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亮/國立金門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企業的社會爭議與企業社會責任關係 今年四月,數百噸死魚被沖刷至越南中部的河靜省、廣平省、廣治省、承天順化省海岸,越南台塑河靜鋼廠因排放的廢水被指控為罪魁禍首,開罰五億美元。這個重大污染事件引發企業南向政策的焦慮,就業與經濟已經不再第三世界政府唯一的考量,防治污染以及符合人權勞動的廠商才能移地生存。 (台塑越南鋼鐵廠,疑似造成魚群死亡) (資料來源:美國國家環保局,https://goo.gl/aW4HtQ) 近年來,企業引發的社會爭議受到越來越多的注目。這些社會爭議,有些問題出在商品本身,其中較為人知的食品安全爭議,如2011年的塑化劑汙染食品、2013年的胖達人以人工香精偽稱天然香精,統一、愛之味使用毒澱粉,大統、頂新使用棉仔油和添加銅葉綠素冒充高級橄欖油,2014年強冠企業用餿水油、回鍋油、飼料油混充食用油,這些企業的不道德行為,不僅傷害人民的身體健康,更有損企業形象,讓辛苦建立的企業一夕崩解。[1]另外有些社會爭議,則出在企業內部的管理制度所造成,如2009年的台積電員工非志願離職風暴,2010年的鴻海集團富士康工廠員工接連跳樓,以及今年(2016年)仍進行中的華航空服員抗議超時工作的抗爭和罷工事件。而企業經營活動,也可能造成很大的環境衝擊,如2013年日月光集團偷排廢水汙染後勁溪,2014年高雄氣爆,2016年德翔台北輪漏油汙染造成海洋生態浩劫。 企業固然可能造成社會問題,但有些企業創立之初,即希望以企業組織效率來解決社會問題為目標,這些被稱作社會企業的新形態企業,橫跨廣泛的社會議題。目前台灣幾個知名的社會企業,包括標榜創新產銷供應鏈,給予消費者公平貿易產品的「生態綠」,提供社會企業資訊交換平台的「社企流」,有機通路「里仁」,深耕原住民有機農業的「光原社會企業」,經營蔬食超市的「愛維根超市」。 台灣的社會企業呈現了三大趨勢(李郁怡,2013)[2],1.農業相關的社會企業是主流,2.年輕世代是參與的主要力量,3.具有台灣中小企業特色。社會企業雖然標榜優先解決社會問題,不以最大獲利為目標,但他們與前述製造社會問題的企業一樣,都要面臨市場的生存競爭,也就碰觸了一個爭論不休的核心議題。究竟企業的經營要優先考慮股東權益,還要為利害關係人做出貢獻。 企業社會責任國際發展歷史和趨勢 過去的企業發展優先考量股東權益,通常意味者企業必須專注將利潤最大化、短期獲利優先、減少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支出、注重經營結果而非經營過程。此單一而明確的利潤目標,增加了企業經營者採取對社會風險較高措施的機率,遊走在法律規範許可與否的模糊空間,甚至直接違反法律。而考量利害關係人的公司治理模式,雖然可能較多考慮員工、顧客,甚至供應商、競爭者、乃至社區、社會和環境的整體和長期性利益,但卻需要面臨來自於股東要求投資回報的壓力。1919年道奇兄弟控告福特公司,未按例發放股息,是這類爭議的經典個案。當時福特公司主張將公司獲利投入擴廠增產汽車,是回饋社會的表現,也是企業經營使命和責任之一。2011年的占領華爾街運動,則是對於金融業貪得無厭,罔顧社會公義的群眾抗議。顯然單獨追求股東權益的企業經營方式,仍須面對社會的反彈聲浪。 另一方面,世界各地的社會企業也如火如荼的發展,其中最著名的,當屬2006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他創立格雷珉銀行,小額信貸給窮人。企業平衡經濟目標和社會責任的經營,其實正是永續發展所揭示的精神之一。很多企業便用John Elkington在1994年所創的三重底線(Triple Bottom Line, TBL)這個概念架構,來評估組織在經濟、社會、環境面向的表現上,是否可以創造更大的企業價值。 (穆罕默德·尤努斯)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https://goo.gl/eNvzyT) 對於企業如何展現更大的社會價值,已經有許多國際性的原則,例如1999年前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所提出的全球盟約(Global Compact)[3],呼籲企業領袖遵守在人權、勞工、環境和反貪腐四大領域的基本責任。全球盟約的十項原則包括: 人權 原則1:企業界應支持並尊重國際公認的人權的保護; 原則2:確保他們不與踐踏人權者同流合污。 勞動 原則3:企業界應支持結社自由和有效承認集體談判權的自由; 原則4: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和強制勞動; 原則5:童工的有效廢除; 原則6:消除就業和職業方面的歧視。 環境 原則7:企業應支持採用預防性方法來應付環境挑戰; 原則8:主動承擔更多的環保責任; 原則9:鼓勵無害環境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反貪腐 原則10:企業應反對貪腐的所有形式,包括敲詐和賄賂。 其他常被提起或採用,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的原則和標準還包括了全球蘇利文原則(The Global Sullivan Principle),全球永續性報告推動計畫(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社會責任標準(SA 8000), 環境管理標準(ISO14000)和企業社會責任標準(ISO26000)。 台灣對於企業社會責任和社會企業的制度化現況 台灣在督促企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法規和制度面上,2014年公布的「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是很重要的一個里程碑,內容包括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維護社會公益、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等四大面向。金管會也強制四大類上市櫃公司需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這四大類上市櫃公司分別是:一、食品工業及最近年度餐飲收入占總營收50%以上的特定公司;二、金融業;三、化學工業;四、資本額100億元以上的大型公司(2017年擴大納入資本額50億元以上公司)。未來需要揭露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家數,將由目前的203家擴大到336家上市櫃公司。[4]同時,台灣證劵交易所也仿效道瓊永續指數(The 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ices, DJSI),編列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型指數(公司治理100指數、高薪100指數和就業99指數),作為投資者的投資參考。 台灣的社會企業目前尚無專法規範,新形態的社會企業仍須在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合作社等組織型態下經營。然而「公司法」在2015年通過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一節,為社會企業開啟更彈性的組織型態。其主要影響,至少有三方面,首先,一股多權的設計,讓創辦人在股權被稀釋後,仍可以擁有較高的表決權,此舉可以減少股東對於社會企業的決策干擾,進而追求長期性的社會性目標。其次,閉鎖性公司可以向群眾募資,不但資金取得更多樣,同時可以瞭解目標社群,對於其社會性目標的支持程度。最後,出資的多樣化,允許企業入股者,以以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充之。社會企業所面對的利害關係人,常是社會弱勢,此舉讓他們可以更有機會成為社會企業股東。 企業社會責任與社會企業—從匯流到潮流 … Continue reading 邁向社會企業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