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真的會改變我們的處境嗎?淺談人權社會學

官曉薇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人權與社會學有什麼關係?

人權向來被認為是法律學研究的領域,屬於對於應然面和規範面的探索,在社會學發展上,對於權利或是人權的研究,可說是相當晚近的現象(Frezzo 2011)。最早於當代嘗試建立人權社會學的Bryan Turner就指出,儘管從二十世紀以來人權的實踐和發展成為一個重要的社會現象,但因為社會學主流重視實證主義並認為社會現象具有文化相對性,這兩個核心學科價值恰恰和人權的性質相衝突,因此過去少有社會學家對於人權進行研究(Turner 2006:5-6)。也因此,過去社會學將諸如經濟不平等、和因階級、性別、性傾向所造成的不平等都傾向視為社會問題而不是人權的侵害,也針對這些現象提出社會政策或是大規模社會改革的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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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傾向將諸不平等視為社會問題而非人權侵害】

資料來源: CC: Flickr/armydre2008

不過近年來越來越多社會學家認為人權在全球、國家和社區的確實落實,也可能是前述問題的另一種解方。越來越多社會學家投入對於人權的社會學觀察,他們研究的面向相當廣泛,但主要包含了: (1)權利的實踐(practices):社會學家認為權利是一種受到法律限制的社會關係,因此權利的實踐會受到法律的要求、禁止或是管制,但除了法律之外,社會學家也會觀察與國家權力相關的其他場域以及法律的執行機關;(2)權利的動員(mobilization):社學家也關心權利這種理想如何給予人們激勵,使其動員而為集體行動,也同時觀察權力政治如何影響法律的解釋和執行。因此社會學的人權研究一方面觀察權利如何在法律的限制之下被實踐,另一方面也認真看待社會運動中越來越被重視的權利主張(rights claims)(Frezzo 2011)。

本文主要想談一個在當代人權社會學中,被認為很重要的問題:人權真的能改變我們的處境嗎?人權的存在和實踐,真的如其所承諾的那麼具有改革性嗎?這個問題在於人權社會學的發展之初,是一個需要在理論層次上被首先碰觸的問題。在社會學傳統上,對於權利採取一種懷疑的態度(Morris 2009:21-54),因為權利所建立的基礎,是將社會視為一種個體式的、自利的和個人各自佔有領域的存在,這和社會學家所認知的社會根本上地不相同(Turner 1993)。對於人權最為批判的古典社會學家其實是馬克思,馬克思在「論猶太人問題」中強力批評自由權利,他指出自由權利的前提是錯誤的,因為自由權利理論將作為自由權利主體的人看做是自外於社會群體存在的獨立體;他更批判,權利的實踐同它的理論常常處於極大的矛盾中,我們一方面宣告個人享有權利,卻在此同時為了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又名正言順的限制它;他也指出此種唯心主義的權利理論是錯誤的,因為其忽略了權利的物質性,我們並沒有辦法在權利的假象之下得到真正的解放[1],權利的享有反而可能加深了人們的不平等。

人權真的能改變我們的處境嗎?在台灣的學界討論並不多,為了讓讀者能瞭解這個問題的輪廓,筆者就具體舉居住權的例子來說明。 

從一場關於憲法權利的草根論壇談起

太陽花運動後所凝聚的強大社會力量,一方面收聚成為政治上的所謂第三勢力,不但成立新政黨,並投入2016年的立委選戰,另一方面則有一群人相信全國的社會動能應當延續太陽花運動「召開公民憲政會議」的訴求,將這股高亢的民間力量投入公民參與的憲政改革。這股來自民間的修憲運動目前是由二十多個民間團體組成的「公民憲政推動聯盟」(以下稱憲動盟)來推動,除了監督立法院的修憲進程之外,該聯盟也在北中南東各地舉辦憲改草根論壇,希望藉由從下而上的討論,增加公民對於憲政議題的參與,並逐漸凝聚民間對於修憲實質內容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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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憲政會議訴求人權清單的增補】

資料來源:www.new-tw.org/

憲法人權清單(bill of rights)的增補,不但在立法院未被兩黨重視、也在民間被冷落。大體而言,新興民主國家通常在修憲歷程中,由於經歷過威權體制,會對於人權保障相當重視,許多國家會將二次戰後所發展的新興權利在修憲時明文放入憲法中。然而我國憲法自1991年第一次修憲以來雖然經歷了七次憲改,人民權利條款卻一次都沒有更動過,我們憲法上的人權清單是從制憲以來沿用至今。從1940年代以來人權概念已經有很大的轉變,我國憲法從第七條到第二十一條區區十五條的人權條款,事實上已經無法涵蓋許多基本權利內涵。 

許多權利都值得在修憲過程當中討論要不要加入人權清單中,居住權就是很好的例子。憲法並沒有明文保障人民居住權,職司憲法解釋的大法官也從來沒有討論過居住權是否受到憲法所保障,儘管大家近年來已經逐漸認同「居住正義」這個概念,但這個權利是否在我國法律上被承認,其內涵是什麼,卻沒有被好好討論過。憲改的草根論壇也許是一個開始。 

今年五月十二日,憲動盟和臺北大學翻牆社合作舉辦了其中一場憲改草根論壇–「這些都是『權利』嗎?從居住權和健康權談起」[2],主辦單位特別選擇居住權討論,是因為近年來全台各地反迫遷的運動風起雲湧,人們對於居住權保障的權利意識已經逐漸抬頭,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在緊鄰北大特區的「麥仔園」社區,也正發生政府的徵收迫遷,論壇正好能提供北大學生和社區民眾交流討論的機會。

麥仔園座落於三峽區龍埔里,緊鄰臺北大學特區、國家教育研究院和農業改良場,原本多為農田以及少數違建工廠,新北市為開發三鶯地區的「三環三線」,捷運路線規劃穿過麥仔園並有車站設立於此,而為了此站的設置,新北市政府以「為避免捷運設站後形成孤島及防止車站周邊非都市土地空間發展失序」為理由,為了單一捷運站,竟規劃徵收高達一百二十八公頃的土地,進行捷運週邊區域的住商開發[3]。這種「少部分公用、大部分為建商用」的開發案對於三峽地區的人民再熟悉也不過了,當初為了臺北大學遷址三峽,也規劃了北大特區,徵收了三峽及樹林區人民一百八十六公頃的土地,真正的大學用地只佔了十分之二,其他皆為遠雄、中悅等建商作為住宅用地加以開發。一九九七年為了北大特區的開發,有近四百戶居民被迫遷移,新北市承諾建設安置住宅,但將近二十年過去,安置住宅至今還沒完成,有些耆老還沒能等到入住安置住宅便離世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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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居住權完全被執政當局所漠視】

資料來源:www.facebook.com/LongpuAntiEviction/photos/a.435382813301729.1073741828.434633343376676/435382713301739/?type=1&theater

這場論壇的參與者有部分是麥仔園迫遷戶,包括主要領導抗爭的劉家古厝代表,他們向參與者分享了他們的故事[5],他們認為被迫遷的經驗讓他們覺得法律和憲法對於居於權力和資源弱小方的人民,並沒有意義。他們說:

「我國的憲法不是常常討論到公平正義,但其實很多時候都違憲欸。」

「最重要的還是人的問題,當權者都要等到出了人命才會被迫反省。」

「憲法的權利保障條文只是拿來參考用的。」

經過兩個小時的討論之後,雖然論壇的參與者有一半認為憲法應該要納入居住權,但是有八成認為憲法權利已經保障了財產權、是執政者違法違憲,而對於應該要怎麼樣對付執政者,只有三成的人認為替換執政黨可以達到目的,卻有高達八成的論壇參與者認為走體制外的抗爭路線才有效果。是不是跟馬克思的權利批判論很像呢?

被政府棄之如敝屣的經社文公約

筆者作為一個人權倡議和研究者,在該草根論壇中擔任專家導言人,對於論壇中瀰漫著人權無用論感到些許的惆悵。然而,筆者從這幾年觀察我國人權實踐的研究過程中,確實也時時萌生人權無用之感慨。再舉一個例子。 

在我國實施「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經社文公約)之後,經社文公約中的權利應該已經成為我國應該保障的權利,而經社文公約第十一條確實也保障了居住權,但政府既是對權利無知、另一方面又明知故犯。這個條文要求施行經社文公約的政府應該提供人民適足的住屋(adequate housing),人人有權住在具安全、平安及尊嚴(security, peace and dignity)的居所,不僅是一個遮風避雨的空間而已。最重要的居住權也可以衍生出「不被強制迫遷家園的權利」(the right not to be subjected to forced eviction),也就是不被違反意願遭強制離開其暫時性或永久性居所的權利,當國家的徵收和迫遷從居住權的觀點來看的時候,就不能僅用財產權徵收僅以金錢補償的觀點來看待,政府進行徵收的住居遷移不但僅在非常有限的例外情形下才能強迫人民搬遷家園,也必須對於被迫遷人民的安置、替代住宅、生計採取所有適當的措施加以保障,尤其不得任意使用強制力驅逐人民[6]

從居住權的觀點來看我國政府近日為大量開發土地而徵收土地、迫遷居民的作為,是罔顧人民權利的不義作為[7],這些作為在我國政府邀請國際專家為我國人權狀況進行審查時,狠狠地被重砲譴責,國際專家直言:

「專家對於台北有數千個家庭住在非正式居所當中感到關切,當中許多面臨被強制驅離的危險,而且沒有合適的替代住宅,因此不符國際人權標準之規定,像是紹興與華光社區就是很好的例子。專家也相當關切當初A7捷運站以及機場捷運開發時有民眾遭到強制驅離,影響到700多戶住家與5000多名民眾。根據手上資料,這些住戶的土地未經有效協商就被賣給建商。」

「專家建議台灣中央行政機關應該重新審查都市更新條例。公民社會認為此條例構想欠佳,也是住戶遭強制驅離的主因,這些住戶也沒有獲得公平的補償,做法也不符國際人權標準。」

「專家建議,在未提供符合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一般性意見第四與第七號的替代住宅之前,應該停止強制驅離住民,保障居民不會無家可歸。」

這項人權報告的專家意見一出爐,對所有反迫遷運動都有相當的鼓舞作用,不料,在意見中直接被點名的華光社區,法務部竟然在一個月後罔顧此意見,將怪手開入社區進行強制拆除[8]。這等於將耗時兩年投入龐大政府與民間人力和預算所撰寫的國家人權報告,以及所費不貲邀請十位國際專家才完成的審查意見,完全被同一個聲稱實踐人權的政府,棄之如敝屣。

人權可能真的會改變我們的處境:權利動員論的觀察

在台灣,國家踐踏人民權利的案子確實比比皆是,人權在台灣的實踐常淪為表面功夫與口惠,馬克思確實是真知灼見啊,不是嗎?然而,隨著法治化的提升和司法體系的改進,我們卻看到,越來越多社會運動選擇以訴訟的手段來達到目的,如反美麗灣運動、反中科三期運動、婚姻平權運動等,苗栗大埔徵收案也在2014年1月於法院中得到遲來的正義[9]。在這個過程中,由於這些行動是以具體的法律個案繫屬於法院,循著法律訴訟的程序走,也必須以權利的語言來重塑社會運動的論述,因此這樣的社運策略被稱為「法律動員」(legal mobilization)或是「權利動員」(rights mobilization)(官曉薇 2011;王金壽 2014;陳昭如 2012)。為什麼會出現權利動員的現象呢?為什麼某些社會團體會選擇相信權利會帶來改變呢?這就是權利動員之研究者最想知道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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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社會運動選擇以訴訟的手段來達到人權保障】

資料來源: CC:pnn.pts.org.tw/main/2013/07/23/彭秀春笑了/

權利動員研究在現今英美人權社會學研究當中,已逐漸枝繁葉茂,成果頗豐。尤其在美國,自從美國的民權革命以來,美國的社會運動如反種族隔離運動、婦女運動、婚姻平權運動等,屢屢以司法訴訟之方式做為達成社會改革目的的手段,並在各層級的法院,尤其聯邦最高法院得到正面的回應。不久前才讓台灣很鼓舞的美國最高法院宣告全國皆應保障同志伴侶的婚姻平權的判決,相信是大家最熟知的例子[10]。這些案件透過司法審查的結果宣告州或聯邦政府之政策或法令侵害人民權利或平等,得到了在立法或政治手段上達不到的結果,因此學者美名此種權利動員的現象為「權利革命」(Epp 1998)。這種以司法訴訟作為社會改革路徑的正向評價,儘管不斷有學者提出警告和批判,但一直要到Gerald Rosenberg於1991年出版「失落的期望」一書後,對此種路徑方法的批判始全面引開廣泛的討論。Rosenberg以民權運動、墮胎權運動和其他運動作為實證觀察的對象,舉出龐大的實證資料證明,這些所謂帶來進步改革的判決都不是真正造成社會改革的里程碑,從種種數據來看這些判決並不真正的改變什麼,反而帶來反制運動的崛起。首先,他認為這些運動將資源投注於訴訟當中,反而減少實質上對於社會改革倡議或其他作為的資源,其次,社會的改變來自於社會運動由下向上的紮根與長期耕耘,並非單次的判決,他的批判給了對於法院趨之若鶩的社會運動團體當頭棒喝(Rosenberg 2008 )。

但權利動員研究的重要學者Michael McCann,在著作Rights at Work中,指出訴訟代表著各種意義,應該以過程來論斷,而非以結果來計其成敗。在訴訟的過程中,有助於人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對於個人的動員,在不同的訴訟階段中,均存有不同的意義(McCann 1994)。而以研究婚姻平權訴訟為對象的學者Cummings and NeJaime的研究即展現相當細緻的樣貌,他們發現律師們曾有意的避免訴訟、而在某些機會的形成之後,才採取訴訟手段,而且訴訟的結果也是其所預見,而結果雖然看起來是一種失敗,但卻正好也是行動者所能預見的(Cummings & NeJaime 2010)。William Eskridge也認為不能單從訴訟成敗來評估運動成敗,若是具有草根組織、經過仔細推敲評估之後的訴訟,即便在訴訟上不見得勝訴,將運動動員力量往前推進,也能算是一種運動上的成果(Eskridge 2013)。

針對這個提問:「人權真的會改變我們的處境嗎?」,本文並沒有答案,在人權社會學研究的路上,筆者仍是一個學習者以及永久的觀察者,撰寫本文的用意,是期待更多人對於人權有興趣的朋友們,一起來投入研究,希望有一天在台灣的社會脈絡之下,不論是權利批判論、權利無用論或是權利有用論都好,我們終能以對這個問題有自己的論辯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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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金壽(2014),台灣環境運動的法律動員:從三件環境相關判決談起,台灣政治學刊,第18卷第1期,頁1-72。

官曉薇(2011),反墮胎運動與人工流產法論述:從法律與社會運動的關連性談起,收於社會運動的年代:晚近二十年來的台灣行動主義,頁215-256。

陳昭如(2012),改寫男人的憲法:從平等條款、 婦女憲章到釋憲運動的婦運憲法動員,政治科學論叢,第52期,頁43-88。

Cummings, Scott L, & NeJaime, Douglas. (2009), Lawyering for Marriage Equality, 57. UCLA L. Rev. 1235-1369.

Epp, Charles R. (1998), The Rights Revolution: Lawyers, Activists, and Supreme Court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60637: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Eskridge Jr, William N. (2013), Blacklash Politics: How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Has Advanced Marriage Equality in the United States, 93. BUL Rev. 275-621.

Frezzo, Mark. (2011), Sociology and Human Rights in the Post‐Development Era. Sociology Compass 5.3. 203-214.

McCann, Michael. (1994), Rights at Work: Pay Equity Reform and the Politics of Legal Mobilizatio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Morris, Lydia. (2009),楊雅婷譯,權利的社會學思索,國立編譯館。

Rosenberg, Gerald. (2008), The Hollow Hope: Can Court Bring About Social Change?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Turner, Bryan S. (2010), Vulnerability and human rights. Penn State Press.

Waldron, Jeremy.(1987), Nonsense upon Stilts: Bentham, Burke and Marx on the Rights of Man. London: Methuen.

=====

[1] Karl Marx, On the Jewish Question, 全文網路版: https://www.marxists.org/archive/marx/works/1844/jewish-question/

[2] 該活動Facebook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422678401246361/

[3] 詳細計畫內容,參見「新訂三峽麥仔園地區都市計畫申請書」,全文公布於內政部營建署網頁: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7137&Itemid=60

[4] 蔡偉祺,成就北大特區 陳嬰等到死 新厝還沒影,自由時報,2010年10月20日: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436847

[5] 該次草根論壇網路文字轉播:https://civil.hackpad.com/-No.19-VXY0mTV1Wab

[6] 「不被強制迫遷家園的權利」在聯合國經社文公約的一般性意見第七號,得到正式的承認,並對國家的義務有明確的規範。

[7]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慕知學堂(法理學研究中心)曾就台灣的土地徵收、都市計劃法制,邀請詹順貴律師及北大廖本全老師對談,精彩錄影請上網參看: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3itFF7-sJU&list=PLXYfYerZ6xw-4zoQMi_iKVsiz54heb4qw

[8] 孫窮理,法務部首波強拆華光社區即時報導,苦勞網,2013年3月27日: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3451

[9]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7號,宣告大埔四戶區段徵收處分違法,撤銷原處分。

[10] Obergefell et al. v. Hodges, director, Ohio department of health, 判決全文: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

 

在〈人權真的會改變我們的處境嗎?淺談人權社會學〉中有 3 則留言

  1. 希望你們能多多動員,拒絕福島食品進口,不要只關注可以攻擊特定政黨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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