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的現實生活:從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談起

潘佩君/高醫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

 

每日例行的歧視:買麥當勞冰淇淋卻被警察盤問

2003年6月21日,一位唐氏症約莫三十多歲女子,在麥當勞排隊買冰淇淋,卻被店員打電話報警,說店裡有一位流浪漢在咆哮。當警察來到麥當勞的現場,卻發現與報案內容不符,而且在旁一同排隊的民眾都說並沒有咆哮這件事情,最後由店長出面道歉。

類似的事件幾乎是天天上演,若我們沒有特別留意,可能會認為世人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好像是發生在很久以前或者是歷史中的事件,例如聖經中的痲瘋病人或是法國文學中的鐘樓怪人。不過若是時常留意周遭事務,或是看新聞媒體報導,就會發現,對身心障礙者歧視的事,每天都在上演。例如公車看到坐輪椅的身心障礙者故意過站不停,甚至上車後遇到咒罵、學校因為遊覽車沒有無障礙席位,所以坐輪椅的身心障礙學生不能參加畢業旅行、求學的過程若是在普通班級容易受到嘲弄,到高中和大學不知道要念什麼科系、看電視需要手語翻譯,偏偏多數節目都沒有手語翻譯……等。

2018062603.jpg社會對身障者的歧視和偏見仍密集上演。圖片來源:康健雜誌,https://bit.ly/2yHOhka。

 

由於仍然有這麼多的歧視發生,聯合國才特別制定一部專屬於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公約(CRPD),這是因為在全世界許多國家,仍然持續上演著對身心障礙者歧視與偏見的生活場景。因此,在這部公約的前言就提到,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必須要特別提出討論,不僅以一般的人權普世價值為基礎,還需要關照身心障礙者的特性。來自身心障礙者的特殊性所要關注的權利議題,就成為這部公約的前三十條重點條文。後續三十一至五十條包含締約國國家特別義務以及締約國與聯合國之權利與義務關係。

此公約的前三十條中包含食、衣、住、行、育、樂等層面,由於特別強調身心障礙者者的潛能、發展性和社會貢獻,因此在第三條中提到八項重要原則,並從此八大原則再發展出後續各項條文內容:

(a)尊重固有尊嚴、包括自由作出自己選擇之個人自主及個人自立;

(b)不歧視;

(c)充分有效參與及融合社會;

(d)尊重差異,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之多元性之一部分與人類之一份子;

(e)機會均等;

(f)無障礙;

(g)男女平等;

(h)尊重身心障礙兒童逐漸發展之能力,並尊重身心障礙兒童保持其身分認同之權利。

在此八大項原則之下,許多議題才能夠被重新檢視,以及跨領域的討論。例如前述購買冰淇淋的例子中,明顯違反前五項原則,首先這位店員並無法接受語言或是行為上與店員自己有所差異的顧客。其次,店員不認為此顧客有能力自己點餐,即使點餐了,店員也未能尊重此名顧客所點餐的內容,試圖阻擋顧客購買冰淇淋,這已經造成該名身心障礙者無法有效參與社會,雖然他有消費與購買能力,可促進經濟發展。最後報警則又是另一歧視的行為,將顧客視為罪犯般請求警政系統支援處理,並指稱此名顧客為遊民,阻擋此身心障礙者與其他顧客享有同樣機會獲得冰淇淋的休閒與娛樂生活。若我們進一步再討論無障礙/可近性的原則,還可以關切店家是否提供身心障礙顧客特殊的點餐方式,例如是否有配合此唐氏症顧客閱讀程度的簡易文字菜單或是圖片式菜單。

2018062602.jpg由聯合國制定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圖片來源:https://www.viscardicenter.org/ratify-the-crpd/。

 

身心障礙婦女、兒童與性侵害

在這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中,特別列出兩個要保護的對象:婦女和兒童,因為在身心障礙者之中,婦女和兒童更容易遭受到被雙重甚至多重歧視,使得他們的生存機會比起其他的人更不佳。例如最近發生花蓮某間啟智教養院的性侵害事件,在各家新聞媒體中指出,從上至下似乎都包庇著一位六十初頭歲數的男性行政人員。若實情屬實,除了已經違反身為社會福利專業人員隱匿不報的問題以外,也讓我們必須注意,在國內有一群住在教養機構的女性身心障礙者,當受到性侵害的時候,是否無法或是難以自行求助於有效的通報管道,在與外界聯繫不易的狀況下,這群女性如何自保?

這起性侵害事件,讓人聯想到前陣子的韓國電影「熔爐」。不過,國內最著名的熔爐事件,是台南啟聰學校300多位學生從2005年-2013年期間所爆發的集體性侵害,2011年被監察院調查屬實的有164件性侵害案件,其中也包含程度相當於強暴的情事。調查期間至2014又繼續被通報將近53件新的性侵害案件。年紀最小是國小二年級,最大的是高三。其中男對女,或是男對男都有。在事件初期,校方人員對於家長通報有性侵害的訊息時,校方回答他們只是在玩遊戲。甚至在校車上,有隨車老師知情卻也指稱是在玩遊戲。由於啟聰學校的學生需要不同的溝通方式才能表示自己的意見與遭遇,像是聽障生就需要手語或是筆談的方式,可是在校內的處理過程相當草率,一直到在媒體上揭露,才正式進入原應有的審理流程。至2013年正式進入國家賠償的訴訟官司,並且由監察院彈劾16位教職員,至今尚未落幕。

此大規模校園性侵害事件,我們必須進一步討論的是,為何在一般學校中、家庭和社會中無法容忍任何一件性侵害的事,卻在特殊學校中可以容忍八年之久?為何校方教職員會說出身心障礙學生的性侵害不是性侵害,而是在玩遊戲呢?以上事件和CRPD的第7條身心障礙兒童條文內容有關之外,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國內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其他保護性法規都有關。此案更需注重對於身心障礙兒童人身安全的價值,是否已明顯與其他兒童出現不平等的地位。

在司法審理的過程中,由於學生的溝通語言不同,應提供符合CRPD第13條司法保護和第21條表達與意見之自由及近用資訊條文中所規範的內容,足以讓身心障礙學生能夠在司法審理程序中獲得必要的手語翻譯員協助。也由於這起事件調查的過程,才讓社會大眾得知,原來其中有受害的學生不知道如何用手語表達自己被性侵。部分教職員也表示自己學習的手語和同學學習的手語是不同的,平時也會來不及看懂同學的手語在表達什麼。語言的溝通障礙在本起事件中佔了如此重要的份量,更能理解提供使身心障礙者與所有人彼此溝通的服務管道與翻譯人員是相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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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電影《熔爐》,講述一起發生在聽障學校的大規模校園性侵害事件。圖片來源:https://bit.ly/2It4qd0。

 

身心障礙者的戀愛、婚姻與家庭

在婚姻方面,也是這部公約與國內的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不同的地方,第23條尊重家居與家庭,關於養兒育女,例如聽覺障礙者,屬於一般人認為最需考量的肢體功能或是智力方面,其實都沒有影響其照顧子女與組織家庭的基本功能,他們是否可以談戀愛與結婚生子呢?如果是肢體障礙者呢?如果是顏面損傷患者呢?如果有可能是有遺傳風險的呢?這些都是從功能上去看一個身心障礙者談戀愛和組成家庭的能力。

本人曾經與已經擔任母親的肢體障礙者聊天,這位媽媽提到年輕時的戀愛史,非常令人難堪。最難堪的尤其是進入一個普通人的家中時,第一個被對方家長問的問題竟然是:「你跛腳,你會生小孩嗎?」這句話在她聽起來就是對方家長斷然拒絕一個四肢外觀不同的身心障礙女性與這位健康的兒子結婚。但是,這位普通人的家長不會察覺他們拒絕的是一顆少女的心。她經歷了兩次這樣的經驗,都是已經論及婚嫁卻被對方家長以如此的理由阻擋。最後這位媽媽在自己的家人勸說之下,與同樣是肢體障礙的男性結婚。生下兩個女兒,目前都已經唸到大學了,他們要更努力去擔任媽媽的角色、爸爸的角色,才能被社會認可身心障礙者也可以組成家庭。

這則戀愛史讓我們看到的是,社會如何不平等的對待女性身心障礙者,其源頭是我們對於身心障礙女性的不了解與偏見。並且把傳統上對於女性傳宗接代的功能、性角色,投射在女性身心障礙者身上,認為身心障礙者的肢體功能受限,一定會影響到生小孩的功能,或者不能提供小孩妥善照顧的能力。身心障礙女性不僅無法擺脫傳統文化中,社會對女性期待扮演家中傳宗接代、照顧責任的功能角色看法,也看不到女性除了生產以外,在不同人生階段的其他價值與發展性,因此CRPD特別列出第6條身心障礙婦女,又在第23條列出尊重家居與家庭的條文。

在聯合國各種權利公約中直接與女性相關的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只是在CRPD中身心障礙權利公約中特別再將身心障礙婦女列在條文中,就是希望國家與社會在面對身心障礙的議題時,也要同時意識到性別角色所帶來的歧視與不平等遭遇。

同樣是身心障礙者,社會中對於男性身心障礙者卻常給予較多的機會與支持。全國性的教育、就業與生活狀況統計資料顯示,男性的身心障礙者受教育比率和就業率都遠大於女性身心障礙者。這就是為何在此公約的第6條與第7條要特別提到婦女與兒童的部分,因為雙重或是多重的歧視是真實存在的,身心障礙婦女會因為女性加上身心障礙者的兩種身份受到雙重的歧視,結婚率也是低於男性身心障礙者。如果再加上年齡的影響變成是多重的歧視,例如:女性+身心障礙+(0-18)歲,或是女性+身心障礙+(65歲以上),生活的處境會更加困難。

 

無障礙與可近性

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居住在社區,若要和所有人同樣享有社區生活、教育、就業、就醫或是休閒活動,需要無障礙硬體設施以及提供可近的資訊管道。CRPD中第9條無障礙/可近性(Accessibility)提到,除了建築、道路交通、室內外設施之外,還包括資訊和通訊方面,都要能夠考慮到不同溝通方式的使用者,例如電視的偶像劇、電腦的網路新聞和手機介面等,必須考慮到聽障者以及視覺障礙者需要不同的閱讀資訊方式。

資訊與通訊的應用範圍在現代科技的推波助瀾之下,越來越廣,包括許多活動公告時喜歡使用的跑馬燈和臉書的社群功能。在一些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地方,也都有這些資訊設備軟體的身影,例如郵局與銀行的提款機設置有語音操作系統,以方便視覺障礙者使操作提款機。我們可以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天提款機故障時,是否能提供聽覺障礙朋友用其他方式與銀行聯繫,而不是用電話反映提款機故障?以上都是第9條所包含的範圍。

我們可以想像,如果我們行動不便,要從一個空間移動到另外一個空間時,會遇到的阻礙有哪些。一踏出家門,導盲磚的鋪設往往引導視覺障礙者走向危險的變電箱、水泥柱,或是變成機車族的停車線。若我們沿著導盲磚要到公車站牌,卻可能不確定公車何時會來,必須招手上車。

若是乘坐輪椅的身心障礙者,在沒有人行道時,只好行走在機車道上,到達公車站牌也需要等待某些低地板公車,才能上車,但有些縣市的低地板公車一天只有一班。如果是搭火車、高鐵,則時常要與同行的親朋好友分車廂,甚至分班次乘坐,因為每班車與車箱內預計的輪椅使用者位置都是有限的。上、下這些交通工具更是巨大的挑戰。

我們好不容易到達目的地,卻可能找不到合宜的無障礙廁所,雖然目前國內許多觀光景點已經改善許多。想要用餐的時候,餐廳不一定有坡道可讓輪椅使用者進入餐廳,有一些視覺障礙者還會遇到導盲犬被拒絕進入餐廳的情況。到電影院,可能被分配在第一排仰望看完整部電影、晚上要下榻的飯店不一定有無障礙房型、或是有些路線的公車只有去程,卻沒有回程的低地板公車,使得身心障礙者出了門卻無法回家。

由於無障礙/可近性的議題牽涉的日常生活範圍非常廣,尤其在最基本的教育、就業和醫療保障方面是極需有無障礙/可近性相互搭配才能夠保障的權利,所以公約在第3和第9條中將無障礙列為一項重要原則,讓各個締約國家能夠重新檢視身心障礙者在社區基本生活的便利性,才能夠達到社會參與和社會融合的目標。

無障礙/可近性會影響一個人是否能夠接近社會資源的能力,就像如果缺乏足夠的行動能力,可能教育和就業機會就會受限,會直接影響到身心障礙者的收入,而收入會直接或是間接影響到一個人的生活品質與自我發展的機會。若身心障礙者在回診、拿藥、健康檢查與復健等,都較難使用到維持健康的資源,則會繼續影響其後續回到職場的可能性和日常生活的自我照顧能力,身心障礙者的貧窮循環可能也因此就產生。

由於無障礙/可近性能夠支持各種生活目的地所要完成的事項,公約中各條文會常提及此基本原則,例如:投票時需要軟體和硬體兼具無障礙/可近性,需要設置坡道和輪椅使用者高度可使用的投票場所之外,也需提供該選區內不同投票方式的選票設計,例如點字版本。林林總總的生活無障礙/可近性項目,並不是要在原本的設計上外加一個新的服務,而是期待從頭規劃的同時,就要考量最多人能夠使用的軟硬體設計。未來新的建築、新的公車硬體設計、新的訊息告示等,我們期許從一開始就用無障礙/可近性的觀點進行設計,就不會造成日後要修改的經費負擔,在此公約中,就是指通用設計的理念。

綜觀上述CRPD所提出的重要原則,以及其後續50條的條文,目的就是要強調身心障礙者,能充分享有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尊嚴之尊重,此目的也成為本公約的第一條與宗旨。

 

 

延伸討論的議題:

  1. 我們身邊的障礙者在哪裡?誰是障礙者?
  2. 身心障礙者住在哪裡?身心障礙者若要租房子要考慮哪些?
  3. 是否會願意讓我們的鄰居是一間身心障礙者的服務單位呢?例如:日間照顧中心、社區關懷據點、小作所和庇護工場等
  4. 身心障礙者絕對不只是坐在輪椅上,有斜坡和電梯就能夠過一天的生活。我們如何進行障礙生活體驗才不會成為一場”幸好我不是身心障礙者,我們要珍惜當下”的黑色喜劇?

 

繼續閱讀網站資料: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CPR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https://crpd.sfaa.gov.tw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調查。
https://dep.mohw.gov.tw/DOS/lp-1770-113.html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重要性別統計資料庫,身心障礙者權益。
https://bit.ly/2MoGpWY

小齊,2013,〈障礙生活可以融入多少文化?(婚禮篇)〉。http://lobbylio.blogspot.com/2013/10/blog-post_30.html

賀照縈,2013,〈[剪報]孩子無法說 2011年台南啟聰學校性侵事件〉。http://incestrapestudy.blogspot.com/2013/05/2011.html

不再沉默,2014,〈3分鐘事件始末 — 某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http://nomoresilence.logdown.com/posts/206480-nomoresil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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