甸軍政府發動政變,使2010年以來朝向多黨制聯邦國家和市場經濟改革的嘗試宣告終止,緬甸境內未能妥善處理的族群衝突議題再次浮上檯面。身穿「Everything will be ok」的緬甸華裔少女Kyal Sin參與抗議政變的示威,遭軍警擊中頭部身亡。示威並未能軟化軍政府態度,緬甸由政變走向內戰狀態,至今尚未停止。2025年3月28日,緬甸又遭遇芮氏規模8.2的淺層地震,再次重挫諸多早已因內戰而脆弱的家庭。
在如此危殆的處境下,緬甸中產家庭月收入約為一萬臺幣。讓子女到海外讀書,是換一個希望,也是生存機會;即使借款,也要遠離飛彈在頭上飛,或遭到軍政府強制徵兵的日常。
2025年9月,已在臺留學一年多的Lum,開始出現病徵,頭痛、身體多處水腫和失眠,先接受了為期兩個月的治療,12月病情惡化轉往國泰醫院救治。身處異鄉尋求醫療照護的困境是什麼?為何有健保之後,仍需要在社群平臺尋求外界支持?
Lum的這場重病為他帶來的,不只是醫療費用問題,也是賺取學費、生活費機會的喪失。來臺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學期中僑外生限制每週工讀20小時,寒暑假期間為每週40小時。他們多數依靠工讀支應生活費和學雜費;同時,家鄉可能還有沒有穩定收入的家人等待匯款。《就業服務法》設定的僑外生工讀時數天花板,原意是為了避免學生落入勞動剝削的困境,但面對持續攀升的物價,此硬性規定也讓僑外生經濟能力高度限縮。一但遭遇重大疾病,立法原意的「保障」,在高額的看護與醫療開支前,反而成為了生存困境。
Lum經歷兩個月治療,再透過檢查得知自己的身體狀況,後續還有長期治療與手術。單是醫院看護費用,一日便是2,800元。即便臺灣不同於緬甸,多數醫院採取先治療、後繳交費用的方式,但日常經濟來源與看護費用等,仍是非常現實的壓力。同鄉同學放棄工讀來陪病,雖然可以節省看護費用以及緩解語言溝通的難題,但彼此都沒有工作收入依舊是一大壓力。
各種壓力堆積下,Lum在手術的前一晚數度崩潰,並試圖離開醫院。信仰作為緬甸學生主要的心理支持,隔日學生們也請牧師到病房陪伴禱告。
我看到求助文時,曾私訊Kum詢問是否有心理健康諮詢的需求,並表示可以協助聯繫心理師與安排轉介。不過,心理健康一詞,在臺灣起步較早,我們可以在身心科、心理諮商所與相關健康倡議社群,認識憂鬱、躁鬱和思覺失調等身心健康議題的衛教;但緬甸缺乏穩定的政府與社會環境,難以提供認識相關議題的空間,社會福利或商業保險也都不是清楚有共識的概念。透過保險給付增加醫療可近性,是他們來臺後才知道的制度差異。Seng與Kum表示,在臺就學期間,若被老師詢問是否有校內輔導諮商的需求,他們會感到「是自己狀況有那麼差嗎?是不是給當成瘋子了?」
緬甸學生社群求助訊息發出一天後,醫療和社會支持很快在各界善心下到位。在臺已久的Ah-Chu老師說:「我們都知道彼此的苦,彼此都知道彼此的難,很快就會想到不要跟家裡要,不要去麻煩家裡。所以在臺灣的緬甸社群,我們互相協助的力量,那其實非常強大。」

Lum不是唯一的個案。2024年《報導者》的「僑生製造」專題中,其中一位受訪者一同來臺唸書的弟弟,同樣遭遇了自體免疫疾病。我搜尋疾病資料的過程中,注意到相關衛教文章指出,除基因外,社會環境因素如陽光、精神壓力、女性荷爾蒙、吸煙、藥物和病毒感染都可能是誘發因子。
醫療求助募款在眾多善心下完成,但臺灣社會對移民工、留學生的在臺跨文化照護和應得性共識,仍在路上。
五、共存的邊界:走向能共感的島嶼共同體
除治療初期因病症未明,Lum在持續治療下病情仍惡化所帶來的不知所措的無助感,以及語言障礙、疾病的不確定性之外,求助過程遭到批評,也讓學生們感到焦慮。
但在Ah-Chu、Seng與Kum的訪談結尾,不約而同地感謝醫護人員的耐心,表示與緬甸看診經驗截然不同,感覺在臺灣能看到醫生,病也好了一半。然而,我在移民工服務過程中,不只一次遇到社會大眾質疑「為何不回國就好」,或是「為何要讓這些人來臺灣」,這些言論背後所企圖捍衛的「臺灣共同體」邊界,不單單是血緣,也包含生育力、勞動力與未來投資價值,以及成本效益的情緒感受。如從1992年《就業服務法》訂定後,關於在臺外國人的工作簽證區分,以及從該法第46條的工作類別區分至就業金卡、中階技術人才等不同外籍勞動者居留身分的社會福利差異──藍領移工的工作既無法取得就業金卡,且即便取得中階技術人才身分,[11]也無法同白領移工一樣獲得歸化資格,僅能取得(有限制的)永久居留權。[12]
Dominika Blachnicka-Ciacek等人的研究談到,主流社會對於「正常」和「不正常」的政治語言,不斷向移民施加壓力,要求他們必須證明自己有資格成為共同體的一份子。[13]這類應然性話語複製到移民群體身上,導致他們必須沒有盡頭的(重新)協商自身權益,卻始終處於社會邊緣,不僅撕裂移民群體,也創造移民與其他邊緣群體相互排除的鬥爭。諸如用勞動貢獻、福利依賴、學經歷與行為表現等一再劃分資源配置的等級位置,Dominika Blachnicka-Ciacek等人的研究中注意到英國社會內部出現白領移民排擠藍領移民,藍領移民排斥低教育、成癮議題與脫歐立場的本地居民,只為證明自身符合共同體期待。
臺灣《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宣示國家肯定多元文化,政府與社會反覆地宣稱臺灣為多族群國家。在條文內涵之下,我們要如何走向跨文化的共同體安全?這之間的價值或界線設定,是基於哪些政治語言?我認為,廣開管道接受移民、留學生的過程中,社會不應透過迴避相關討論,讓後果留待個別生命承擔。
[1] 非本國籍人士若為受僱者,從雇用日期開始加保,非受僱者的非本國籍人士,自領取居留證後,須在臺滿6個月開始加保。請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非本國籍人士,取自 https://www.nhi.gov.tw/ch/cp-4533-93c67-2616-1.html (更新日期2025.12.01)
[2] 雖然本事件之原始求助貼文曾於社群媒體公開流傳,並包含當事人個人資料,唯考量到後續網路評論對當事人身心健康之衝擊,基於保護受訪者隱私與人身安全之倫理考量,本文決定仍對所有受訪者及當事人進行去識別化處理,並使用化名(Lum、Seng、Kum 與 Ah-Chu)。此舉旨在將討論焦點回歸至社會制度與跨文化照護之結構性議題,而非針對特定個人之批判。
[3] Michael Marmot 指出關於不同人或群體的健康經驗差異,必須探究原因背後的原因,在健康高風險行為背後,有哪些生活和工作條件影響健康行為選擇。Marmot M. (2005). Social determinants of health inequalities. Lancet (London, England), 365(9464), 1099–1104.
[4] 如:王誱竩、林君黛(2019)。協助一位思覺失調症新移民女性跨文化適應之護理經驗。弘光學報,(84),21-33。王誱竩、趙蕙方、林欣妮、黃士滋(2023)。運用跨文化理論照護非典型尿毒溶血症候群新住民之經驗。馬偕護理雜誌,17(2),49-64。
[5] Filler, T., Jameel, B., & Gagliardi, A. R. (2020). Barriers and facilitators of patient centered care for immigrant and refugee women: a scoping review. BMC public health, 20(1), 1013.
[6] Castañeda, H., Holmes, S. M., Madrigal, D. S., Young, M. E. D., Beyeler, N., & Quesada, J. (2015). Immigration as a social determinant of health. Annual review of public health, 36(1), 375-392.
[7] 黃郁芯(2020)。新住民罹患思覺失調症的家庭與社會因素。醫院,53(2),46-58。
[8] Holmes S. M. (2012). The clinical gaze in the practice of migrant health: Mexican migrants in the United States. Social science & medicine (1982), 74(6), 873-881.
[9] Blachnicka-Ciacek, D., Trąbka, A., Budginaite-Mackine, I., Parutis, V., & Pustulka, P. (2021). Do I deserve to belong? Migrants’ perspectives on the debate of deservingness and belonging. Journal of Ethnic and Migration Studies, 47(17), 3805-3821;Holmes, S. M., Castañeda, E., Geeraert, J., Castaneda, H., Probst, U., Zeldes, N., … & Fjeld, H. (2021). Deservingness: migration and health in social context. BMJ global health, 6(Suppl 1).
[10] Holmes, S. M., Castañeda, E., Geeraert, J., Castaneda, H., Probst, U., Zeldes, N., … & Fjeld, H. (2021). Deservingness: migration and health in social context. BMJ global health, 6(Suppl 1).
[11] 1992年就業服務法立法訂定相關的外國人在臺工作項目,2018年又訂定外國人才專法,專法內訂定可取得含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與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的就業金卡,以讓外國專業人才可自由尋職、轉換工作的便利性,但外國人才專法內排除轉升中階技術人才的第46條第八款至第十款「基礎體力」工作。從事藍領工作的移工中階技術人才,仍須留在原先的工作類別,轉換工作需要新雇主有中階人才聘用資格,否則只能退回原先的藍領工作項目。
[1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於 2026年3月1日 取自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mid-foreign-labor/index/2c95efb3803f527d01804aa35aef57cd?locale=zh (最後更新日期2022.04.29)
[13] Blachnicka-Ciacek, D., Trąbka, A., Budginaite-Mackine, I., Parutis, V., & Pustulka, P. (2021). Do I deserve to belong? Migrants’ perspectives on the debate of deservingness and belonging. Journal of Ethnic and Migration Studies, 47(17), 3805-3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