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現象與問題的社會建構:以台北市為例

張家銘/東吳大學社會學系

 

一、前言

近年來,色情活動及問題有增無減,並沒有因為政府的強力取締和禁止而銷聲匿跡。實際上,色情產業發展呈現更加多元化、全球化及去性別化的態勢。自從1997年台北市廢除公娼事件發生,由於娼妓身體浮出檯面,可見相關行動者權力運作糾葛,除了官方和娼妓之外,社運團體、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及社區居民皆牽涉其中(林芳玫1997,台北市公娼自救會、女工團結生產線、粉領聯盟等1998,何春蕤 1998,顧燕翎 1999,劉仲冬 2001)。因此,色情活動既是一種社會現象,也是一項社會問題,受到社會各界重視(張家銘 2010)。

對此,此間人們普遍關心的議題大致有如下列五大項:(一)色情是什麼?;(二)什麼人會從事性交易?;(三)性交易及色情產業存在有何功能?;(四)目前政府對色情活動及產業的規範與管理有何問題?;(五)政府又如何規範與管理色情產業?

為了瞭解台北住民對於上述問題的認知與態度,筆者曾採用深度訪談法及焦點團體法,針對色情業從事者、社會控制代表者及社會大眾等三類參與色情世界建構的行動者,廣泛而深入地蒐集並呈現他們對色情產業及性交易的集體意識。據此,研究對象設計分別訪問色情業從事者或相關業者共5位,包括性從業者2位、寄生業者2位與性消費者1位;社會控制代表者共10位,包括警政單位5位及輔導、教育人員5位;社會大眾的範圍則較廣,可以用性別或色情場所鄰居與否等標準區分,包括婦女團體與社區居民等共訪問28位(張家銘、劉仲冬2001)。

經過整理與分析之後,從中歸納出這些不同類型行動者對於色情生活世界及問題的共識和歧見,並進一步針對這些看法,提出一些筆者的詮釋和評論,依序說明如下(張家銘、劉仲冬2001)。

 

2017050201.jpg長期關懷性工作者權益的日日春協會,於今年初至北市府抗議,
並遞交「流鶯邀市長來上課」邀請函。圖片來源:https://goo.gl/nQln8E

二、色情是什麼?什麼人會從事性交易?

(一)色情是什麼?「賣淫/陪侍(表演)」的色情定義及其實踐意義

色情生活世界的社會建構者,包括性工作相關從業者、社會控制者及一般社會大眾等三種不同類型行動者,他們對於色情的認知是多元而豐富的,彼此之間的認知有共識亦有差距。其中的共識表現在概念上相當一致地區別「賣淫/陪侍(表演)」的工作性質分際,儘管實際上這兩種活動時而混合或經常一起(朱元鴻1998)。此外,他們賦予這個區別一種階級,賣淫活動代表較低的等級或檔次,陪侍或表演活動則意味較高的等級或檔次。此一解釋已經獲得一些經驗研究的支持,不論這樣的區分來源是根據色情場址(紀慧文 1998),或依照性工作者的行動拿捏標準(李雪菱 1998),甚至是歷史發展的基礎(林弘勳 1995)。

在上述的共識之下的認知尚存有差距,對「賣淫/陪侍(表演)」的色情界定不同,至少帶來了實踐上的兩個重要意義,一是有關社會污名與認同的問題,另一是關於色情活動管理與規範的意見和作法(張家銘 1995)。就第一個意義而言,這樣的概念區分會造成行動者不同程度的污名態度,除了產生前面提及的一般社會大眾、寄生業者及社會控制代表者之間外,也存在於性工作者的圈子裡,主要從事陪侍或表演的性工作者主觀意識上與標榜賣淫者劃清界限,並對她們表示同情。

再從第二個意義來說,這樣的認知差距帶來行動者對於色情活動管理與規範的不同意見,不僅使得性業者/性工作者與社會控制代表者/部分民眾之間對於陪侍或表演行為應否納入色情範疇的意見相左;同時也讓他們考慮性工作權的問題時,顧及到賣淫/陪侍(表演)行為的區別(卡維波1998)。反對性工作權者針對的只是賣淫行為,而陪侍行為則可以容忍。甚至有行動者認為,政府規劃色情活動的管理與規範時,不論是法令、制度及具體措施,皆應該考慮到賣淫/陪侍(表演)營業性質的區別。

 

(二)什麼人會從事性交易?「社會解組假說」及「漂流假說」

對於什麼人會從事性交易的問題,受訪者的看法偏重經濟及社會的因素,沒有提及心理方面的因素。根據精神分析學的研究指出,婦女成為娼妓是因為嬰幼兒時期性慾發展階段的發育不完全,或是因為來自親人或家庭的愛與安全缺乏所導致(Greenwald 1958)。持此觀點的研究者討論娼妓時,強調的是成人婦女的「伊底普帕斯情節」(Oedipal complex)、「閹割焦慮」、「虛偽人格」及「幼稚退化」(infantile regression)。心理學的觀點與此類似,認為娼妓行為可以利用人格異常來解釋,並且其形成是因為兒童早期社會化不良的緣故,甚至有些心理學家認定從娼與同性戀行為脫離不了關係(Heyl 1979:12-19)。這類從娼的心理方面的因素不易獲得,一方面是性工作者本身不會隨意吐露,另一方面是人未必瞭解。

儘管如此,本文綜合各類型行動者的看法,尤其受深入訪談的兩位性工作者的現身說法,指出無法證實或支持精神分析學及心理學的觀點。論者早已指出,心理學及精神分析學堅持「異常人格假說」(assumption of abnormality),並通常利用治療/拘役身份的娼妓作為研究對象,因此解釋往往不夠完全並且不切實際,不如社會因素的說明來得貼切(Heyl 1979:31- 35)。在強調社會因素的解釋範型中常被提及的是「社會解組假說」(social disorganization hypothesis)及「漂流假說」(drift hypothesis),前者認為婦女進入色情行業,是處於某種不利的社會經濟環境下,為了謀求較好的生計;後者則指出,婦女發現自己不屬於移進來的城市,也許處於失業或低薪資的狀態,終究因為接觸之便,在色情世界裡找到朋友與一份所得來源。本研究訪談支持的翹家、婚姻家庭出問題、及追求較佳收入而入行的情況,皆可以作為這兩個假說的例證。

此外,經濟需求是最早也最常被提到的因素,歷久不衰,致今仍然受到重視,有其解釋上的重要性。不過,由於社會經濟結構及文化價值的變遷,現代的理論不再賦予經濟因素解釋上的優位。同時,沒有任何單一原因或解釋足以說明婦女為何從事色情工作的問題(Goodall 1995:53-68)

 

三、性交易及色情產業存在有何功能?功能理論 V.S. 偏差理論

綜合受訪者提出的性交易或色情產業存在的五大正面功能,大致不出生理的、心理的、及社會經濟的三個方面的因素。其中,生理的因素強調滿足弱勢或特定人群的性需求,基本上符合社會學的功能論的說法。他們認為對身體有殘缺的,沒結婚或伴侶的,如一些外勞、榮民、未婚者、鰥夫、部分計程車司機等中下階層或社會邊緣人士,提供一個很好宣洩生理驅力的出口,也間接避免了這些人去傷害其他人,從而減低了社會問題。這樣的看法不免引來兩個疑問:(1)難道只有弱勢的中下階層或社會邊緣人士才會嫖妓嗎?(2)這些人假若缺乏生理宣洩的管道,就會為非作歹,製造社會問題?

對於第二個問題,至今難有定論,一直處於爭議之中。針對第一個問題,受訪的輔教人員曾轉述公娼的說法否定道:「我們公娼說他們的客人最多是大學生、醫生、教授、軍人,最多的是這些。最多的是傾向大學生,我問她們為什麼,她們說都沒包紅包給他們,這些男孩子當他們交了女朋友後,不知道怎麼辦第一次,都要請她們教,她們就差沒包紅包給他們而已。還有教授,還有醫生。醫生都怕有傳染病,他知道公娼比較安全,消費又低,又沒有負擔。」(夏林清 2000)情況果真如此的話,性交易或色情產業的存在就可能不只是生理的因素,應該有其他的因素,特別是社會方面(McClintock 1998,Pheterson 1998)。

關於這方面的社會解釋有其淵源傳統,其中流行的兩個看法是「教化價值」(civilizing value)說及「道德合理化」(moral justification)說(Goodall 1995:53-68)。教化價值說視娼妓為治療者(therapist),其執業行為對男人具有一種洗腸或瀉藥的功能(cathartic effect)(Ellis 1906)。道德合理化說視娼妓為一般女性美德,特別是貞節,以及常態婚姻家庭的對照,其存在如同壁壘一般,具有保護社會上其他女人及一切美好事物的作用(Lecky 1911)。上述諸多受訪者強調的生理因素,仔細推敲,實已蘊含社會因素(黃淑玲 1995)。

由此可見,心理的及社會經濟的因素是不能忽視的。除了抒解顧客心理上的壓力、滿足對性權力的掌控、甚至滿足性暴力傾向的心理需求外,性交易或色情產業存在的社會經濟功能是最常被強調的,包括性的社會化、人際關係與生意往來、社會階層與流動、工作機會與增加收入、經濟繁榮及社區發展。關於性交易或色情產業存在的反功能方面,行動者們的看法也相當符合社會學中的偏差及社會問題的傳統觀點,認定其存在會帶來犯罪、治安、風氣及教育上的問題(黃淑玲 1996)。

 

四、色情產業的規範與管理

(一)目前政府對色情產業的規範與管理問題

根據訪談資料顯示,政府的色情產業政策缺乏通盤的規劃,對於色情行業的規範管理出現不少問題,其中之一是業者的營業執照與其實際營業項目往往不相符合。對此,社會控制者指出,在執行勤務上的相關法條規定還算清楚明白,包括了司法院大法官407號解釋、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刑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但是,色情產業的從事者卻指出,政府明知道不給業者執照,還是讓業者去投資開業,再來開罰單,形成不同單位各自為政,發生雙頭馬車的現象,沒有統一的管理系統。在這種不明確的制度下,業者面對警察的取締與臨檢,因此學習了一套規避法令處罰的方式,同時,也給予黑、白兩道有介入的機會。在黑、白兩道利益掛勾的部分,在訪問中發現,並非所有的色情產業均有黑道介入的情形,受訪者指出,一般而言,陪侍性質的酒店較少涉及黑道介入,而黑道有黑道習慣出入的店家,並且一般都是黑道自己經營的,經營作風通常比較大膽。另一方面,受訪者不諱言有白道介入的情形,與色情利益掛勾的部分涉及業者與政府單位或民意代表的關係與介入,例如一些民意代表及相關公務人員的關說、索賄、甚至介入經營,包括有公關費、交際應酬費,做乾股、長官撐腰等。

因此,對於台北市政府一波波的掃黃廢娼行動,形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形,除了已廢除的公娼制度外,就色情產業業者來說,色情行業也開始改變經營策略和型態,作為因應的發展方式:一是轉移經營陣地,繼續經營的發展趨勢;二為化明為暗,走入地下化或個體化的經營型態,轉型為「個人工作室」,藏匿於大樓裡。儘管政府的掃黃廢娼雷厲風行,但政策執行卻很難有所謂客觀的標準,加上受限於警力及其配合意願,使得這項政策的貫徹與持續不易,讓人覺得流於形式,並沒有收到預期的遏止效果。

歸納而言,當前政府關於性交易及色情產業的規範與管理,出現下列的幾個問題與困難:(1)政策不明確且前後不一:執政者不時陷入政治、道德及現況幾股力量拔河的漩渦裡,沒有建立系統一貫政策的決心,規範與管理形成時鬆時緊的波段循環(沈美真1990);(2)管理的法制混亂,只有相關的行政命令及程序規定,呈現管證分離的現象(鄭善印2000);(3)主管機關不明,權責不清:各相關業務機關解決問題時,經常會發生不能配合或協調的情形;(4)政治力介入:一些民意代表及相關公務人員的關說、索賄、甚至介入經營。以上的問題與困難牽涉政策、法制、組織及執行,它們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緊密相關的。因此,其解決必須全盤考慮,一起使力,否則效果不彰(唐文慧1998)。

 

(二)政府如何規範與管理色情產業?

針對性交易及色情產業管理與規範的建議部分,本研究發現有許多受訪者贊成集中管理/專區/第三者管理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規劃新的空間安置不失為集中管理色情產業及性交易的一個方式,可以避開現有傳統區域中老百姓、黑道與警察之間錯綜複雜的利害糾葛。但多數色情產業的相關從事者及社區居民指出,台北的性交易及色情產業的營運及消費習性早就定位,長期以來自然形成其支持環境,當地居民一般已經習慣。因此,可以在這個傳統的基礎上規劃,並加強規範和管理,實在不必另外特別規劃新的區域,徒然引發在地居民的反對和抗爭,並進一步建議,根據營業性質屬於陪侍或賣淫的區分,其管理需有不同的規範。另有社區居民提議,可以考慮將色情產業集中在特定大樓,以利管理進行,並能收到與住宅嚴格分開的效果。

雖然新空間創造與傳統空間規劃兩種主張皆不乏人支持,但從區位生態發展的角度來看,「我們不可能將一個空間裡(既存)的色情行業完全根絕,同時也無法在一個缺乏支持的環境裡創造色情空間。因此,在一個沒有支持力量的環境中規劃所謂的色情專區,卻在一個足以支持的環境中抑制色情行業的發展,無疑是徒費力氣,本末倒置的作法。」(廖怡萍、陳宜民 1998:11)的確,不論是新色情空間創造與傳統色情空間規劃,成功與否關鍵在於有無環境力量的支持,至少必須降低其所引起的「鄰避效應」,亦即在地居民的反對與抗爭。

色情空間的營造有其條件與歷史,因此規劃時除了不能忽略當地的環境特性及社區力量之外,也必須注意一些相關當事人關心的事項:(1)色情空間必須與住宅區及教育機構隔離;(2)維持空間內產業發展的特色與多樣性,不宜單單只有性交易及色情行業,應包括娛樂休閒行業及各種相關產業的存在;(3)訂定完善的規範與管理辦法和措施,讓業者容易並願意配合;(4)利用從色情行業及其相關產業徵收的稅規費收入,制訂回饋當地社區發展及其居民福祉的辦法。

至於其他建議的部分,包括有:政策/管理辦法的變革、性病防制措施的改進、教育的加強等方面。在政策/管理方面,諸如中央和地方的政府作為要互相配合;規範與管理必須要有統一的政策及系統的法制,並且由專責的單位負責,不要多頭馬車;而警察與司法系統的執法必須嚴謹落實,避免政治力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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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台唯一被列為古蹟的公娼館文萌樓,因都更案而備受爭議。
圖片來源:https://goo.gl/gHa8E0。

五、結語

最近二十年來,因應新時代及新思潮的來臨,色情研究的觀點較以前更加多元,偏差及受害的角度不再是主流,社會互動論和社會建構論代之而崛起。在這樣的脈絡下,本文從社會學的研究途徑,掌握色情的生活世界並瞭解其中的相關行動者的主觀意義,初步結果如上述的理解與詮釋。

針對色情及性交易界定的問題,這裡參考Pierre Bourdieu的觀點,借用其身體及文化資本的概念,比較廣義地解釋交易中的性內涵,另外且進而提出「賣淫/陪侍/表演」的活動類型區分,這樣的看法可以幫助我們突破傳統的觀點,更清楚地釐清了性及交易的內涵,不再僅僅強調性交易或色情具有交易、性、職業及感情中立等特性。

另外研究者也發現,民眾對於色情產業及其問題和管理的認知與態度,具有內在的矛盾,透顯出一些值得重視的道德和政策意義,例如民眾對於色情活動既寬容又擔憂、對於色情行業合理化卻未必正當化、對於色情產業及性交易嚴格管理的期待與不信任,以及對於色情相關產業設置專區的贊成和鄰避反應等矛盾情結。這些意見應該是執政當局制訂色情政策及其相關措施時的重要參考,免得陷入窒礙難行的困境。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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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色情現象與問題的社會建構:以台北市為例〉中有 4 則留言

  1. 舊文重新發表,資料大多比較老舊了。
    有些傳統和新興的色情行業和管道如情趣商店、無碼A片、色情網站(包括各種影片、卡通、小說、照片、交友、售藥、情趣用品、線上直播……等)、社群網站和社交軟體的色情(交友)廣告……等等都沒有觸及。

  2. 謝謝指教 本文對象聚焦「賣淫/陪侍」兩類的性工作 不包括pornography 所以沒有觸及上述的各種色情品管道 在網路發達的今日 這些現象確有其重要 值得重視和研究 也期待能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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