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什麼樣的性別平等教育?

戴伯芬/輔仁大學社會系

最近一連串的校園性別事件,引發大眾對於校園性別事件的關注,也讓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的修法議題再次浮上檯面。大多數的父母擔心孩子在學校受到性騷擾或性霸凌,期待透過更嚴格的性平法來保護他們;學校的男性基層教師則在性平法的約束下「談性色變」;在性平會組織女性過半的要求下,學校的女性行政人員與基層教師被大量的性平事件壓到喘不過氣來。教育部每年投入不少教育資源來促成性平教育,學校每學期耗費不少經費來進行性平事件調查。到底我們的學生、教師與校方從性平教育中學到了什麼?

某位小學校長提到他所面對的難題:小學一年級男同學們在嘻鬧之間拉下女同學的褲子,校長需不需要通報?如果不通報,小一女同學回家向父母告知此事,校長可能違反性平法第21條24小時內通報原則,行政主管逾時通報的處分與「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證據」同罪,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性平法第36條)。一旦通報,這些還沒有性徵的小朋友就可能因為「違反性平法」的性騷擾而必須接受調查,加諸於身的標籤對於小朋友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原來只是老師要求學生不要玩得過火的日常教導,一旦通報進入性平調查程序之後,造成他們的標籤;通報之後,有時因違反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意願,造成學校日後輔導的困擾,行為人也被迫轉班、轉校,形成一場校園的性別風暴。

c4.jpg圖片來源:苦勞網,https://goo.gl/bIJFIj。

一、從保護式父權到校園性別糾察隊

性平法自2004年6月23日立法公布實施以來,已經走過12年,性平法開宗明義點明該法係為了「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而設立」。分為1.總則、2.學習環境與資源、3.課程、教材與教學、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5.申請調查及救濟、6.罰則以及附則等七章,在38條總條文中,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就佔了18條(連同罰則在內),幾近二分之一。性平法在校園中建立一套通報、調查小組組成、調查、行政救濟、以及懲罰程序的「準司法體系」,目的站在保護學生、對付「狼師」。相對而言,有關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教材與教學等,則被視為次要目的。

性平法第2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各縣市政府亦個別制訂了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自2011年修法之後,校園性別案件數量隨之高升,原因在於為了避免違法而一律通報,造成校方教師以及行政人員沉重的負擔。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提出調查申請時,而學校行政人員以及教師又具通報義務,經常造成未成年情侶的困擾,雙方家長的介入,甚至造成學生為此輕生之悲劇。通報規定的目的原先是為了保護申請人/被害人之權益,基於「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但通報可能違反其意願,為此,教育部特別提出行政解釋[1],說明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無意提出申請調查時,除師生間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涉及重大公益而應由學校循檢舉程序啟動調查外,性平會可就案件做成記錄,請其於顧慮解除後才提出調查申請。

性平會的強制通報原則立意良善,為了保護學生,但是在實務方面卻造成不良結果。國中教師楊嘉宏一針見血地指出:「學校的性騷擾/性侵害事件處理過程,就很明確地展現當前道德結合法律威權的作用下,呈現出表面看似正義,內在卻鞏固傳統性別二分與排除不好的性的效應」(2014,頁26)。1999年修訂的「兩小無猜」條款,即為了來減少對於年輕學子兩情相悅的自發性行為罰則,避免妨害青少年的性自主權,但是仍然無法解決青春期學生之間不符合規範的性互動問題。

 

二、性平調查小組司法

在性平會的組成方面,性平法第9條明訂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這樣的組織原則在中、小學還可以運作,在大學面臨的實際困難是行政職委員的低度參與。中、小學的性別事件,校長往往是主導調查小組者;大多數的大學校長由於公務繁忙,極少親自參加會議,而其他的一級主管也經常缺席,多數委員只能依調查小組片面的調查報告來決斷。不論如何,調查小組的權力過大且缺乏監督機制。

在執行實務面,性別平等教育第30條訂定調查小組的組成,除了女性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外,規定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應佔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而所謂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卻只有接受過性別調查講習課程的教師或性別研究相關學者,並非真正法律專業人員,卻成為具有「準司法權」的調查小組成員。

在調查過程中調查小組透過約談申請人、行為人及關係人問訊,來瞭解性別事件的「真相」。作者參與的調查過程中,目賭小組內的法律專家以法官之姿,對於行為人與申請人的直白審問,甚至要求另外一位女性調查委員示範行為人對於申請人侵犯行為。如果性平會管的大多是生對生的案件,對於犯錯學生刑堂式的糾問模式,恐怕已造成兩造的心理恐懼,甚至創傷。

c5.jpg調查小組內的法律專家若以法官之姿進行直白審問,甚至是刑堂式的糾問模式,恐怕易造成形為人及申請人的心理恐懼。
圖片來源:法操,https://goo.gl/gpJKi2。

三、性平法與學生受教權

性平法的另外一個問題在於對從幼稚園到大學不同學生的適法性。依民法12、13條的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另外,刑法第18條對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對於年滿18歲以上者即負完全責任能力。依年齡對於不同行為能力的認定是最重要的法律基準,但是性平法卻是以職業身份——學生,作為一體適用的對象。未區分不同年齡而適用同一套法律,出現許多問題。

從校園性別事件中當事人關係可以看到國中階段「生對生」是性別事件發生最多的時期。就性侵害事件來看,2014年總數有705件(含未成年的合意性交),其中老師對學生的案件有32件,佔總事件4.54%,而學生之間的性侵害則有663件,高達94.04%,而國中生對生達374件,佔 53.0%,而高中生對生也有195件,佔27.7%,而國小生對生也有49件,佔7.0%,總計未成年學生之間的性侵害事件合計佔87.7%,近九成(表1);就性騷擾事件來看,在查證屬實的1,365件案例中,也以生對生最多,有1182件,佔86.6%,而師對生有109件,佔8%,其中國中時期「生對生」案件最多,高達642件,佔 47.0%,其次是高中職案件,佔14.5 %,國小案件佔13.7%,大專佔9.5%(表2);至於性霸凌有39件,也以學生之間為主,國中佔58.3%,國小與高中各佔20.5%(表3)。

整體來看,性平法處理最多的成案案件其實是國中生之間不成熟的男女互動關係,尤其是未成年學生之間的性行為以及性騷擾,這些都是成長必經的學習階段,需要性教育來引導以及抒發學生萌芽中的性意識以及性需求。但是國中基層教師卻指出在性平法的壓力下,為了降低學校基層行政負擔,校園中出現將「性妖魔化」以及讓青少年「去性化」的教育,來控制青少年對性的探索(楊嘉宏,2014,頁27)。

 

表1  校園性騷侵害件調查屬實統計(合未成年合意)-按當事人關係統計,2014年
c11.png資料來源:行政院統計處,性別統計指標彙總性資料,教育環境,https://goo.gl/5Dmk5H。

 

表2  校園性騷擾事件調查屬實統計-按當事人關係統計,2014年
c2.png資料來源:行政院統計處,性別統計指標彙總性資料,教育環境,https://goo.gl/PW17Ty。

 

表3  校園性霸凌事件調查屬實統計-按當事人關係統計,2014年
c3資料來源:行政院統計處,性別統計指標彙總性資料,教育環境,https://goo.gl/X7Ard1。

 

至於已成年的生對生關係,性平會如果介入處理,反而形成對於女同學保護式的父權主義,違反性別教育的精神,也有違前述教育部所為函文意旨。校園中學生之間也出現因感情糾紛而提申訴,一方控告他方行為騷擾,甚至性侵,提出雙方復合才會撤告的要求。作者的實務案例中也碰到過男女學生之間曖昧階段的情愫,由於雙方套用不同的性別腳本演出,最終進入性平會程序,雙方都受到創傷。雖然性平法第30條明文規定性平會調查小組「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是依據「受害者」之後的感受,來認定行為人的犯意與犯行,但單以訪談結果論斷,實不足以就情境或具體事證而給予適當的判定。

此外,雖然性平法第22條明文規定保密原則,但是作者在實務經驗中,就出現一位疑似性騷擾的大一新生因為受不了同儕壓力,在尚未完成調查之前,就已主動休學。至於國中生更易因為性平會調查而被貼上標籤,製造同儕之間互動的問題,也有不少被控性騷擾的學生陷入孤立,被迫轉班、轉學。性平法所製造出來的調查程序原為保護權力弱勢學生而設立,但援用於處理生對生的個案時,反而造成損及學生受教權的非預期結果。

 

四、性平法與教師勞動權

當前性平法在處理校園中的性侵害以及性騷擾事件,師對生的案件是基於傳統師生倫理規範,適用於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當無疑義,但是對於十八歲以上的大學生是否仍適用?在2013年修法時,曾經有性平法專家主張加入禁止「師生戀」條款,引發群眾嘩然,質疑禁止十八歲以上成年人的師生戀,是否違反基本人權?

校園也出現不少成年師生之間的戀情,誤用性平法的個案。例如女研究生與已婚男老師談戀愛的實務個案,原配提出告訴,女學生被迫以休學來保護老師,減少性平會介入理由;另外,也有未婚男老師與女學生談戀愛,由於男老師無意與女學生結婚,最後被女學生以非自願發生初次性行為為由,一狀告到性平會,雖然最後沒有成案,男老師已經身心受創;另外有一位在國立大學任教、具身心障礙身份的男老師擬與女朋友分手,女友身份也非學生,竟然被系上要求轉任通識中心。校園內成年人之間的情愛關係,即使是師生之間都很難以性平法或單純的「師道」來規範,協商誰要不要愛誰?以及個人要不要、能不能從一而終。清官終究難斷家務事,對於成年人的感情應交由自己負責,至於真的出現性侵害事件,自有刑法來判定,性平法的介入有時反而形成對於老師與學生不當的性道德管控。後來教育部雖從善如流,站在「柔性規勸」立場,不鼓勵師生間發展不當的親密關係,對於十八歲以下學生,禁止師生戀;但對於大專以上學生,則是建議教師迴避,但仍祭出若違反者將視情節輕重處分,不排除對教師停聘或解聘。

c6.jpg十八歲以上成年人的師生戀,不應被禁止。紅極一時的電視劇《花千骨》之中,男女主角也是師生戀。圖片來源:電視劇《花千骨》劇照。

2014年教師法修法時,將第14條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要件中增加了三款與性平法相關事項,包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第一項第八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第一項第九款),以及「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一項第十款)。

其中第八款以及第九款之規定,使得性平法的調查權已經具有「準司法」的效力,可以做為變更教師身份的依據,教師有此兩款行為不需要經各級教評會三審之後決定,「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第十四條第四項)。相較於第一項第十三款,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仍需經教評會三審三級制決議,所有與性侵害、性騷擾以及性霸凌相關的「行為」,只要經性平會查證屬實,即可予以解聘,明顯有擴權且損害教師勞動權之疑慮。一方面,性平會並無司法調查權,性平會調查小組多數仰賴口頭訪問,缺乏嚴謹的證據即片面以受訪雙方說法定斷,可能有誤判之虞。另外一方面,性行為受到情境、過程、當事人當下感受以及事後理解而定,即使在司法上都很難認定性侵害是否成立,如何判定性侵案成立需要建立更嚴謹的程序,以免傷害教師的勞動權。

至於第13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用語更為模糊。性平法第2條第四款對於性騷擾的定義為:「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或者是「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這些性騷擾定義很明顯是針對師生之間的權力不對等關係而訂定。但是在實務上卻經常被擴大使用到生對生關係。而以「受害者一方是否有不舒服的感受」為認定標準,在此寬鬆的定義下,竟然具有超越「違法行為」而可以直接解聘教師之權力,顯示性平法擴權之嚴重性,已損害教師勞動權。

 

五、我們需要什麼樣的性別平等教育?

教育部雖然進行不定期的性別平等教育訪視,但是對於校園內制度面的性別不平等仍視而不見,如對於性教育以及懷孕學生的歧視、性別差異化的宿舍管理制度、無法落實的教職員工育嬰假、不足的托育設施等問題,反而偏重校內性騷擾、性侵害以及性霸凌個案調查與處理,造成性平法防治有餘而教育不足。

性平法對於校園中權力不對等的性別支配關係確實形成規範作用,針對8%的教師對未成年學生的不合法的性確實發揮嚇阻作用,但是對於86.8%的生對生案件,則未能發揮教育輔導的功能,當性別平等教育被窄化成性騷擾與性侵害的防治,讓學校逾越了教育本份,耗費大多精力在個案調查,在校園氛圍中已經引發了某種程度的性恐慌。

性平法修法之後在不受司法的影響下,造成行政法擴權,且有違憲之虞,更可能損及學生的受教權與教師的勞動權。回歸性平法當初設立的初衷,是為了要「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過度集中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司法」機制,忽略了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輔導精神。因此,針對性平法修法,提出具體修法建議包含:

1.明訂適用於校園中權力不對等的師對生的關係,有關師對生性侵害以及騷擾案件,性平會調查小組在缺乏法律專業人才、司法權之下,實難以有嚴謹調查程序,應審慎考量僅依性平會的調查報告具有變更教師勞動權之權限,凡涉及變更當事人地位者仍應經過教評會三審三級制決定;而涉及學生之間的性別事件依情節輕重而有不同的處理程序,對生對生之間性別逾矩的個案回歸學校的教育輔導機制。

2.性平會調查小組與司法權則應予釐清,學校由性平會依個案決定是否轉介司法機關處理,凡涉及刑法的猥褻及性侵害轉交司法機關處理,在司法結果出爐前,學校可以提供法律、醫療以及心理輔導等複合的資源來協助受害學生;若該司法案件有結果,則學校得依據校規予以處分,而涉及性騷擾以及性霸凌者交由性平會處理,性平會應整合學輔中心資源提供受害以及加害學生必要之輔導以及性別教育。

所有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在學校可以受到保護,免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以及性霸凌的恐懼與傷害。性平會就如同學校的保健室,學生跌倒了到保健室有時可能只需要擦擦藥就行了,即使傷勢嚴重而需要開刀,也應該轉診大型醫院,而不是在沒有足夠的醫療設備、合法的專業人員下就進行手術。

性別教育的目的不在壓制學生不合乎學校性平法規範的性,而是更進一步啟發學生的性別意識,瞭解如何與不同性/別者互動,學習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肯認性少數,這些超過既有法律範疇的性別教育,才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真諦,如何從過去糾問式的個案處分,轉為關注對於校園性別平等制度的建制,透過司法與教育重新定位與分工、教育與輔導手段並行,才能真正落實校園性別平等教育。

 謝誌:本文特別感謝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劉晏齊教授的指正。

 

 

註解

[1] 103年5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902914號。

 

參考文獻

司法院,2011,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2011年1月17日,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84

吳志光,2014,「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校園性別究年之回顧與展望」,性別平等教育季刊,67:44-46。

楊嘉宏,2014,「性別平等不只是法治教育:一個國中基層教師對於性別平等教育的觀察筆記」,性別平等教育季刊,67:25-29。

教育部,2016,主要統計,大專校院學生宿舍概況,http://depart.moe.edu.tw/ED4500/cp.aspx?n=1B58E0B736635285&s=D04C74553DB60CAD。

校園性別平等案例處理模式及策略探討,http://www.naer.edu.tw/ezfiles/0/1000/attach/23/pta_2705_9487249_67064.pdf

 

 

在〈我們需要什麼樣的性別平等教育?〉中有 3 則留言

  1.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就可以以行政單位的名義開除教師真的很好笑,司法的權力放在行政單位上,真是天大的笑話,性平會本身就是個可笑的機制,通報反而不是可笑的機制,有權力的家長在即使有性平會的介入下仍然可以阻止通報。真是可笑的校園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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