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障礙、性/別歧視以及隔離式機構共謀下的集體性侵

陳伯偉/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周月清/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

陳俊賢/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張恆豪/台北大學社會系

 

日前,花蓮縣美崙啟能發展中心爆出疑似男性主管對機構內女性智能障礙者性侵事件,引起外界震驚。歷年來類似事情一再發生,究竟集中型機構式服務模式出了什麼問題?現行體制存有哪些疑慮?防範女性智能障礙者遭受性侵的同時,我們又該如何保障她們被剝奪的情慾空間與性健康權?這些問題值得深思。

2018071001身心障礙校園發生的性侵案件層出不窮。圖片來源:電影《熔爐》劇照。

 

安全的迷思:隔離式機構中女性智能障礙者的多重困境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身權公約,第6條(身心障礙婦女)第15條(免於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第16條(免於剝削、暴力與虐待)、第17條(保障人身完整性)、第19條(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等,都強調女性障礙者的多重不利社會處境,其權利必須受到重視,包括免於因 「障礙」與「性別」遭受不當對待。被安置在機構的女性智能障礙者,不但須面對社會對「障礙」與「女性」的雙重歧視,更面臨「智障」一直以來被幼稚化對待的社會處境,進而被剝奪「選擇住在哪裡」、享有「與社區融合」的權利(身權公約第19條),導致智能障礙女性遭受到「隔離式機構」、「女性」、「智能障礙者」的多重歧視與社會排除。

住在機構的女性障礙者遭受「剝削、暴力與虐待」等議題,暴露教養院、封閉的機構式服務,容易引發權利侵害的情況。封閉式機構服務模式本身就是一種歧視的隔離管理方式,不僅限制障礙者的居住權利,減少障礙者與社區互動、他人連結的機會,更讓障礙者在遭遇性侵危機時,不易向外求援。再者,面對住民遭遇性侵害、猥褻或暴力事件時,機構容易優先考量組織存續利益,採取隱匿方式處理,犧牲住民權利,讓障礙者受到不平等的對待與傷害。因此,自1960年來先進國家就倡議以社區式服務取代機構式服務。

主流社會對智能障礙者常抱持幼稚化的想像­­──將智能障礙者視為「曚昧無知」的兒童,以至於當他們遭受性侵時,其表述或感受常遭受質疑,當事人需花更多心力說服,或透過「大人」代言,才能證明傷害的真實性。此外,智能障礙者成長過程常被告知「要乖」、「要聽話」,導致他們處於不平等權力關係並遭遇不當對待時(如,機構管理者、教師),習慣選擇順從、隱忍與噤聲而非挑戰權威,使得其權益容易遭到輕忽與漠視。

機構內一再出現性侵事件,不該僅被簡化為人為疏失,更是社會歧視與文化偏見對智能障礙女性造成的集體性侵。此種集中管理的團體機構服務模式,並非如大眾想像的那般「安全」,社會集體對智能障礙者的隔離政策與障礙人權漠視,都成為類似危險事件的「沉默共謀者」。

2018071002集中管理的團體機構服務模式,並非如大眾想像的那般「安全」。圖片來源:123RF。

 

對智能障礙女性的情慾偏見與性剝奪

社會大眾對智能障礙女性常持有兩種衝突、矛盾的情慾想像:一方面「去性化」將智能障礙女性視為「無性」的「慢飛天使」,即便她們已達法定年齡,卻被認為只有小孩般薄弱心智,不懂得自我保護,需嚴加控管以避免遭受侵害。此想法強化社會以保護之名行禁止之實的家父長式歧視,讓智能障礙者在「情慾真空」的環境下成長;然而,當智能障礙女性跟「性」掛勾,又會被「過度性化」成為媒體眼中失控的「淫蟲」,或是「聰明巧詐」、熟諳利用生育竊取福利的「米蟲」。甚至,她們經常被描述為有「危險」基因,不能孕育「正常」下一代,造成一家皆智障這種「人間悲劇」的罪魁禍首。因此,智障女性被污名化為自私、失職的母親,無法提供小孩應有的照顧,讓子女身陷危險處境,進而合理化公權力對智能障礙母職的剝奪。

「去性化」與「過度性化」看似背道而馳的觀點,實則都為同一種社會偏見服務: 認為智能障礙女性有缺陷、不是「完整」、「健全」的女性,所以不應享有情慾自主權。換言之,我們期待智能障礙女性不要長大、只當「天真」、「純潔」的天使,守護其童貞則是社會的共同責任,但當她們展現情慾、甚至成為母親後,則搖身一變成為危險女性、須小心提防避免釀成悲劇。這種「守貞安全、情慾危險」的情感判準,進一步體現社會對智能障礙女性的性剝奪,認為她們不需要也不夠格成為一個「正常」的女人。

更加諷刺的是,此種對智能障礙女性的情慾偏見,竟獲得國家與醫療專業的認可。譬如,衛福部出版的家庭計畫通訊上,便有「優生保健專家」主張智能障礙女性應行節育,其理由為:「家有智障兒女,對父母親而言是很大的負擔,父母的付出豈只加倍。隨著智障兒女的成長,問題只會更多」,加上「智能障礙者本身就是悲劇人物,家庭與社會更要付出相當的代價來照顧智能障礙者」,因此建議「當智能障礙者的能力已經達到不能保護自己身心健康的程度,當然沒有理由讓其懷孕」,形同剝奪其性自主與身體完整的權利(然而這樣的觀點實則違背CRPD第6、17條;詳見:CRPD第三號一般性建議)。這種政策取向預設的是生命「等量但不等值」,智能障礙女性不應享有生殖、延續下一代生命的權利。此種看似務實、公益取向的醫療化觀點,事實上是深具歧視意涵的生命價值排序,將智能障礙女性(與下一代)視為國家沉重的負擔、宣告其未來一點都不值得期待。

此外,我們發現教育也參與對智能障礙女性的情慾與性健康權的治理,當智能障礙女性被認為「無知」、不懂得自我保護,學不會也做不到情慾自主,導致第一線的工作人員就會以預防與圍堵的觀點來回應智能障礙者的情慾。雖然,教育現場已逐漸看見智能障礙者的性需求,但更強調灌輸「正確」的性觀念,以便及早發現、及早預防不當性行為,杜絕性侵害的發生。然而,「預防」角度除了幼稚化與病理化智能障礙者的情慾外,「恐性」與「忌性」更成為她們理解自身情慾的唯一邏輯。發生與「性」相關的事情,智能障礙女性很清楚知道這是「不可以」、「很危險」的,卻很少被告知自己在性與情慾方面可以做甚麼?怎麼做?

2018071003.jpg智能障礙者清楚知道有些事情「不可以」,卻很少被教育真正遇上該怎麼處理。
圖片來源:https://goo.gl/T8a7qL。

智能障礙女性的差異應該被正視,所遭受到的不當對待也不該被輕忽;然而,一再出現的機構內性侵事件,不該僅被簡化成只要「嚴加保護」就好,而讓「恐嚇」、「禁止」成為回應智能障礙情慾的唯一方式,因為這等同於片面否決她們擁有親密關係與情慾自主的能力,更合理化社會對這群弱勢者的情慾偏見與國家的性治理。

如何找回智能障礙女性自主生活權利與情慾尊嚴

基於上述討論,要打造智能障礙女性生活與情慾自主的空間,我們提出兩點建議:

  • 反思機構式服務模式

過往認為住在機構是「安全的」,這個觀念是有問題的,因為機構存在著管理與利益存續的議題,因此當危機發生時,往往選擇隱密處理。再者,這種封閉的機構式服務,讓服務提供者和服務使用者的關係呈現垂直的權力控制樣態,而為了便於管理,機構傾向打造「順服」的機構住民,而非成為智能障礙者能增能培力的場域。反觀,有適當支持的社區式服務則不是封閉的場域,智能障礙者能接觸到更多人、理解更多資訊、學習多元社會知能、並擁有更多的求助管道。不同於機構的垂直權力控制,社區式服務的工作者和服務使用者,在與社區融合的開放場域,則較能發展出水平權力的關係。

當然,這不代表社區式服務不會發生性侵事件,但在這樣的場景中即使發生憾事,我們能有更多機會知悉、處理與面對,不再需要倚賴僥倖或個人勇氣,而是透過改善制度彌補缺失。因此,為預防女性智障者不再被性侵,臺灣CRPD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便明確建議:(a)國家發展有規劃期程之計畫,逐步使住宿機構及其他規模之特定居住安排予以退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可選擇居住地點、方式及同住者,並推廣自立生活,包括適當增加各類社區型服務之經費。(b)國家發展有規劃期程之計畫,提供身心障礙者適當支持,協助其居住並積極參與社區,避免隔離與孤立

因此我們主張機構式服務逐漸轉型為社區式服務,有其必要性,國家應確實落實社區式的支持系統並提出相關規劃,包括社區相關權責人員,如警政、司法、學校等單位,且必須對智能障礙女性性暴力的特殊性有更正確、全面的理解,而非將她們簡化為「典型」的受害者(再製社會對其「依賴、脆弱、需要被保護」的偏見),抑或只透過「正常」的行政程序處理智能障礙者的性侵,卻忽略其陳述性侵時的困境,讓最需要支持的族群,沒有獲得應有的協助,也讓社會弱勢成為缺失體制設計下的犧牲者。

  • 培力智能障礙女性

過去,智能障礙者被認為是無性的「慢飛天使」,讓智能障礙女性在情慾真空的教育體制下成長,剝奪智能障礙女性發展自身親密關係的能力。相較於社會以保護之名、行幼稚化之實的家父長式教養,只採取預防性觀點與恐嚇性語言,警告智能障礙女性 「不可以」、「很危險」,認為情慾自主對智能障礙者而言「學不會」也「做不到」,我們主張培力取徑的正義觀,積極辨識出「沒有教,但應該學」、「不足,但需要」的培力途徑,讓女性智能障礙者充分獲得應有的支持與協助,發展自身情慾並享有與他人親密連結的機會。這包括跳脫「恐性」、「忌性」的情感教育,回歸身權公約(CRPD)的人權觀點,肯認智能障礙女性有權利認識自己的身體、探索自身的情慾、擁有自己身體的完整性,最終目的在於培力智能障礙女性能夠為自己發聲。

我們建議第一線的工作者及專家學者,須看見智能障礙女性的主體經驗,並向其經驗知識學習,而非輕易替障礙者代言。這提醒我們在面對智能障礙女性情慾時,應允許更多溝通的時間與空間,而非便宜行事,很快就落入「對」或「錯」的二元思維,從(已知的)偏見回答(陌生的)問題。我們也主張國家社會與教育體制,須落實智能障礙女性的性健康權,並積極提供資源、打造友善環境,讓她們得以發展自身(潛在)的親密關係能力,並擁有情慾自主的空間與生命應有的尊嚴。

停止多元共犯結構,正視去機構化運動

女性智能障礙者在機構被性侵的遭遇在過去很容易被當成個案予以處理,眾聲撻伐的輿論中,似乎大眾更在乎找出罪魁禍首,卻忽略性侵事件背後所存在的機構隔離式歧視;國家體制對障礙人權的漠視;以及社會文化對於智能障礙女性的性/別偏見,其實都是共犯。因此,我們希望能整理性侵事件背後的結構性議題,並突顯女性智能障礙者被社會弱化、情慾污名化的問題。美國智能與發展障礙協會的會長Amy Hewitt曾說「機構」是關於態度、關於控制、關於缺乏選擇、缺少尊重、缺少機會、缺乏人際關係和在社區之中卻非社區的一部分,這是當前二十一世紀最需要的去機構化運動(AAIDD Presidential Address, 2014 Amy Hewitt)。因此,臺灣也應該正視機構教養中的控制,以及社區、社會對障礙者,特別是女性智能障礙者的不信任、過度保護,缺少尊重。才能避免類似傷害事件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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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特別感謝郭惠瑜、紀大偉在書寫過程,提出專業且具建設性的建議,讓本文的論點更臻周全。唯作者自負文責。

在〈智能障礙、性/別歧視以及隔離式機構共謀下的集體性侵〉中有 6 則留言

  1. 這篇報導的意思是,在社區的心智障礙者比較不會被性侵?
    2016年與2017年分別於台北、苗栗發生的公車司機性侵心智障礙女案例,難道不是發生在社區?
    環境的友善與安全,是靠人的努力去教育與創造出來的。否則,家暴中心每年那麼多的案例,難道也要提倡:「家,是不安全的地方!」嗎?

    1. 在社區發生性侵比較容易會被公開、被獲知,但在封閉式的機構裡面,則比較容易被隱藏,如果您不介意,請在詳盡閱讀本文–主要是打破大家的迷思:機構式服務是比較安全的。

  2. 心智障礙者在社區發生被「非家人的加害者」性侵的案例才比較容易會被公開、被獲知。偏偏研究顯示,家人親友加害所佔比例是最高的。
    在實務界工作就會知道,沒有絕對安全的「環境」。比較哪裡比較安全,其實是沒有意義的!
    所以需要不斷教導心智障礙者認識人身安全,以及隱私部位不該被碰觸…的自我保護知識是重要的。而就這點,機構中的心智障礙者確實比起社區中的心智障礙者容易也經常獲致相關教導的訊息。

    1. 性侵哪裡都有可能會發生,發生在哪裡都不安全,不會因為是在機構、家裡或社區,就讓性侵不危險 。只是,這篇想挑戰兩個迷思:
      1. 看似提供智能障案者「安全」避風港的機構,其實沒有大家想像中安全,而訊息無法流通的 閉式空間 (如,機構、或只被關在家中的智能障礙者) 更容易讓性侵害被隱蔽處理。反之,如果不幸性侵發生,而智能障礙者能有更多機會接觸到不同的人,與社會他人互動,並擁有更多的求助管道,才能讓性侵被知悉處理,不被漠視輕忽。
      2. 每當性侵發生,大家就會大聲疾呼需要更多「教導心智障礙者認識人身安全」,但,事實上,忌性、恐性的情感教育從來沒有少教過。自我保護固然重要,可是我們也不該忘記提倡智能障礙女性擁有學習情慾探索與情慾自主的權利,要不然就是借保護之名,行歧視之實,認為認為她們不需要也不夠格成為一個「正常」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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