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廢止同志教育」還是「停止異性戀教育」?推翻不平等性階層

陳美華、陳家平、許姮安 /中山大學社會系

日前中選會通過三個關於反同的公投提案,引起所有關心性/別運動者的高度關注。在這波的討論中,有些討論是環繞著公投法的制度設計而來的,更多的討論則是這三個反同公投提案恐進一步延宕同性婚姻入民法的進程,甚至重挫過去二十年來民間團體致力推動的性/別平等教育。

在這一波的反同公投辯論中,已經有不少的討論一再談到,公投可決定的事項是重大爭議性的政策議題,而非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課題。所以本文將不再重覆這個論點,而是希望提醒大家,為什麼台灣在逐漸走上平等、法治、尊重差異、保障人權的過程中,「廢止同志教育」的公投提案是完全無法接受、侵害憲法平等權的違憲提案。

結構位置的不平等需透過平權行動改善

每當人們想到平等時,我們總是想到「相同事物做相同處理」(等則等之),這個理所當然的原則,看起來合理,但只是最表象的形式平等,它無法讓處於不同社會位置、擁有不同機會結構、有不同有形無形資源的人享有實質的平等(如下圖)。要讓社會真的達致實質平等,我們需要另一種矯正結構性不平等的概念:就是透過積極作為讓不同位置的人可以享有實質的平等權。這常見的做法包括母性保護措施、生理假;能力相等時,優先進用少數族群等積極措施。

【平權行動就是要改變結構不平等,達到實質平等】 

或許有人會認為這些是「特殊權利」,不是「基本人權」,但人權與基本人權一直也都是歷史和社會變遷的產物。現今母性保護、產假已經不被看成是「特別權利」,而是基本人權。反之,如果無法提供母性保護,就構成性別歧視。再舉個例子,也許更能體會實質平等的意涵。婦運長期抗議公共空間夜間照明不足、欠缺足夠公共運輸,形成對女性夜間的人身安全問題就是一例。因為既定的性別結構下,沒有足夠的夜間照明與公共運輸,對男性沒有構成障礙,但卻剝奪女性在夜間平等進出公領域的權利,而造成對女性的系統性不利益就是一例。2009年大法官會議第666號解釋,強調罰娼不罰嫖,不僅形式上對娼嫖不平等,而且罰娼也進一步惡化經濟弱勢女性的處境,關注的也是實質平等的問題。換言之,如果社會中存在著結構性的不平等或階層關係,但人們卻對位於不同位置的人給予相同待遇,那麼不僅違背平等原則,而且深化不平等的結構。反同公投要求「廢止同志教育」就是這種強化異性戀與同性戀間的不平等關係、侵害同志平等權的例子。

憲法保障的性別平等包括性別與性傾向的平等

大法官會議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闡明婚姻是基本人權,而且憲法保障的性別平等,廣義的包括性別與性傾向的平等,因而任何以性傾向為分類的差別待遇都必須經嚴格的檢視。民法排除同婚,被視為是基於性傾向而為的差別待遇,不符平等原則。雖然很多人對748號解釋不甚滿意,但它確立了不得基於性傾向而為差別待遇的平等原則。

從這個角度來檢視一下反同公投的三個提案。第一案其實是希望以伴侶制或專法形式來處理同性親密關係的締結;第二案是希望確立婚姻限於一男一女;第三案希望廢止國中小的同志教育。從公投法強調人民對法律享有創制、複決的精神來看,第一案是可以公投的創制權行使,但立法院已有提案,實在不需要人民再「創制」。第二案已為被釋字第748視為違憲,中選會不該再允許違憲提案。第三案是爭論最多的,也是支持性別平等運動、同婚運動大家最關心的一題,但其實也是違憲提案。

學校每天都在做異性戀教育

禁止在國中小施行同志教育,對大部份的民眾或家長而言,看起來也許理所當然,常見的說法是「何必教那些有的沒的」,尤其「小孩還那麼小」、「教壞囝仔大細」等等,但事實上如果依據憲法精神,不教同性情慾恐有違憲之虞,因為憲法保障的性別平等,廣義的包含性別與性傾向,除非有人敢說,各級校園不教異性戀、也沒有任何提倡異性戀的行為,否則要求片面廢止教同志教育就是讓同性戀與異性戀情慾處境不平等對待的境遇,並損害同性性傾向者的平等權原則──意即,連形式平等等都沒做到。

但,誰敢說各級校園不教導、不提倡異性戀呢?

現實生活是,我們從小所受的各種正式、非正式的教育中,每天都以各種有形、無形的方式在提倡異性戀--「我的家庭真可愛」這種歌頌異性戀一夫一妻家庭生活的兒歌傳唱數十年、「爸爸早起看書報,媽媽早起勤打掃」都是在提倡異性戀。事實上,教導異性戀這件事已經被制度化在我們的日常教育實踐之中。2014年通過的家庭教育第二條就明定,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的家庭教育課程;而家庭教育的範圍,毫無意外的,就包含了「婚姻教育」一項。在長期來民法中「婚姻」僅限一男一女的情況下,「婚姻教育」其實就是「異性戀婚姻教育」。

【學校課本都會教,如何跟異性交往】 

依據家庭教育法而制訂定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家庭教育課程綱要」中就載明,學生必須具備「學習與父母或家人討論異性交往的議題」這項能力指標,並在補充說明中言及:

青少年階段開始對異性產生興趣,因此…異性交往,都可以與父母或家人討論。以免…面臨棘手問題(如分手)時,孤立無援。

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課程綱要中,也有大量的「做異性戀」教學,包含「探討並列舉被異性吸引與吸引異性的心理及生理因素」、「學習在與異性相處及身體活動中表現合宜、尊重與有禮的行為」、「瞭解並區別男女間喜歡、愛與迷戀」、「根據社會規範來確認與異性交往的原則」、「培養正確的異性交往態度」等。以康軒版健康與體育課本為例,唯一討論到親密關係的篇章是國二上第一章〈彩繪兩性關係〉(圖一~四)[1]。其中,親密關係的主體明顯直接框限在「兩性」,完全無視於過去二十年間性別平等教育強調性別多元的討論。再者,情感、慾望的發展都是異性戀取向的,沒有任何關於非異性戀取向的討論;全然無視於坊間隨處可見的T婆戀、男男相愛、雙性戀、愛戀鞋襪、愛戀綑綁等各種情慾模式。康軒版不是特例,還有許多其他只看見「兩性」、獨尊異性戀、給異性戀特權的不平等性別教材。

透過排除非常規的性,鞏固既定的性階層

我們當然也要關心異性戀又是怎麼被教的?它服膺了什麼樣的秩序與道德原則?在這些教材中,常以圖解的方式將異性戀拆解為從牽手、搭肩、接吻、擁抱、愛撫、性交等異性戀實做(見下圖),而且這些異性戀親密實的順序總是「只會前進不會倒退」,一定會達到它的終極目的──就是搭上異性戀愛情列車、約會、終至進入異性戀婚姻。

資料來源:新文京高中健康與護理課本 p.230(圖二) 親密行為的程度

對於青少年學生最關心的性行為,到底是否要進行性行為的考量上,幾乎都是以女學生作為訴求的對象,並以各種性行為的「負面後果」來勸退學生想進行性行為的念頭。說穿了,當前高度制度化的異性戀教育,透過將「兩性」親密、性愛正常化的方式,反而建構了一組有正確愛慾對象、適當親密節奏、最終導向異性戀婚姻家庭的規範性框架。至於那些不合於這套標準的愛情、慾望、行為與親密經驗都將被視為失格、敗德、不正確,藉此社會就可以鞏固既定的性階層(一夫一妻的異性戀位在金字塔頂端,性交易在金字塔底層,人獸交根本就不是人!)。

資料來源:新文京高中健康與護理課本 p.220(圖一) 愛情列車:兩性交往過程思考路徑

在這種舖天蓋地的教導異性戀的校園中,請問懷抱非異性情慾傾向的學生應該如何理解自己的情慾與親密經驗?各級校園又提供她/他們什麼樣的資源與支持來協助整理她/他們的不同慾望?這種只教異性戀、不教同性戀,甚至要禁止教導同志教育的作為,難道不是在擴大、深化異性戀與同性戀之間的不平等關係嗎?

停止片面倡議異性戀,釋放性/別多元

從實質平等的角度,我們也要檢視制度對於社會中處於不利地位群體的影響為何?是否強化了既有的不平等?因此我們也要問,在只教異性戀的情形下,非異性傾向的學生將面臨什麼樣的處境?它有沒有形成以性傾向為分類的不平等對待?

首先,有形無形的異性戀教育讓學生從小就有機會認識、發展自己的異性傾向與私密情感;反之,在沒有多元性別教育、同志教育的情形下,請問眾多被同性吸引的學生面對同儕、學校、教材都把異性戀當成「正常」、「自然」,而同性戀被編派為「異常」、「不自然」的情形下,她/他們如何理解自己非異性傾向的情慾與情感?各級校園又提供她/他們什麼樣的資源與支持來協助她/他們理解自身的慾望?事實上,各級校園的日常實踐中,非異性戀學生一旦表現出各種非異性傾向的情感、慾望或親密實踐就被嘲笑、霸凌、被污名化、甚至被看成病態。

從這個角度來看,不教同志教育,不僅明顯縱容國家和各級學校偏私、獨尊異性戀,而且讓非異性戀者陷於更艱難的處境(參考王宏仁的「活命,在異性戀霸權下」),讓實質平等變得更加遙不可及。綜言之,要破除異性戀和同性戀間上下不對等的階層關係,我們必須採取積極的行動,改變非異性傾向的結構不利位置,而全面性的施行具有多元性/別意涵的性別教育與同志教育將是最基本的要求。

所以,反同公投第三案看似合理,但骨子裡其實強化了異性戀與同性戀的性階層關係。我們因而不只要說,不教同志教育是違反憲法平等權保障,要認真對待平等,還得要求各中小學全面禁止以各種形式提倡異性戀,釋放性別多元,讓愛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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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左上(圖一)康軒版 國二下 健康與體育課本p.8(圖1-1-2 我戀愛了嗎);右上(圖二)康軒版 國二下 健康與體育課本p.10(圖1-1-3 女性遇到心儀的對象時,也可以主動邀約);左下(圖三)康軒版 國二下 健康與體育課本p.15(圖1-1-7 兩性相處時,應該學習保護與尊重對方);右下(圖四)康軒版 國二下 健康與體育課本p.6(圖1-1-1 討論兩性間的情感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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