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珮如,唐文慧/屏東科技大學通識中心,中山大學通識/社會系 過年前發生張德正駕車衝撞總統府的事件,我們從新聞報導及他的部落格陳述中發現,他控訴自己的家暴案遭判決不公,因而萌生以極端手段抗議的念頭。在此,相信許多人都會跟我們一樣感到好奇,究竟張德正的不平與委屈有理嗎,社會應如何看待? 【張德正對於家暴法的不滿,造成他去衝撞總統府】 資料來源:news.tvbs.com.tw/static/forum_attachment/img/FILE_DB/newsphoto/huangihan1987@tvbs.com.tw/201401/20140127001713332.jpg 我們認為,媒體目前對於該事件的討論,並無法幫助社會大眾對「家庭暴力防治」有更多的認識,也無助於對加害人相關處遇措施的檢討改進;再者,我們認為張德正個人行為背後的制度因素也應該被討論,才能窺得事件的全貌。 ◎「莽夫」不值得同情? 「家庭暴力」類型繁多、成因複雜,處遇流程亦是跨部門的複雜工作網絡,過去各界一直強調執行需再提升,例如讓加害人不再犯,受害人不再陷入受暴循環等,的確是非常重要的人權議題。我們然而發現,關於「家庭暴力」的知識產製,已有來自社工、醫療、警政、司法人員等第一線工作者豐富的論述,也有許多對來女性受暴者的經驗研究,然而卻較少從「相對人」(加害人、施暴者)的主觀經驗切入。社會大眾對於「家暴丈夫」印象,總認為他們是一群「莽夫」,罪有應得、不值得同情,因此他們的聲音少有人傾聽。 一些諮商界的研究說,這些加害人通常會否認和淡化自己的暴力行為。但是不要忘記,也有許多加害人同時是受害人,如果「關係的衝突」被簡化為個人的問題,那麼就有可能讓家暴丈夫認為自己被冤枉和不當處遇。 如果女性主義者反對社會對女性的特定歧視和偏見,是否也應該要同時關注對社會對男性的各種歧視和偏見。其實社會組織也可能在父權資本主義的統治關係結構下,透過專家論述與文本媒介的過程,對家暴丈夫的生活經驗視而不見,聽而不聞,他們真實的感受與在地生活經驗往往被否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1998年立法乃由婦女團體、女性主義學者、助人工作者的積極倡議通過,其立法宗旨乃在「防治」暴力,而執行處遇流程的工作人員則跨越社政、警政、衛政、司法等不同部門。家暴防治體制的專家們,往往片面期待加害者「反省自己不當的情緒管理」,並且要求他們「改善個人的暴力行為」,卻完全無視他們想要表達和吐露自己的心聲,說明他們在結構限制困境下的慾望。他們從生活經驗中所發出的「真實的敘說」不被傾聽、認可與接納的結果,遂導致其對體制更大的反彈,一方面未能達到家暴防治作用,也造成了性別壓迫的後果,這往往是專家與常民生活經驗的距離所造成。 【男性的述說,經常被忽略】 當我們從家暴丈夫的經驗去看他們與家暴防治網絡的互動關係時,我們發現,家暴法仍有許多改進的空間,例如:男性再犯率高、持有保護令的婦女仍遭殺害等等。目前家暴處遇較積極地在保障受暴者人身安全,卻很少「觀照」處遇流程是否意識到施暴者的多樣性(階級、教育、族群等),從而能給予合理且有效的處遇,以減低暴力事件的再發生。另外,我們認為「保障」二字會比「保護」來得好,因為若一再強調女性需受「保護」,而未能發展她們的主體性與能動性,那家暴法便成為取代父權社會兄長制來弱化女性的機器了。 ◎專業工作者需注意特定階級或性別偏好造成的歧視 「家庭暴力」的類型繁多,有「尊親屬暴力」、「卑親屬暴力」、「親密關係暴力」、「婚姻暴力」等多種樣貌,又可再細分如「同志伴侶親密關係暴力」、「異性戀同居伴侶親密關係暴力」、「高齡異性戀婚姻暴力」等,既然家暴類型繁多,產生因素自然迥異,施暴者既有可能是男性也有可能是女性,受暴者亦然。其中通報量佔多數的男對女「婚姻暴力」可被視為「性別暴力」的一種形式,因而分析性別面向對於了解異性戀婚姻暴力有其重要性。 但是性別並非自然天生,而是後天建構而成,故我們在理解異性戀婚姻暴力時需思考,台灣社會對男性與女性的性別建構是什麼?對理想的異性戀婚姻關係又是什麼樣的想像?例如,好男人溫柔專情又不失男人味,看似成為當代台灣社會男性的理想形象,這種形象背後代表一種中產階級白淨的專業形象,與當代台灣社會中不同年齡層、不同階級、不同教育背景的男性存在眾多差異。 第一線專業工作者若存在好男人需如何如何的性別價值觀時,專家論述形成的統治關係,便帶著傳統性別意識型態與特定階級的價值觀來評價加害人,這使得許多來自低社經地位的家暴丈夫身處家暴防治網絡時,感受到經驗的斷裂。他們沒有專業論述的詞彙可以敘說自身經歷的困境時,便使用常民的語言,卻不被中產階級專業者所認可。他們抱怨法律都是站在太太那一邊,批評家暴法是破壞家庭的惡法,認為處遇計畫對他們並沒有太多實質的幫助。 身為研究者,我們並非只是片面聽取且相信他們的語言,而是挖掘其語言背後的闡述與處遇建制中的專家們之間所顯示的階級與性別經驗的落差。 ◎男性的觀點需要被看到 家暴丈夫的不滿反映他們與家暴防治網絡互動之後的社會關係,目前家暴防治工作相當缺乏教育和宣導,許多勞工階層的男性表示,從不知自己這樣的行為違反家暴法。試想,家暴法通過乃近十幾年來的事情,許多家暴丈夫出生成長於四、五十年前的台灣社會,彼時台灣社會的性別價值觀與婦運興起後的性別觀念已有很大差異,性別觀念的養成既是一種社會建構,也因時、因地,甚至因年齡、階級、教育、族群而有所差異。性別平等和情感教育更是近十年來才開始於各級學校所推展,許多早已離開校園步入社會的成年男性並沒有足夠的資源、餘暇接觸相關教育宣導,累積數十年的價值觀,光要靠處遇計畫中數十小時的認知教育課程來矯治,恐怕沒那麼簡單。 【是否如政府的宣傳漫畫這樣子,家暴法就保護了一切呢?】 資料來源: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f5_56_01.gif 此外,司法流程及後續的認知團體矯治課程等,皆帶有濃厚的中產階級專業意識型態,一些低社經教育程度的男性,被通報家暴時,陌生的法條對他們來說,是無法承受的重。難以親近的法律語言、窘迫的經濟,讓他們只有一項選擇,那便是尋求免費的法律扶助。 另外,對於工作型態無法配合司法開庭時間,及處遇計畫上課時間的家暴男性來說,繁複的司法流程和處遇過程使得他們的經濟條件更為惡化,夫妻兩造原就存在的衝突更加惡化,這是他們最深沈的痛。 男性情緒不平和抗拒主要原因,在於家暴防治業務及司法流程,皆大量仰賴受暴者的證詞,男性生命經驗和對婚姻衝突的不知所措並不被認同,也無人有心傾聽。婚姻中累積下來的夫妻衝突爆發成為家暴案件而進入處遇流程之後,衝突遂轉化為單一或數次暴力事件,男性在婚姻中所受的委屈、不滿和無奈都無法被接納。 ◎看到性別、階級脈絡下的婚姻衝突 我們從這些家暴丈夫的經驗中看到《家暴法》將婚姻暴力行為入罪,在司法體系中入罪意味著僅處理單一暴力事件,法律本身並不負責觀照婚姻衝突發生的背景,忘記了婚姻衝突脈絡的重要性。與家暴丈夫的訪談也發現,夫妻的暴力衝突之前便發生大小不一的衝突,許多與雙方的性別角色期待有所關連,例如妻子覺得「好丈夫」「應該」外出工作,因此會奚落失業在家的丈夫;丈夫覺得「好妻子」「應該」待在家照顧孩子,卻外出與朋友聚會而發生爭執等。 【夫妻之間的性別角色期待落差,也經常成為家暴的結構因素,如于美人事件】 婚姻衝突的脈絡避不開性別角色(好丈夫、好爸爸、好妻子、好媽媽、好媳婦等)期待的矛盾與雙方既有的性別價值觀,不同階級、族群、文化的男性與女性也賦予性別角色不同意涵,家暴防治專業工作者在「保護女性」的善意之下,若僅將男性暴力行為做個人歸因,而忽略性別這項結構性因素,這也會導致許多男性即使身處不同婚姻或伴侶關係,仍一再被通報家暴,現在通報一個張德正,未來仍可能繼續出現千千萬個張德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